[实用新型]一种钢管杆基础接盘有效
申请号: | 201520546914.8 | 申请日: | 2015-07-24 |
公开(公告)号: | CN204941014U | 公开(公告)日: | 2016-01-06 |
发明(设计)人: | 王玉杰;于千;杜慧斌;田亮;崔建新;李博文;姚文博;罗华锋;朱建龙 | 申请(专利权)人: | 河南鼎力杆塔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H12/22 | 分类号: | E04H12/22 |
代理公司: | 北京正理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11257 | 代理人: | 高倩 |
地址: | 463900 河南省驻马店*** | 国省代码: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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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钢管 基础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输电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钢管杆基础接盘。
背景技术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电能这一清洁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近几年来,由于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用电负荷迅速增加,供电网络已不能满足用电负荷发展的需要,势必要新建高压进城线路,对原有的城网线路进行增网改造。传统的铁塔,占地面积大,造型又与现代城市环境不协调,采用高压电缆造价昂贵,采用钢筋混凝土电杆,它的纵向,环向裂纹问题,一直未能很好的解决,采用环形或多边形截面的拔梢型钢管杆,结构简单,受力清楚,加工制造容易,施工方便,运行安全可靠,维护工作量少。
因此,在城区送电线路工程中,大力推广使用钢管杆,不但能节省土地资源,同时美化城市的整体环境,而且能加快施工进度,有效降低工程施工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但城市线路的改迁和升级(基础浇注错误),给原有的钢管杆基础带来极大的浪费。
因此需要提供一种钢管杆基础接盘,能够安全快捷地解决这一问题,且又不浪费原有的钢管杆基础,通过钢管杆基础接盘连接原有基础和新的钢管杆,即送电线路钢管杆基础接盘。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钢管杆基础接盘,上法兰和下法兰通过主管固定连接,下法兰连接原有钢管杆基础,上法兰连接新钢管杆基础。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下述技术方案:
一种钢管杆基础接盘,包括上法兰、下法兰和主管,所述上法兰与下法兰之间通过主管固定连接,所述主管的外壁上固设有若干个加劲板,所述加劲板为直角梯形,所述加劲板的上底边与上法兰固定连接,所述加劲板的下底边与下法兰固定连接。
优选地,所述加劲板的上底边的长度等于上法兰的半径长度,所述加劲板的下底边的长度等于下法兰的半径长度。加劲板可以提高整个钢管杆基础接盘的强度。
优选地,所述上法兰和下法兰上均设有螺栓孔。预留螺栓孔是为了上法兰和下法兰与其他部件可以方便的连接在一起。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如下:
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钢管杆基础接盘由于采用了以上技术方案,下法兰连接原有钢管杆基础,上法兰连接新钢管杆基础,这就避免了输电线路钢管杆改迁和升级对钢管杆基础造成的浪费,不仅使用安全方便,而且占地面积小,节约成本,可以提高原有钢管杆基础的利用率,外形美观,且输变电线路钢管杆的整体稳定性不受影响。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示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钢管杆基础接盘的结构示意图。
图2示出图1中A-A向剖面图。
图3示出图1中B-B向剖面图。
图中各标记如下:1上法兰,2下法兰,3主管,4加劲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下面结合优选实施例和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说明。附图中相似的部件以相同的附图标记进行表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理解,下面所具体描述的内容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不应以此限制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如图1-图3所示,一种钢管杆基础接盘,包括上法兰1、下法兰2和主管3,所述上法兰1与下法兰2之间通过主管3固定连接,所述主管3的外壁上固设有若干个加劲板4,所述加劲板4为直角梯形,所述加劲板4的上底边与上法兰1固定连接,所述加劲板4的下底边与下法兰2固定连接。
具体的,所述上法兰1和主管3之间,以及下法兰2与主管3之间都是焊接,所述主管3与加劲板4之间,以及加劲板4与上法兰1和下法兰2之间也都是焊接。
所述加劲板4的上底边的长度等于上法兰1的半径长度,所述加劲板4的下底边的长度等于下法兰2的半径长度。
所述上法兰1和下法兰2上均设有螺栓孔。
实际使用时,由于钢管杆线路改迁和升级,原有钢管杆基础的大小不同,加工的钢管杆基础接盘的尺寸也有所不同。首先根据原钢管杆基础的大小确定下法兰2的大小,然后由新的钢管杆基础确定上法兰1的大小,并确定相应的主管3和加劲板4的尺寸大小。制作完成后,使用钢管杆基础接盘连接原有基础和新基础,然后用混凝土浇筑成方墩,可以适用不同规格的原钢管杆基础。
显然,本实用新型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凡是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处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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