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通信导线控制器有效
申请号: | 201520045740.7 | 申请日: | 2015-01-23 |
公开(公告)号: | CN204334602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5-13 |
发明(设计)人: | 张鑫 | 申请(专利权)人: | 成都星炫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H04L12/02 | 分类号: | H04L12/0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610041 四***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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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通信 导线 控制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通信设备,尤其涉及一种通信导线控制器。
背景技术
通信设备英文简称ICD,全称Industrial Communication Device。用于工控环境的有线通讯设备和无线通讯设备。有线通讯设备主要介绍解决工业现场的串口通讯,专业总线型的通讯,工业以太网的通讯以及各种通讯协议之间的转换设备。无线通讯设备主要是无线AP,无线网桥,无线网卡,无线避雷器,天线等设备。
传输电话、电报、传真文件、电视和广播节目、数据和其他电信号的电缆。由一对以上相互绝缘的导线绞合而成。通信电缆与架空明线相比,具有通信容量大、传输稳定性高、保密性好、少受自然条件和外部干扰影响等优点。
由于通信的需求量大,在其设备构成中需要由多条导线进行连接各部分组件,导线数量多,相互之间交错繁杂造成使用中的不便。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技术方案:
一种通信导线控制器,控制器由载板及盖板上下重叠构成,载板与盖板之间形成空腔,空腔为立方体,空腔由若干个相互平行排布的圆柱体空腔紧密相连构成,盖板上表面设置滑槽,滑槽为垂直于圆柱体空腔的直线型,在与圆柱体空腔对应处设有圆形通孔,滑槽内部设有滑块,滑块为空心圆柱体结构,滑块的底部设置有裙边,滑块通过裙边沿滑槽方向滑动,滑块内部设有沿滑块内壁上下移动的圆柱形接线柱。
作为优选,接线柱的结构为:圆柱体金属导电柱,在金属导电柱外侧中间部分覆盖有绝缘层,绝缘层外径与滑槽上的通孔内径相等。
作为优选,绝缘层顶部固定设置有一圈环形边框,环形边框表面设有花纹。
作为优选,绝缘层底部设有若干个凸起,在滑块内侧顶部的相应位置设有凹槽,凹槽的内部轮廓与凸起的外部轮廓相同。
作为优选,滑槽由一条主滑槽及多条子滑槽构成,子滑槽均垂直与主滑槽,每条子滑槽位置与圆柱体空腔相对应,在主滑槽上活动设置有若干个接线柱。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1)本实用新型由载板及盖板上下重叠构成,载板与盖板之间形成空腔,盖板上表面设置滑槽,滑槽内部设有滑块,其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将多条导线采用集成的方式进行衔接,占用空间小,连接关系一目了然。
(2)本实用新型还可以滑槽由一条主滑槽及多条子滑槽构成,子滑槽均垂直与主滑槽,每条子滑槽位置与圆柱体空腔相对应,在主滑槽上活动设置有若干个接线柱。这样的结构扩充了整体设备的导线容纳量,扩展了其应用范围。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1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横截面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接线柱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实施例2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作进一步地详细描述。
如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通信导线控制器由载板1及盖板2上下重叠构成,载板1与盖板2之间形成空腔3,空腔3为立方体,空腔3由若干个相互平行排布的圆柱体空腔4紧密相连构成,盖板2上表面设置滑槽5,滑槽为垂直于圆柱体空腔4的直线型,在与圆柱体空腔4对应处设有圆形通孔6,滑槽5内部设有滑块7,滑块7为空心圆柱体结构,滑块7的底部设置有裙边8,滑块7通过裙边8沿滑槽5方向滑动,滑块7内部设有沿滑块7内壁上下移动的圆柱形接线柱9。
实施例1
如图3所示,接线柱9的结构为:圆柱体金属导电柱10,在金属导电柱10外侧中间部分覆盖有绝缘层11,绝缘层11外径与滑槽5上的通孔6内径相等,确保使用安全。绝缘层11顶部固定设置有一圈环形边框12,环形边框12表面设有花纹,绝缘层11底部设有若干个凸起13,在滑块7内部连接处顶部的相应位置设有凹槽14,凹槽14的内部轮廓与凸起13的外部轮廓相同,便于接线柱9进行定位。其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将多条导线采用集成的方式进行衔接,占用空间小,连接关系一目了然。
实施例2
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如图4所示,滑槽5由一条主滑槽5a及多条子滑槽5b构成,子滑槽5b均垂直与主滑槽5a,每条子滑槽5b位置与圆柱体空腔4相对应,在主滑槽5a上活动设置有若干个接线柱9,这样的结构扩充了整体设备的导线容纳量,扩展了其应用范围。
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不是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限制,只要是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在上述实施例的基础上实现的技术方案,均应视为落入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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