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能够实现相邻基坑同步施工的钢支撑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520184150.2 | 申请日: | 2015-03-30 |
公开(公告)号: | CN204551487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8-12 |
发明(设计)人: | 王文灿;贾虎军;郭靖;刘永君;王会刚;刘文栋 | 申请(专利权)人: |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2D17/04 | 分类号: | E02D17/04 |
代理公司: | 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12201 | 代理人: | 张金亭 |
地址: | 300457 天津市塘沽区***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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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能够 实现 相邻 基坑 同步 施工 支撑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基坑支撑结构,特别是一种实现相邻基坑同步施工的钢支撑结构。
背景技术
在城市轨道施工中,由于城市空间的限制,隧道一般采用盾构法施工,岩层地区可采用矿山法,在城乡结合部等场地开阔区域可采用明挖法施工。采用明挖法施工的隧道与地铁车站形成相邻基坑。隧道开挖深度与车站深度相当,而基坑宽度有较大差别,支护方式亦有不同,两基坑一般应前后施工。按照一般的地铁工程建设程序,应先施工车站,结构封顶后再进行隧道的明挖施工。对于大型同台换乘车站,其中一条线采用明挖,另一条线采用盾构法施工,传统的设计会造成工期较长的问题。传统设计的施工工序为:开挖地铁车站基坑→施工结构至封顶→拆除第一道支撑→明挖隧道基坑(同时破除地连墙)→施工结构至封顶→明挖隧道的附属结构施工→盾构施工。换乘车站由于体积大、结构复杂,一般为多条地铁线的工期控制节点,如果能变更围护或者支撑结构,实现两个基坑的同步,则可缩短整体工期。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提供一种能够实现相邻基坑同步施工的钢支撑结构。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公知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能够实现相邻基坑同步施工的钢支撑结构,所述相邻基坑由车站基坑和隧道基坑组成,所述车站基坑和所述隧道基坑共用围护结构,所述共用围护结构包括共用地连墙,在所述共用地连墙的一侧设有位于所述车站基坑角部的n道车站基坑斜撑,其中n为大于2小于6的整数;在所述隧道基坑内设有水平钢管对撑,在所述共用地连墙的另一侧设有位于所述隧道基坑角部的n道所述车站基坑斜撑的平衡斜撑。
所述平衡斜撑有n-1道,从上至下与n-1道所述车站基坑斜撑一一对应,最下一道所述车站基坑斜撑没有与其对应的平衡斜撑。
每道所述平衡斜撑包括一钢筋砼板角撑和一钢管斜撑,所述钢管斜撑的截面尺寸与所述水平钢管对撑的截面尺寸相同。
所述钢管斜撑通过传力盒与所述共用围护结构连接。
本实用新型具有的优点和积极效果是:在隧道基坑内利用平衡斜撑对共用的围护结构提供反力,使明挖隧道施工不必等车站完成后再施工,可实现同步施工,能够压缩工期约4个月;进而压缩了机械吊装的使用周期,可以提高吊装运输设备的工效,节省租赁费用,粗略估计,可节省吊装费60万。所设平衡支撑与车站基坑斜撑的支撑标高相同,受力路径最短,对围护结构无附加应力,对围护结构无影响。与增加砼支撑相比,钢支撑安装方便,材料可周转使用,且能够避免后期拆除对围护结构的影响。与预留反压土相比,提供反力结构占用空间小,不需要对开挖和施工分两个阶段,对明挖区间无影响。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剖面图。
图中:1、车站基坑;1-1、车站基坑斜撑;2、隧道基坑;2-1、钢筋砼板角撑;2-2、钢管斜撑;2-3、钢管对撑;3、共用地连墙。
具体实施方式
为能进一步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发明内容、特点及功效,兹例举以下实施例,并配合附图详细说明如下:
请参阅图1和图2,一种能够实现相邻基坑同步施工的钢支撑结构,所述相邻基坑由车站基坑1和隧道基坑2组成,所述车站基坑1和所述隧道基坑2共用围护结构,所述共用围护结构包括共用地连墙3,在所述共用地连墙3的一侧设有位于所述车站基坑1角部的n道车站基坑斜撑1-1,其中n为大于2小于6的整数;在所述隧道基坑2内设有水平钢管对撑2-3,在所述共用地连墙3的另一侧设有位于所述隧道基坑2角部的n道所述车站基坑斜撑1-1的平衡斜撑。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平衡斜撑有n-1道,从上至下与n-1道所述车站基坑斜撑1-1一一对应,最下一道所述车站基坑斜撑1-1没有与其对应的平衡斜撑。每道所述平衡斜撑包括一钢筋砼板角撑2-1和一钢管斜撑2-2,所述钢管斜撑2-2的截面尺寸与所述水平钢管对撑2-3的截面尺寸相同。所述钢管斜撑通过传力盒与所述共用围护结构连接。
尽管上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例进行了描述,但是本实用新型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上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仅仅是示意性的,并不是限制性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启示下,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宗旨和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情况下,还可以做出很多形式,这些均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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