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方便教学使用的法律条文展示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520052330.5 | 申请日: | 2015-01-26 |
公开(公告)号: | CN204406728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6-17 |
发明(设计)人: | 石贤平;张伟强;王艳 | 申请(专利权)人: | 哈尔滨商业大学 |
主分类号: | G09B5/02 | 分类号: | G09B5/02 |
代理公司: | 哈尔滨龙科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23206 | 代理人: | 高媛 |
地址: | 150028 黑*** | 国省代码: | 黑龙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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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方便 教学 使用 法律条文 展示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教学器材,尤其是一种方便教学使用的法律条文展示装置。
背景技术
法律规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而在法律条文的教学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文的简洁性,就存在一定的解释和理解困难问题,在教学中需要展示装置辅助教学,以提高教学质量,帮助学生理解,传统的展示装置,辅助教学效果差。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方便教学使用的法律条文展示装置,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予以实现:一种方便教学使用的法律条文展示装置,包括万向轮、底架、支柱、写字板、第一显示板、分界线、第二显示板、旋钮、红外线接收器,所述底架下方设有两万向轮,上方与支柱连接,两所述支柱支撑由两显示板和写字板组成的展示板,三板连接处设有分界线,展示板两侧分别设有红外线接收器和按钮。
进一步的,所述的红外线接收器可接收由控制器发出的红外线,控制器包括亮度调节按钮、翻页按钮、电源按钮,其控制器设有红外线发射器。
进一步的,所述的第一显示板和第二显示板都采用LED设计,后置USB外接线接口,可与电脑连接。
进一步的,所述的旋钮可控制两显示板的开关和亮度。
进一步的,所述的写字板采用白板设计,可用水笔重复书写。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新型一种方便教学使用的法律条文展示装置设计合理,双显示板设计,可实现对比展示,使学生更加清楚的理解各法律条文的异同,帮助了解和记忆,极大提高了教学质量,同时操作简单,成本低,耗能少,易于推广。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整体效果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控制器正面图;
图中:1、万向轮,2、底架,3、支柱,4、写字板,5、第一显示板,6、分界线,7、第二显示板,8、旋钮,9、红外线接收器,10、亮度调节按钮,11、翻页按钮,12、电源按钮。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2所示,本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方便教学使用的法律条文展示装置,包括万向轮1、底架2、支柱3、写字板4、第一显示板5、分界线6、第二显示板7、旋钮8、红外线接收器9,所述底架2下方设有两万向轮1,上方与支柱3连接,两所述支柱3支撑由第一显示板5、第二显示板7和写字板4组成的展示板,第一显示板5、第二显示板7和写字板4连接处设有分界线 6,展示板两侧分别设有红外线接收器9和按钮8;所述的红外线接收器9可接收由控制器发出的红外线,控制器包括亮度调节按钮10、翻页按钮11、电源按钮12,其控制器设有红外线发射器,红外线发射器发出红外线通过红外线接收器9,并通过上述亮度调节按钮10、翻页按钮11和电源按钮12控制第一显示板5和第二显示板7,所述的第一显示板5和第二显示板7都采用LED设计,后置USB外接线接口,可与电脑连接,LED设计,耗能低,第一显示板5和第二显示板7可实现对比展示,帮助学生理解,方便记忆;所述的旋钮8可控制第一显示板5和第二显示板7的开关和亮度,当操作器无法使用时,可通过旋钮8调节;所述的写字板4采用白板设计,可用水笔重复书写,白板设计,重量轻,用水笔书写稳定,防止装置倾翻,通过上方的第一显示板5和第二显示板7展示后,可在白板写出异同,加深记忆效果。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
此外,应当理解,虽然本说明书按照实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个实施方式仅包含一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的这种叙述方式仅仅是为清楚起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将说明书作为一个整体,各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也可以经适当组合,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其他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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