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次性卫生筷有效
| 申请号: | 201520183555.4 | 申请日: | 2015-03-30 |
| 公开(公告)号: | CN204617807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9-09 |
| 发明(设计)人: | 南林 | 申请(专利权)人: | 南林 |
| 主分类号: | A47G21/10 | 分类号: | A47G21/10 |
| 代理公司: | 乌鲁木齐市禾工专利代理事务所 65108 | 代理人: | 何冰 |
| 地址: | 830011 新疆维*** | 国省代码: | 新疆;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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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次性 卫生筷 | ||
1.一种一次性卫生筷,其包括筷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筷体内设空腔,在所述空腔内填充有发泡材料,形成若干不规则的发泡空腔。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卫生筷,其特征在于:所述筷体内空腔分为筷头空腔和筷体空腔,两腔连通。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卫生筷,其特征在于:所述筷体内空腔分为筷头空腔和筷体空腔,在筷头空腔和筷体空腔间设置有隔断。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次性卫生筷,其特征在于:所述筷体中上部为实心筷体,除实心筷体外,筷体剩余内部为空腔,分为处于实心筷体上侧的筷尾空腔,处于实心筷体下侧的筷体空腔和筷头空腔。
5.如权利要求2或3或4所述的一次性卫生筷,其特征在于:所述筷体空腔内壁中上部向内突出,形成筷体加厚壁。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次性卫生筷,其特征在于:在筷头空腔和筷体空腔间设置有隔断。
7.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次性卫生筷,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筷尾空腔、筷体空腔、筷头空腔内填充有发泡材料,形成若干不规则的发泡空腔。
8.如权利要求2或3或4所述的一次性卫生筷,其特征在于:所述筷头空腔内发泡空腔密度小于筷体空腔内发泡空腔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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