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核心筒板筋保护预埋结构有效
| 申请号: | 201520292555.8 | 申请日: | 2015-05-08 |
| 公开(公告)号: | CN204676911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9-30 |
| 发明(设计)人: | 柯子平;裴鸿斌;王凯峰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E04G21/30 | 分类号: | E04G21/30 |
| 代理公司: | 上海唯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1229 | 代理人: | 曾耀先 |
| 地址: | 200122 上海市***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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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核心 筒板筋 保护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保护预埋结构,具体涉及一种核心筒板筋的保护预埋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超高层核心筒施工一般采用顶模进行施工。在施工时,一般核心筒竖向结构先施工,水平结构后进行施工。而为不影响核心筒竖向结构顶模施工,水平结构预留的板筋弯曲到核心筒墙体内,与墙体混凝土同时进行浇筑,后期水平结构施工时候再将预留的板筋剔出。
采用此方法进行核心筒板筋的预留虽然有效地解决了水平筋影响顶模爬升的问题,但是,此种方式需将预留的板筋剃凿出来后并加以后续处理,以确保钢筋与混凝土的握裹力。显然,施工过程较为繁杂。
考虑到后期对板筋处理的工作量及施工难度,上述现有方式不利于核心筒浇筑施工的进度及质量。
实用新型内容
为克服现有技术所存在的缺陷,现提供一种核心筒板筋保护预埋结构,以解决核心筒内板筋剃凿处理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核心筒浇筑施工的效率以及质量。
为实现上述目的,提供一种核心筒板筋保护预埋结构,包括:
保护槽,预埋于核心筒的竖向结构内;
多个预留孔,开设于保护槽上;
多根板筋,包括预埋段以及弯折段,预埋段埋设于核心筒的竖向结构内,弯折段分别穿过预留孔并沿保护槽的长度方向弯折延伸,伸直后的板筋与核心筒的水平结构连接;
保护槽盖,覆盖于保护槽。
本实用新型核心筒板筋保护预埋结构的有益效果在于,
通过保护槽配合保护槽盖形成盒体结构,将原先会伸出于竖向结构的板筋弯折保护于盒体结构内,待竖向结构浇筑后拆除保护槽以及保护槽盖,拉直板筋,以此高效解决板筋剃凿处理的问题。
优选地,保护槽和保护槽盖为U型。
优选地,未浇筑的竖向结构内穿设有多根剪力墙钢筋,板筋的预埋段水平固接于剪力墙钢筋上。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核心筒板筋保护预埋结构的整体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核心筒板筋保护预埋结构的第一实施状态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核心筒板筋保护预埋结构的第二实施状态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核心筒板筋保护预埋结构的第三实施状态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核心筒板筋保护预埋结构的第四实施状态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利于对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的了解,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进行说明。
参照图1,为本实用新型核心筒板筋保护预埋结构的整体示意图。参照图2,为本实用新型核心筒板筋保护预埋结构的第一实施状态示意图。
结合图1和图3所示,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核心筒板筋保护预埋结构,包括:保护槽1,沿核心筒的长度方向预埋于核心筒的竖向结构2内;多个预留孔3,开设于保护槽1的底面上;多根板筋4,包括预埋段40以及弯折段42,预埋段40埋设于核心筒的竖向结构2内,弯折段42分别穿过预留孔3并沿保护槽1的长度方向弯折延伸,伸直后的板筋4与核心筒的水平结构5连接;保护槽盖6,沿保护槽1的长度方向覆盖于保护槽1。其中,较为优选地,保护槽1和保护槽盖6为PVC材质,形状为U型。
如图2,具体地,未浇筑的竖向结构2内穿设有多根剪力墙钢筋20,板筋4的预埋段40水平固接于剪力墙钢筋20上。
具有上述结构特征后,本实用新型可按以下过程实施:
如图2,按设计标高,将保护槽1设置于未浇筑的竖向结构2上,其中,保护槽1的开口朝向水平结构5;
如图3,将多根板筋4的预埋段40水平固接于剪力墙钢筋20上,将板筋4分别穿过预留孔3,沿保护槽1的长度方向延伸弯折后形成上述弯折段42,盖上保护槽盖6,以此形成类似盒体结构,对板筋4形成保护。
如图4,用混凝土浇筑竖向结构2。
如图5,待竖向结构2浇筑完成后,拆除保护槽1以及保护槽盖6,将板筋4的弯折段42拉直,进而与核心筒的水平结构5连接,连接后,再用混凝土浇筑水平结构5。
以此,完成全部施工过程。
完成上述实施过程后,应可体现出本实用新型的以下特点:
通过保护槽配合保护槽盖形成盒体结构,将原先会伸出于竖向结构的板筋弯折保护于盒体结构内,待竖向结构浇筑后拆除保护槽以及保护槽盖,拉直板筋,确保了预留在竖向结构中的板筋不被混凝土污染,有利于后期剃除板筋,确保施工质量。
以上结合附图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可根据上述说明对本实用新型做出种种变化例。因而,实施例中的某些细节不应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定,本实用新型将以所附权利要求书界定的范围作为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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