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基于SaaS模式下的企业人员进出管理系统有效
| 申请号: | 201520067998.7 | 申请日: | 2015-02-01 |
| 公开(公告)号: | CN204498253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7-22 |
| 发明(设计)人: | 孙刚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复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H04N7/18 | 分类号: | H04N7/18 |
| 代理公司: | 上海世贸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31128 | 代理人: | 叶克英 |
| 地址: | 200433 上海市杨浦区国泰***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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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基于 saas 模式 企业 人员 进出 管理 系统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安保领域,具体地说是,一种基于SaaS模式下的企业人员进出管理系统。
背景技术
SaaS是Software-as-a-Service(软件即服务)的简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软件的成熟,在21世纪开始兴起的一种完全创新的软件应用模式,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SaaS并从中获利。SaaS技术已涉及各个行业领域,诸如,本文需要说明的用于安保领域的企业人员进出管理系统。目前,现有的企业人员进出管理系统主要由电子摄像头、SaaS服务提供端、SaaS用户端组成,其中,电子摄像头会被设置在楼宇的各处(多为进口处或出口处),形式多为图1所示。由于该种电子摄像头为转动式,可能会出现有拍摄死角。另外,其安装方式暴露于外,易被可疑分子发现,从而提高警惕,以避开调查。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目的是提出一种新型的基于SaaS模式下的企业人员进出管理系统,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基于SaaS模式下的企业人员进出管理系统,包括,电子摄像头,其分别设置在办公楼宇的各个进口处及出口处,用以采集进出人员的样貌信息;SaaS服务提供端,其与所述电子摄像头连接,用以接收、显示及存储进出人员的样貌信息;以及,SaaS用户端,其与所述SaaS服务提供端连接,用以读取并显示所述进出人员的样貌信息,其特征在于,所述进口处及出口处均具有复数个吊顶照明设备,各所述吊顶照明设备包含有嵌设于吊顶上的安装罩壳及安装于所述安装罩壳内的照明灯具,所述电子摄像头隐藏于所述安装罩壳内,所述照明灯具与所述电子摄像头以隔板相隔,其中,所述电子摄像头与所述SaaS服务提供端的连接方式为无线。
所述吊顶照明设备中的所述电子摄像头与所述照明灯具由同一开关控制。
所述照明灯具位于所述电子摄像头的一侧。亦或是,所述照明灯具环绕于所述电子摄像头。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
1、仅需登入SaaS用户端,即可了解进出人员的样貌信息,以获知人员进出情况,方便可靠;
2、电子摄像头隐蔽性好,不易发现,降低可疑人员的警惕性,提高安保系数;
3、电子摄像头与照明灯具共用一开关,即同开同关,节省电气元件配置,配置更为合理且环保。
附图说明
图1为现有技术中电子摄像头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控制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详细说明。
请参见图2,图中所示的是基于SaaS模式下的企业人员进出管理系统,主要由固定式的电子摄像头1、SaaS服务提供端2及SaaS用户端3组成。
所述电子摄像头1分别设置在办公楼宇的各个进口处及出口处,用以采集进出人员的样貌信息。所述SaaS服务提供端与所述电子摄像头连接,用以接收、显示及存储进出人员的样貌信息。所述SaaS用户端与所述SaaS服务提供端连接,用以读取并显示所述进出人员的样貌信息。
所述进口处及出口处均具有复数个吊顶照明设备。如图3或4所示,各所述吊顶照明设备4包含有嵌设于吊顶上的安装罩壳41及安装于所述安装罩壳内的照明灯具42,所述电子摄像头1隐藏于所述安装罩壳41内,所述照明灯具与所述电子摄像头以隔板5相隔。所述照明灯具位于所述电子摄像头的一侧,如图3。亦或是,所述照明灯具环绕于所述电子摄像头,如图4。
所述吊顶照明设备中的所述电子摄像头与所述照明灯具由同一开关控制。
其中,SaaS服务提供端与SaaS用户端,以及,电子摄像头与SaaS服务提供端的通讯连接及控制为现有技术,为本领域人员所熟知。比如,实施的方式,可以是本地PC机(SaaS服务提供端)与远程PC机通(SaaS用户端)过Internet连接。也可以是具有专用集成芯片的移动终端(SaaS用户端、SaaS服务提供端),其中,专用集成芯片为市售产品。其他实施方式不多赘述。
以上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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