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可重复利用的扎带有效
申请号: | 201520315047.7 | 申请日: | 2015-05-17 |
公开(公告)号: | CN204606579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9-02 |
发明(设计)人: | 李俊楠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俊楠 |
主分类号: | B65D63/14 | 分类号: | B65D63/1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54200 福建省南平*** | 国省代码: | 福建;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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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重复 利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包装捆扎件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可重复利用的扎带。
背景技术
尼龙扎带是一种较为经济实用的绑扎紧固用塑料件,使用时通过尼龙扎带上的齿扣和齿带体的配合,使齿带无可逆性而达到锁紧的目的,具有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的优点,但是这类扎带都无法改变齿带体的长度,某些使用环境下可能由于齿带体过短无法使用,但有些使用环境下齿带体又过长,为了方便或美观,人们往往会将多余的齿带体剪去,而这被剪下的多余齿带体将无法再次使用,因此产生较大的浪费。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是在于针对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的问题,提供一种可重复利用的扎带,以节约资源减少浪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所提供一种可重复利用的扎带,包括带本体,所述带本体上设有多个楔形齿,所述扎带还包括锁定头、紧固孔、垫片、卡带,所述锁定头底部设有第一定位齿,所述紧固孔内设有弹性定位锁舌,所述弹性定位锁舌上设有第二定位齿,所述弹性定位锁舌末端还设有板柄,所述垫片与所述锁定头软性连接,所述卡带下部设有与所述第一定位齿相适配的第三定位齿,所述卡带上部设有与所述楔形齿相适配的第四定位齿。
优选地,所述锁定头与所述紧固孔一体连接。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可知,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本实用新型结构简单,使用方便,通过弹性定位锁舌末端的板柄可实现扎带的松紧,方便实现重复利用的目的,且带本体的长度可以根据需求设定多种长度规格,方便用户使用;由于本实用新型的扎带的带本体与锁定装置是分离的,使用过程中由于过长被剪下的带本体可以与另外一套的锁定装置配合而再次使用,且在使用中拆卸下后的扎带还可二次使用,若带本体不够长,可以留下锁定装置换一个新的带本体即可实现再次使用,从而达到高效的重复利用的效果,和实现节约资源减少浪费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的一种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描述。
请参照附图1,一种可重复利用的扎带,包括带本体5,所述带本体5上设有多个楔形齿51,所述扎带还包括锁定头1、紧固孔2、垫片3、卡带4,所述锁定头1底部设有第一定位齿11,所述紧固孔2内设有弹性定位锁舌21,所述弹性定位锁舌21上设有第二定位齿211,所述弹性定位锁舌21末端还设有板柄212,所述垫片3与所述锁定头1软性连接,所述卡带4下部设有与所述第一定位齿11相适配的第三定位齿41,所述卡带4上部设有与所述楔形齿51相适配的第四定位齿42,所述锁定头1与所述紧固孔2一体连接。
所述带本体5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多种长度规格,方便用户使用。
使用时,首先将卡带4上部的第四定位齿42与带本体5一端的楔形齿51相结合并伸入锁定头1中,使卡带4下部的第三定位齿41与锁定头1底部固定的第一定位齿11咬合,随后将与锁定头1软性连接的垫片3插入锁定头1中,而垫片3的厚度与当带本体5、卡带4与锁定头1底部固定的第一定位齿11紧密咬合后锁定头1内部空余空间的高度相适配,最终使得带本体5紧密锁定在锁定头1内,且由于各定位齿的咬合作用,在使用扎带绑扎物件时,锁定头1内紧密咬合的带本体5不会被挣脱。
将与锁定头1结合后的带本体5绕在需绑扎物件上一周后再穿过与锁定头1一体连接的紧固孔2内,由于紧固孔2内设有弹性定位锁舌21与第二定位齿211,可以与带本体5上的楔形齿51咬合,且当扎带拉紧时,由于弹性定位锁舌21是弹性的,使带本体5实现无可逆性咬合而达到锁紧的目的。
由于弹性定位锁舌21的末端设有伸出紧固孔2之外的板柄212,当需拆卸使用中的扎带时,只需扳动板柄212,使带本体5挣脱弹性定位锁舌21上的第二定位齿211的咬合,从而松开扎带,而后将垫片3从锁定头1内拔出,还可实现带本体5与锁定头1的分离。
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由于过长而剪下的带本体5,此时只需配合另外一套的锁定装置,即可再次利用剩余的带本体5,达到重复利用的目的。
而将使用中的扎带拆卸下后如需再次使用,若发现带本体5不够长了,可以留下其锁定装置,而重新更换一根带本体5,即可重新组成一套完整的扎带,从而实现重复利用的目的。
以上所述,本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限制;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而这些修改或替换,并不使相应技术方案脱离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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