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粉碎机锤头快速拆卸装置有效
| 申请号: | 201520293744.7 | 申请日: | 2015-05-08 |
| 公开(公告)号: | CN204673554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9-30 |
| 发明(设计)人: | 吕乾龙;段毅;晏有为;高帆 | 申请(专利权)人: | 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25B27/02 | 分类号: | B25B27/02 |
| 代理公司: | 上海天协和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31216 | 代理人: | 张恒康 |
| 地址: | 201900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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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粉碎机 锤头 快速 拆卸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机具的拆卸装置,具体地说,是一种粉碎机锤头快速拆卸装置。
背景技术
粉碎机锤头内孔与销轴之间的配合采用过盈配合。在原来日常检修中,拆卸粉碎机锤头主要是两人配合(一人拿榔头另外一人扶着顶杆),敲打粉碎机锤头销轴,用顶杆将销轴顶出后,最后将锤头从锤柄上取下。由于粉碎机锤头销轴在使用一定时间后,销轴表面腐蚀并与锤头内孔粘在一起,导致拆卸时非常困难,每次拆卸锤都需耗费大量的人力(6-8人分为两人一组,轮流拆卸),且用时较长,在拆卸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因为检修人员相互之间配合不当,出现砸伤、碰伤等安全事故。
因此已知的粉碎机锤头拆卸装置存在着上述种种不便和问题。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种安全可靠的框架式的粉碎机锤头快速拆卸装置。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方案是:
一种粉碎机锤头快速拆卸装置,包括油缸底座板,四根螺杆,支撑板,筋板和油缸,其特征在于:
所述油缸底座板,筋板和支撑板均为正方形板,筋板设置在油缸底座板和支撑板之间;油缸底座板和支撑板的正方形板四角均布有螺纹孔,正方形板中心设置通孔;筋板四角均布有通孔,中心设有中心通孔;
所述四根螺杆的一端和另一端分别穿过油缸底座板和支撑板的螺纹孔,螺杆的两端头均有螺母锁紧;筋板通过四角的通孔架设在四根螺杆的中间部分;
所述油缸安装在油缸底座板的中心,油缸一端的第1油管接头从油缸底座板的中心通孔伸出,油缸的第2油管接头设置在油缸筒上;油缸的油缸筒过筋板的中心通孔中,油缸筒与筋板固焊;油缸另一端的油缸杆对准支撑板的中心通孔。
本实用新型的粉碎机锤头快速拆卸装置还可以采用以下的技术措施来进一步实现。
前述的粉碎机锤头快速拆卸装置,其中所述油缸的使用压力为15Mpa。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后,本实用新型的粉碎机锤头快速拆卸装置具有以下优点:
1、框架式拆卸装置结构简单、制作方便;
2、使用方便快捷,拆卸锤头销轴省时省力;
3、只需两人即可完成操作,安全可靠。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框架式粉碎机锤头快速拆卸装置结构示意图。
图中:1油缸底座板,2第1油管接头,3螺杆,4油缸,5第2油管接头,6筋板,7支撑板,8油缸杆,9通孔。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实施例及其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更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现请参阅图1,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框架式粉碎机锤头快速拆卸装置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所述油缸底座板1,筋板6和支撑板7均为正方形板,筋板6设置在油缸底座板1和支撑板7之间;油缸底座板1和支撑板7的正方形板四角均布有螺纹孔,正方形板中心设置通孔;筋板6的四角均布有通孔,中心设有中心通孔;
所述四根螺杆3的一端和另一端分别穿过油缸底座板1和支撑板7的螺纹孔,螺杆3的两端头均有螺母锁紧;筋板6通过四角的通孔架设在四根螺杆3的中间部分;
所述油缸4安装在油缸底座板1的中心,油缸一端的第1油管接头2从油缸底座板1的中心通孔伸出,油缸的第2油管接头5设置在油缸筒上;油缸4的油缸筒过筋板6的中心通孔中,油缸筒与筋板6固焊;油缸另一端的油缸杆8对准支撑板7的中心通孔9。所述油缸的使用压力为15Mpa。
实施例2
本实用新型的粉碎机锤头快速拆卸装置的使用方法如下:
第一步:将4根螺杆(包括配套的螺母)、液压缸(含底座)、筋板、支撑板等组装成框架;
第二步:将组装好的框架及液压站抬到空地上;
第三步:将液压缸与液压站油管连接,液压站电源接好;
第四步:将准备拆卸的锤头、锤柄组件放置在工作框架内;
第五步:将液压缸缸头对准锤头销轴;
第六步:启动液压站,将液压缸缸头缓慢伸出,直至缸头顶住锤头销轴;
第七步:将锤头销轴顶出后,退出液压缸缸头,将锤头组件取出;
第八步:最后将锤头、锤柄分离,拆卸工作结束。
本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本实用新型的粉碎机锤头快速拆卸装置以其底座、筋板、支撑板和螺杆组装成整体稳定的框架式结构,采用液压缸活塞杆伸出运动将锤头销轴顶出,能轻松完成粉碎机锤头快速拆卸工作。
以上实施例仅供说明本实用新型之用,而非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有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作出各种变换或变化。因此,所有等同的技术方案也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范畴,应由各权利要求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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