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耐用低阻的拆分式建筑桩有效
| 申请号: | 201520412348.1 | 申请日: | 2015-06-15 |
| 公开(公告)号: | CN204703154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0-14 |
| 发明(设计)人: | 陆金晶;周荣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E02D5/52 | 分类号: | E02D5/52;E02D5/54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200080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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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耐用 拆分 建筑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建筑工程技术领域,尤其涉及一种耐用低阻的拆分式建筑桩。
背景技术
在现在建筑中,建筑地基均需要由地基桩构成,通常结构是,由几根深入土地中的混凝土柱体桩共同支承起一承台,以构成建筑物的一个支承单元。在建筑桩的构建过程中,基本构建理念是,通过建筑桩支承建筑物,使建筑物不会沉降,目前的施工中,将桩孔打至足够深后,便可认为桩孔底部具有足够的坚硬度,可以支承建筑物,因此,通过灌注或预制桩的方式,在桩孔内成桩,即可构建出建筑物支承单元。
但是通常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在兴建建筑物之前,采用的建筑桩一般为原木,都是在较大的压力下直接竖直插入地面,如同钉子钉入木头一样,靠四周泥土的挤压作用固定。但是这种原木制成的建筑桩,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1、由于木桩是一体的,在打下去后,拔出来比较的困难;2、由于长时间受到地面潮湿环境的作用,会降低木桩的使用寿命。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了一种耐用低阻的拆分式建筑桩,能够提高木桩的使用寿命。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
一种耐用低阻的拆分式建筑桩,包括呈圆柱状的木桩体和安装座,所述木桩体安装在安装座中,所述木桩体的设置有截面呈三角形的安装块,在所述安装座中沿其轴心线方向开设有安装腔,并在安装腔的内壁上设置有内螺纹,对应的安装在安装腔中的木桩体那一段设置有外螺纹,所述木桩体的外壁上设置有防腐蚀层,安装座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并在安装座的底端设置有锥形头。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安装腔的内壁上设置有条形槽,并在安装块的外侧表面设置有相应的条形楔块,所述条形楔块安装在条形槽中。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木桩体的外壁上设置有两个凸台,所述凸台的地面顶抵在安装座的顶面上。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木桩体的轴心线与安装座的轴心线在同一条直线上。
作为本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木桩体的外壁顶端设置有受力块,所述受力块的截面呈“工”字型。
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操作方便,在使用时,将木桩体通过安装座固定在施工地面上,可回收重复利用,通过设置有防腐蚀层,能够提高木桩体的使用寿命,通过将安装座设置成不锈钢材料的,能够减小安装座进入地面的阻力,通过设置有受力块,在拔出时,施力于受力块,即可方便地将木桩体拔出。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木桩体;2-安装座;3-外螺纹;4-安装块;5-安装腔;6-防腐蚀层;7-锥形头;8-条形楔块;9-凸台;10-受力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请参阅图1,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所述一种耐用低阻的拆分式建筑桩,包括呈圆柱状的木桩体1和安装座2,所述木桩体1安装在安装座2中,所述木桩体1的轴心线与安装座2的轴心线在同一条直线上。所述木桩体1的设置有截面呈三角形的安装块4,在所述安装座2中沿其轴心线方向开设有安装腔5,并在安装腔5的内壁上设置有内螺纹,对应的安装在安装腔5中的木桩体1那一段设置有外螺纹3,所述安装腔5的内壁上设置有条形槽,并在安装块4的外侧表面设置有相应的条形楔块8,所述条形楔块8安装在条形槽中。
所述木桩体1的外壁上设置有防腐蚀层6,所述安装座2采用不锈钢材料制成,并在安装座2的底端设置有锥形头7。
所述木桩体1的外壁上设置有两个凸台9,所述凸台9的地面顶抵在安装座2的顶面上。
所述木桩体1的外壁顶端设置有受力块10,所述受力块10的截面呈“工”字型。
在使用时,将木桩体通过安装座固定在施工地面上,可回收重复利用,通过设置有防腐蚀层,能够提高木桩体的使用寿命,通过将安装座设置成不锈钢材料的,能够减小安装座进入地面的阻力,通过设置有受力块,在拔出时,施力于受力块,即可方便地将木桩体拔出。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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