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管道封堵气囊有效
| 申请号: | 201520174937.0 | 申请日: | 2015-03-26 |
| 公开(公告)号: | CN204493980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7-22 |
| 发明(设计)人: | 文仕君 | 申请(专利权)人: | 重庆君正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F16L55/134 | 分类号: | F16L55/134 |
| 代理公司: | 重庆博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50212 | 代理人: | 李晓兵 |
| 地址: | 400039 重庆市九***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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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管道 封堵 气囊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采用内充气体(液体)封堵管道的储存气体(液体)的装置,特别是涉及一种管道封堵气囊。
背景技术
在城市道路建设中,以及化工、医药等工业生产领域,都需要各种材质不同、口径大小不一的管道来输送不同的介质,满足各种输送的需要。如城市建设需要的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等,以及化工、医药等工业生产领域需要输送的各种化学介质管道。但,在管道的安装、施工、疏通、维修以及相关性能测试中,都需要在工作面上游对管道内的介质进行截留,以实现下游工作面施工操作所必须的无水(流体)作业的前提条件。现有技术中,除了常规的关闭阀门、采用堵头进行封堵外,也有采用充气气囊进行堵塞的;但,现有的气囊,在充气状态下膨胀后与管道内壁的贴合不是很严密,还存在缝隙,管道内的流体能通过该些缝隙留出;而且,气囊在充气状态下膨胀后,其前后直径基本是一致的,整个气囊的材质是相同的,充气时同步膨胀,中间部位与前后端在膨胀后的尺寸(外径)基本相同,不利于封堵施工。还有,一种规格的气囊,在充气后其外径基本是恒定的,故只能适应一种规格的管道的封堵需要,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针对现有技术的气囊在充气后与管道内壁的贴合不是很严密,还存在缝隙泄露流体,以及中间部位与前后端在膨胀后的外径基本相同、不利于封堵施工等不足,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封堵效果较优、方便施工操作管道封堵气囊。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了如下的技术方案:一种管道封堵气囊,包括气囊本体,气囊本体内部形成一个密闭腔体;其特征在于,在气囊本体的前端,设置有进气口,外部的气体在压力作用下通过进气口进入密闭腔体内;在气囊本体的前端,设置有两个以上的拉环,拉环对称设置在气囊本体的前端。
进一步的特征是,气囊本体其材质不相同,中间部位的材质的弹性大于前后端材质的弹性,中间部位膨胀时的伸长量大于前后端的伸长量。
本实用新型的管道封堵气囊具有以下优点:
1、本实用新型的管道封堵气囊,其中间部位的膨胀率大于前后端的膨胀率,在充气膨胀后,中间部位的外径大于前后端,在中间部位充气后与管道内壁的贴合很严密,不会形成缝隙泄露流体,封堵效果较优。
2、由于在充气膨胀后,中间部位的外径大于前后端,整个气囊从管道口进入管道内腔的长度是可控的,中间部位就可以封堵在管道口,方便了封堵操作。
3、中间部位的外径大于前后端,在充入不同的气体数量时,中间部位的外径相应变化,能封堵一定内径变化范围的管道,适应多种内径管道的封堵需要,扩大了气囊的适用范围。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管道封堵气囊充气膨胀后的主视图。
图中,1—气囊本体,2—进气口,3—拉环,4—中间部位。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参见图1所示的一种管道封堵气囊,包括气囊本体1,所述的气囊本体1采用强度较高的聚氯乙烯(PVC)、聚氨酯(TPV)、聚乙烯(PE)等合适的材质制作,气囊本体1内部形成一个密闭腔体,在充气后膨胀,形成一个圆柱形、椭圆柱形的气囊;在气囊本体1的前端,设置有进气口2,外部的气体在压力作用下通过进气口2进入密闭腔体内;在气囊本体1的前端,设置有两个以上的拉环3,拉环3常用的为2、3、4个,对称设置在气囊本体1的前端,便于传入拉绳以固定或牵引气囊本体1。进气口2的密封等采用现有技术,如车辆轮胎、自行车轮胎的充气嘴等,不做详述。
本实用新型的气囊本体1,其材质不相同,中间部位4的材质的弹性大于前后端材质的弹性,中间部位4膨胀时的伸长量大于前后端的伸长量;在充分充气后,中间部位4的外径大于前后端的外径,形成中间部位外凸的柱状体。制作时,将中间部位4的材料与前后端的材料制作成一体,形成一个牢固连接的一体式结构。
在封堵时,根据待封堵管道的内径,充入不同的气体数量,能封堵一定内径变化范围的管道,增加密封效果的同时,还能适应多种内径管道的封堵需要,扩大了气囊的适用范围。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技术方案,尽管申请人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那些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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