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可遥控电动葫芦有效
| 申请号: | 201520490073.3 | 申请日: | 2015-07-09 |
| 公开(公告)号: | CN204873642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16 |
| 发明(设计)人: | 高鹤 | 申请(专利权)人: | 河南省隆达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66D1/12 | 分类号: | B66D1/12;B66D1/46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453400 河南省*** | 国省代码: | 河南;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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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遥控 电动葫芦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起重机设备领域,更具体地说,尤其涉及一种可遥控电动葫芦。
背景技术
目前,起重机上运用的电动葫芦已成为核电、军工、冶金、机械、化工和石油能源等各种领域中不可缺少的机械设备,电动葫芦起重机作为起重设备的一种,因具有体积小、自重轻、操作简单和使用方便等特点,被广泛用于工矿企业、仓储码头等场所。起重机的工作环境决定起重机必须具备较高的安全性,起重机构的安全性是起重机设计之初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根据起重机国标GB/T6067-2010规定:电动葫芦起重机必须全部加装超载限制器,但是,现有电动葫芦起重机所使用的超载限制器多为旁压式超载限制器,这种超载限制器只能够安装在电动葫芦的钢丝绳的固定端上,重物对钢丝绳的拉力使得钢丝绳对旁压式超载限制器的触点产生压力。上述常用的旁压式超载限制器只能安装在多倍率钢丝绳(电动葫芦的钢丝绳的倍率为2/1、4/1等)的电动葫芦起重机上,对于无固定端的单倍率钢丝绳的电动葫芦起重机,无法使用这种旁压式超载限制器,所以急待开发一种智能化的电动葫芦,使得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可以在遥控装置上了解电动葫芦的承重,并加以控制,加强施工人员之间的沟通,避免造成沟通不畅造成的事故。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可遥控电动葫芦,主要解决了现有葫芦功能单一,施工危险度高,无法远程操控等现象,本实用新型安装了无线通讯装置,实现智能化,施工过程中,可以进行远程操控,施工人员之间有效沟通,避免造成事故,提高了工作效率。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可遥控电动葫芦,包括减速器、外壳、限位断电器、无线通讯装置、电动机、滚轴、钢丝绳、吊钩、动滑轮,所述外壳内部设置有无线通讯装置、限位断电器、电动机,所述外壳左侧设置有减速器,所述外壳右侧设置有滚轴,所述减速器、限位断电器、电动机电性连接,所述电动机和滚轴固定连接,所述钢丝绳一端缠绕在滚轴上,所述钢丝绳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所述钢丝绳和动滑轮配合安装,所述动滑轮下部设置有吊钩。
优选的,所述电动机上设置有制动调节器。
优选的,所述滚轴、动滑轮和钢丝绳通过钢丝绳联动机构连接。
优选的,所述钢丝绳的长度为10-100m。
优选的,所述钢丝绳和支架通过固定扣配合连接。
本实用新型采用上述结构后,实现智能化,施工过程中,可以进行远程操控,施工人员之间有效沟通,避免造成事故,提高了工作效率。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中的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但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任何限制。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减速器、2外壳、3限位断电器、4无线通讯装置、5电动机、51制动调节器、6滚轴、7钢丝绳、71固定扣、8吊钩和9动滑轮。
具体实施方式
参阅图1所示,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可遥控电动葫芦,包括减速器1、外壳2、限位断电器3、无线通讯装置4、电动机5、滚轴6、钢丝绳7、吊钩8、动滑轮9,所述外壳2内部设置有无线通讯装置4、限位断电器3、电动机5,所述外壳2左侧设置有减速器1,所述外壳2右侧设置有滚轴6,所述减速器1、限位断电器3、电动机5电性连接,所述电动机5和滚轴6固定连接,所述钢丝绳7一端缠绕在滚轴6上,所述钢丝绳7另一端固定在支架上,所述钢丝绳7和动滑轮9配合安装,所述动滑轮9下部设置有吊钩8。
所述电动机5上设置有制动调节器51,所述滚轴6、动滑轮9和钢丝绳7通过钢丝绳联动机构连接,所述钢丝绳7的长度为10-100m,所述钢丝绳7和支架通过固定扣71配合连接。
使用过程:首先将重物挂在吊钩8上,通过遥控装置启动,若承重在范围内,电动机5启动,若超重,则显示超重,启动后,滚轴6转动,将钢丝绳7缠绕,重物通过动滑轮9向上升,当重物升至预设位置时,制动调节器51将电动机5制动,开启限位断电器3,将重物放置在所需位置。
以上所举实施例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方式,仅用来方便说明本实用新型,并非对本实用新型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任何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通常知识者,若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所提技术特征的范围内,利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技术内容所作出局部更动或修饰的等效实施例,并且未脱离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内容,均仍属于本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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