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板材制品生产线隔音棚有效
申请号: | 201520136615.7 | 申请日: | 2015-03-11 |
公开(公告)号: | CN204492268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7-22 |
发明(设计)人: | 王飞;魏波;黎泰丞 | 申请(专利权)人: | 重庆宝钢汽车钢材部件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E04H5/02 | 分类号: | E04H5/02 |
代理公司: | 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129 | 代理人: | 谢殿武 |
地址: | 401122 重***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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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板材 制品 生产线 隔音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隔音棚,尤其涉及一种板材制品生产线隔音棚。
背景技术
剪切生产线是板材制品生产线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与相关设备共同组成开卷、校平、剪切生产线等板材制品生产线,广泛适用于机械、车辆、金属制品、家用电器、钢构、装饰等行业。剪切生产线具有频率高、剪切载荷集中、剪切功率大的特点,其所产生噪音的频率高、声音大,对工作员听力的伤害特别严重。
因此,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一种能够隔离噪音保护工作人员听力的装置。
实用新型内容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板材制品生产线隔音棚,能在板材制品生产线中产生噪音最严重的剪切生产线位置对噪音进行隔离,有效保护工作人员听力。
本实用新型的板材制品生产线隔音棚,包括横跨式安装于板材制品生产线的隔音棚本体;所述隔音棚本体下部设有供板材制品生产线通过的让位通道;所述隔音棚本体内安装有探照灯;
进一步,所述隔音棚本体包括立方体形的框架和固定于框架形成棚体的棚板;所述隔音棚本体的长向沿板材制品生产线宽向设置,所述让位通道设于隔音棚本体宽向两侧面下部;
进一步,所述隔音棚本体宽向两侧面对应让位通道上方设有透明观察窗;
进一步,所述探照灯安装于隔音棚本体顶部,探照灯为多个并且沿隔音棚本体长向均匀排列;
进一步,所述隔音棚本体长向一端设有门,所述门通过铰链连接于隔音棚本体的框架;门上设有把手和至少在门关闭状态下将门锁在框架上的锁扣。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的板材制品生产线隔音棚,能在板材制品生产线中产生噪音最严重的剪切生产线位置对噪音进行隔离,使剪切生产线在一个较为密闭的环境内完成剪切工作,控制噪音的传播范围。同时减弱噪音强度,起到保护工作员听力的目的。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左视图;
图3为图1的右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图2为图1的左视图;图3为图1的右视图,如图所示:本实施例的板材制品生产线隔音棚,包括横跨式安装于板材制品生产线的隔音棚本体1;所述隔音棚本体1下部设有供板材制品生产线通过的让位通道2;所述隔音棚本体1内安装有探照灯3;板材制品生产线可以是剪切生产线,以物料流动方向为纵向,横跨式安装是指横向跨在板材制品生产线上安装,将本实施例的板材制品生产线隔音棚罩在产生噪音最严重的剪切位置上对噪音进行隔离,使剪切生产线在一个较为密闭的环境内完成剪切工作,控制噪音的传播范围,同时减弱噪音强度,起到保护工作员听力的目的。
本实施例中,所述隔音棚本体1包括立方体形的框架4和固定于框架4形成棚体的棚板5;所述隔音棚本体1的长向沿板材制品生产线宽向设置,所述让位通道2设于隔音棚本体1宽向两侧面下部;所述框架4包括沿立方体的四个侧棱设置的四个立柱、沿立方体的四个顶边固定于四个立柱顶端的四个上横梁、沿立方体的四个底边固定于四个立柱底端的四个下横梁、固定于相邻立柱中部之间的四个中部横梁和适应性固定于上横梁、中部横梁和下横梁之间的多个加强柱;设于隔音棚本体1宽向两侧面底部的两个下横梁对应让位通道2处断开,使整个隔音棚自上而下罩在板材制品生产线相应位置即可,便于安装,棚板5可以是金属板,将棚板5焊接固定于框架4上。
本实施例中,所述隔音棚本体1宽向两侧面对应让位通道2上方设有透明观察窗6;透明观察窗6采用透明玻璃镶嵌在隔音棚本体1的棚板5或者框架4上,便于观察隔音棚本体1内的生产加工状况,保证加工质量和生产安全。
本实施例中,所述探照灯3安装于隔音棚本体1顶部,探照灯3为多个并且沿隔音棚本体1长向均匀排列;能提高隔音棚本体1内部空间的可视性,便于观察。
本实施例中,所述隔音棚本体1长向一端设有门7,所述门7通过铰链连接于隔音棚本体1的框架4;门7上设有把手和至少在门7关闭状态下将门7锁在框架4上的锁扣;方便门7的开启和关闭,操作人员可打开门7进入隔音棚本体1内部,进而操作板材制品生产线上的设备,不影响板材制品生产线的生产效率,门7上设有透明的观察口8,可通过观察口8观察隔音棚本体1内部生产加工状况。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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