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降低曳引机主轴负荷的曳引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520432557.2 | 申请日: | 2015-06-23 |
公开(公告)号: | CN204751787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1-11 |
发明(设计)人: | 潘阿锁;高祖平;沈严良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爱登堡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宜昌)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贵州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6B7/06 | 分类号: | B66B7/06 |
代理公司: | 上海科律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1290 | 代理人: | 刘莹 |
地址: | 226600 江苏省***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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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降低 曳引机 主轴 负荷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电梯制造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降低曳引机主轴负荷的曳引装置。
背景技术
曳引式驱动的电梯是依靠钢丝绳与曳引轮绳槽之间的摩擦力作为电梯运行的驱动力。在曳引提升机构中,钢丝绳悬挂在曳引轮绳槽中,一端与轿厢连接,另一端与对重连接。钢丝绳在曳引轮上的绕绳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单绕,如图1所示;一种为复绕,如图2所示。如图1a和图1b所示为单绕时,钢丝绳3从轿厢侧4绕过曳引轮1,再绕过导向轮2进入对重侧5。如图2a和图2b所示为复绕时,钢丝绳从轿厢侧绕过曳引轮1,再绕过复绕轮2,再绕过曳引轮1,再绕回复绕轮2,曳引轮绳槽数是曳引钢丝绳的2倍,安装时每根曳引绳占据相邻的两个绳槽,且复绕轮绳槽中心线与曳引轮绳槽中心线叉开0.5个绳槽间距。无论是单绕还是复绕因钢丝绳在曳引轮上的包角不是整周,因此轿厢侧和对重侧钢丝绳的拉力对曳引机的主轴产生径向力,这个力大致相当于轿厢侧重量的和和对重侧重量的力,这个力是比较大的。复绕时曳引轮主轴所受到的径向力增大,大约为单绕时的2倍。为满足曳引机的主轴所能承受的负荷,主轴的直径需要很大,这样使曳引机的尺寸变大。而对于高速重载电梯,曳引机的体积常常很大,主轴需要承受几十吨的重量。如此庞大的曳引机,在电梯的安装吊运时带来很大的不便,甚至曳引机需分解,在机房进行最后的组装。这是需要着重改善的地方。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提供一种降低曳引机主轴负荷的曳引装置,使钢丝绳在曳机轮上能够实现整周或接近整周的绕绳,钢丝绳对曳引机主轴的径向力部分抵消,仅承受轿厢侧与对重侧重量之差值。
为了解决以上的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降低曳引机主轴负荷的曳引装置,包括一个曳引轮和两个复绕轮,两个复绕轮轴线相对曳引轮轴线对称布置,曳引轮与两个复绕轴的轴线在一个平面内,该平面与水平面成任意角度。
轿厢侧的钢丝绳从一个所述复绕轮以复绕方式绕过曳引轮,从复绕轮引出的钢丝绳再绕过另一个复绕轮,以复绕的方式从另一侧再次绕过曳引轮,从复绕轮引出的钢丝绳直接或借助一导向轮引向对重侧。
轿厢侧的复绕轮绳槽与曳引轮绳槽,曳引轴绳槽与对重侧绳槽偏移半个槽距。
本实用新型的优越功效在于:
1)本实用新型钢丝绳以复绕的方式分别绕过两个复绕轮,钢丝绳在曳引轮上绕过两次,钢丝绳与曳引轮的接触线相对曳引轮轴心线对称,钢丝绳作用于曳引轮的两组拉力方向相反,部分力相互抵消,使曳引机只承受轿厢与对重重量的差值,减小了曳引机主轴径向尺寸,与主轴连接的轴承规格相应变小,曳引机可以小型化,降低了曳引机的制造成本;
2)本实用新型降低了曳引机庞大的体积造成安装的成本;
3)本实用新型使整个电梯系统的重量由另外的导向轮来承担,此种布置方式可以实现曳引力和系统重量由不同部件承担。
附图说明
构成本申请的一部分的说明书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a为现有钢丝绳在曳引轮采用单绕形式示意图;
图1b为图1a的俯视图;
图2a为现有钢丝绳在曳引轮上采用复绕形式示意图;
图2b为图2a的俯视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的示意图;
图4为图3的俯视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曳引轮与两个复绕轴的轴线所在的平面与水平面成任意角度的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二的示意图;
图7为图6的俯视图;
图中标号说明
1—曳引轮;2—复绕轮A;
3—复绕轮B;4—钢丝绳;
5—导向轮;6—轿厢侧;
7—对重侧。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进行详细说明,但是本实用新型可以由权利要求限定和覆盖的多种不同方式实施。
下面结合附图详细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
实施例一: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上海爱登堡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宜昌)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贵州有限公司,未经上海爱登堡电梯江苏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宜昌)有限公司;上海爱登堡电梯贵州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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