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带有干挂组件的石材结构有效
| 申请号: | 201520475565.5 | 申请日: | 2015-07-04 |
| 公开(公告)号: | CN204728623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0-28 |
| 发明(设计)人: | 杨冬梅 | 申请(专利权)人: | 杨冬梅 |
| 主分类号: | E04F13/24 | 分类号: | E04F13/24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362272 福建省泉***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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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带有 组件 石材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干挂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带有干挂组件的石材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墙面石材安装都采用干挂法施工,而当前建材供应商提供的板材厚度往往达不到国标干挂石材优等品的要求,石材板厚负公差偏大,采用常规干挂安装方式已无法满足安全要求,甚至无法安装。另外,传统的干挂技术对石材的加工工艺没有太多要求,使得石材运至施工现场后还要进行不必要的二次加工才能安装,费工耗能,延长了施工周期,安全隐患也大。
实用新型内容
为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缺陷,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带有干挂组件的石材结构,不受石材本体厚度限制,加工方便,连接强度高,现场无需二次加工,降低施工安全隐患。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带有干挂组件的石材结构,包括石材本体、结构胶层和干挂组件;
所述石材本体的后端面中心位置处设有截面形状为方形的容置槽,所述容置槽具有靠近石材本体前端面的前槽壁、靠近石材本体下端面的下槽壁、靠近石材本体左端面的左槽壁以及靠近石材本体右端面的右槽壁,所述下槽壁向下凹设有下填胶槽,所述前槽壁上间隔设有多个填胶孔;
所述干挂组件由钢板、螺纹栓柱和倒钩组成,所述钢板适配装设于所述容置槽内,所述螺纹栓柱的一端焊接所述钢板的后端面,另一端水平向后延伸,所述倒钩焊接于所述螺纹栓柱的另一端上;且所述钢板上间隔设置有多个透胶孔;
所述结构胶层设置在所述下填胶槽、填胶孔、透胶孔以及所述前槽壁和所述钢板之间的容置槽内。
优选地,所述填胶孔间隔布置形成一以所述容置槽中心为圆心的圆形区域。
优选地,所述填胶孔的截面形状为圆形。
优选地,所述填胶孔和所述透胶孔前后对应设置或错位设置。
优选地,所述钢板的后端面与所述石材本体的后端面相平齐。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由于在石材本体后端面上设置容置槽,容置槽的前槽壁上设置填胶孔,下槽壁向下凹设有下填胶槽,钢板上设置多个透胶孔,并通过结构胶层将钢板插装在容置槽内,固化后的结构胶层部分渗入填胶孔和透胶孔内而形成胶钉,部分伸入下填胶槽内而形成加强胶条,增强结构胶层对石材本体和钢板的连接强度,保证干挂施工后干挂组件对石材本体的支撑定位作用,且无需二次加工,降低干挂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又由于容置槽是开设在石材本体的后端面,无需考虑石材本体的厚度问题,且加工更为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中石材本体后视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心处纵截面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施工完成状态剖视图。
附图标记说明:
10、石材本体;11、容置槽;12、填胶孔;13、下填胶槽;20、干挂组件;21、钢板;22、螺纹栓柱;23、倒钩;210、透胶孔;30、结构胶层。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
如图1-3所示,本实施例提供一种带有干挂组件的石材结构,包括石材本体10、结构胶层30和干挂组件20。
所述石材本体10的后端面中心位置处设有截面形状为方形的容置槽11,所述容置槽11具有靠近石材本体10前端面的前槽壁、靠近石材本体10下端面的下槽壁、靠近石材本体10左端面的左槽壁以及靠近石材本体10右端面的右槽壁,所述下槽壁向下凹设有下填胶槽13,所述前槽壁上间隔设有多个填胶孔12。
所述干挂组件20由钢板21、螺纹栓柱22和倒钩23组成,所述钢板21适配装设于所述容置槽11内,所述钢板21的后端面与所述石材本体10的后端面相平齐,且所述钢板21上间隔设置有多个透胶孔210。所述螺纹栓柱22的一端焊接所述钢板21的后端面,另一端水平向后延伸,所述倒钩23焊接于所述螺纹栓柱22的另一端上,在干挂施工时直接将本实施例石材结构中的干挂组件20通过结构胶嵌装于墙体预设槽孔内,无需架构龙骨结构,可减小干挂石材对空间的占用。
在本实施例中,每个所述填胶孔12的截面形状为圆形,所述填胶孔12间隔布置形成一以所述容置槽11中心为圆心的圆形区域,所述填胶孔12和所述透胶孔210前后对应设置或错位设置。
所述结构胶层30设置在所述下填胶槽13、填胶孔12、透胶孔210以及所述前槽壁和所述钢板21之间的容置槽11内。
本实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最佳实施方式,任何人应该得知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作出的结构变化,凡是与本实用新型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方案,均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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