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集成信息追溯与用药指导的复合标签管理系统有效

专利信息
申请号: 201520113007.4 申请日: 2015-02-16
公开(公告)号: CN204614008U 公开(公告)日: 2015-09-02
发明(设计)人: 胡季强;王如伟;黄海波;金朱明;方玲;曹王丽;董光辉;叶明良;吴华铃 申请(专利权)人: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主分类号: G06Q10/06 分类号: G06Q10/06;G06Q50/22;G06K7/10
代理公司: 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3100 代理人: 肖承云
地址: 321109 浙*** 国省代码: 浙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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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搜索关键词: 集成 信息 追溯 用药 指导 复合 标签 管理 系统
【说明书】:

技术领域

实用新型涉及信息管理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集成信息追溯与用药指导的复合标签管理系统,主要用于药品生产与流通环节的监控管理。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进展,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知情权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导致对商品信息的识别技术也随之快速发展。药品,因其有预防或治疗疾病的特殊作用,加之药品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也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所以药品的识别有别于普通商品,识别要求更为严格。

众所周知,近年来诸如“欣弗”事件、假冒“人用狂犬病疫苗”事件、网络销售假药“舒龙筋胶囊”等各种药害事件的频发,严重扰乱了我国医药市场的经营秩序,危及了公众的用药安全,使得消费者对该类药品的质量产生犹豫、甚至怀疑的购买心理,无形中对合法经营同类产品的药企造成一定的负面冲击。而且,不法分子制售假药、劣药的途径也从传统的生产销售渠道蔓延到网络销售,更具有隐蔽性,使得药监部门在药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执法难度也大大加强。

在此情况下,国家为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稳定医药市场的经营秩序,提升药品的监管水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推行了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CFDA规定,药品生产时必须打码,经过打码的药品从生产出厂、流通、运输、储存直至配送给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的全部环节,均可以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码系统进行监管。由于药品电子监管码实行“一件一码”的监管原则,因此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以实时查询每一批次、每一件药品的生产、经营、库存以及流向情况,如有问题发生可迅速追溯并召回。此外,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实施,还具有多种预警提示的优势,例如,可以对超资质生产或经营的现象进行预警;可以对药品的销售数量进行预警,若数量异常会提示可能存在药物滥用;可以对药品的销售品种进行预警,若某品种药物短时间内大量出售会提示可能存在某类疾病流行;可以对药品的发货与收货数量进行预警,及时发现药品是否存在流失……等等。

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推广应用,除了满足制药企业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追踪、质监、召回和预警的需求外,最大的优势在于,消费者可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码进行信息查询、判断真伪,满足了公众“放心购买、安全用药”的心理需求。然而,由于受到技术壁垒、政策普及度等客观局限性,致使药品电子监管码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了如下不足之处:

①药品电子监管码所涉及的信息获取会延时,公众查询极为不便。

现有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查询,必须借助CFDA提供的药品电子监管网平台数据库,而药品电子监管网目前的查询端口需要手工录入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数字来运行,所以消费者在判断药品真伪时需要先找个可以上网的地方,登录药品电子监管网,再输入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数字,来完成检索查询,使用极为不便;无法在药品购买时扫码查询、实时判断,信息的获取具有延时性。

②药品电子监管码所含信息仅限于生产追溯,不利于指导公众用药。

如前所述,由于药品电子监管码政策的施行目的是为了便于药品的生产追溯、监控召回,因此药品电子监管码含有的信息仅限于生产追溯相关的信息,但对于服药方法、用药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等有关指导用药的信息并未涉及,因此公众通过查询药品电子监管码,并不能获悉如何指导用药,不利于指导公众用药。

③现有的药品说明书(尤其是非处方药)所列的用药基础信息全面,但联合用药、国内外不良反应等针对性信息略少,不利于公众更好地应对用药。

现有的药品包装盒所印刷的用药信息过于简单,而药品说明书(尤其是非处方药)存在如下不足:其一,所含联合用药、国内外不良反应等针对性信息偏少,对于并发症病人或正服用其它药治疗的病人,若使用该药是否会存在配伍禁忌、或存在影响其它病症治疗的副作用等情况,是未知的;其二,即使国内外的最新临床报道存在上述可能性,也难以及时修改于药品说明书,用药信息的更新是滞后的;其三,所列的用药信息部分过于专业、生涩,例如药代、药动内容,无药学常识的病人就很难理解、或理解有偏差,存在错误用药的隐患;总之,不利于公众更好地应对用药,增加了用药风险。

④现有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赋码系统功能单一,通用性差

目前,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赋码系统,功能单一只能针对从药品电子监管网获取的药品电子监管码这种条码结构进行赋码,不适用于对二维码、字码等结构赋码,通用性差;相应的,由于药品电子监管码的码内信息量有限,且药品电子监管码所涉及的信息内容是有规范固定格式的,并不适合继续往药品电子监管码扩充其它信息量,有着使用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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