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带隐藏式自锁机构的拖车杠有效
| 申请号: | 201520006732.1 | 申请日: | 2015-01-04 |
| 公开(公告)号: | CN204451873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7-08 |
| 发明(设计)人: | 袁国基;陈炽棠;刘喜明;蔡尚伟;李柱凯;梁炳强 | 申请(专利权)人: | 佛山市劲雄机械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60D1/28 | 分类号: | B60D1/28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528000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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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隐藏 机构 拖车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汽车配件,具体涉及一种带隐藏式自锁机构的拖车杠。
背景技术
拖车杠是安装在汽车尾部,可以用来拖拽拖车,游艇、房车等的连接件,目前常用的拖车杠是焊接在汽车尾部,然后通过接插管和后车的插管连接。在实际应用当中,需要将抛锚的汽车拖回修理间时,将拖车杠挂上挂钩,连接至拖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已然成为最重要的代步工具之一,领域与行业技术的细分随之而来。
现有拖车杠的插接管的固定都是通过人工插拔销轴来固定的,自动化程度不够,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进一步,人工插拔销轴不具有自动锁定功能,容易因误操作而引起安全隐患。
发明内容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结构合理、使用方便、外形美观的拖车杠。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带隐藏式自锁机构的拖车杠,包括横梁主体、分别位于横梁主体两侧的左、右翅板以及位于横梁主体中部的插接机构,所述插接机构包括位于横梁主体中部的插接孔、安装在插接孔内壁一侧的插销、安装在横梁主体内并控制插销伸缩的锁头,所述锁头与插销之间通过传动机构连接,所述传动机构位于横梁主体内。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传动机构包括连接插销的滑块、可供滑块滑动的导向轴、给滑块提供复位力的复位弹簧、驱动滑块移动的连杆Ⅰ、Ⅱ,所述连杆Ⅰ、Ⅱ的两端分别于锁头和滑块连接。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插接孔内壁另一侧设有第二插销,所述第二插销与滑块Ⅱ连接,滑块Ⅱ安装在导向轴Ⅱ上并与复位弹簧Ⅱ连接,所述滑块Ⅱ上连接有连杆Ⅲ,连杆Ⅲ通过联动机构与锁头连接。
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述联动机构包括分别与连杆Ⅰ、Ⅲ连接的联动座、固定联动座的方壳,所述方壳通过螺栓固定安装在横梁主体内。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通过钥匙和锁头控制插销的插拔,使用方便、简单;进一步,当拖车需要过夜或拖车工人需离开牵引车时,由于锁头具有锁定功能,不怕他人偷车或进行错误操作而引起安全问题;更进一步,所述锁头、传动机构、插销等部件均隐藏在横梁主体内,不影响横梁主体的外部形状,造型美观。本实用新型特别适用于丰田RAV4越野车。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为本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的主视图;
图3为图1的爆炸图;
图4为图3的A部分放大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至图4,本实施例所提供一种带隐藏式自锁机构的拖车杠,包括横梁主体1、分别位于横梁主体1两侧的左、右翅板2、3以及位于横梁主体1中部的插接机构,所述插接机构包括位于横梁主体1中部的插接孔41、安装在插接孔41内壁一侧的插销42、安装在横梁主体1内并控制插销42伸缩的锁头43,所述锁头43与插销42之间通过传动机构连接,所述传动机构位于横梁主体1内,所述传动机构包括连接插销42的滑块44、可供滑块44滑动的导向轴45、给滑块44提供复位力的复位弹簧46、驱动滑块44移动的连杆Ⅰ、Ⅱ47、48,所述连杆Ⅰ、Ⅱ47、48的两端分别于锁头43和滑块44连接。
进一步,所述插接孔41内壁另一侧设有第二插销,所述第二插销与滑块Ⅱ连接,滑块Ⅱ安装在导向轴Ⅱ上并与复位弹簧Ⅱ连接,所述滑块Ⅱ上连接有连杆Ⅲ,连杆Ⅲ通过联动机构与连杆Ⅰ、Ⅱ47、48的连接处连接,所述连杆Ⅲ上连接有连杆Ⅳ,连杆Ⅳ的另一端与导向轴Ⅱ的端部相互连接。所述第二插销的结构与插销结构基本相同,属于对称结构。所述联动机构包括分别与连杆Ⅰ、Ⅲ47、48连接的联动座5、固定联动座5的方壳6,所述方壳6通过螺栓固定安装在横梁主体1内。所述插接机构上设有安装导向轴45和导向轴Ⅱ的支架,所述支架通过封板7与横梁主体1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原理,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拖车臂插入插接孔41内,插销42和第二插销在弹簧的作用下,插在拖车臂的销孔内,使拖车臂固定在插接孔41内,当需要从拖车杠内取出拖车臂时,需要将钥匙插入锁头内并带动连杆Ⅰ、Ⅱ47、48的运动,连杆Ⅰ、Ⅱ47、48同时带动插销42和联动座5运动,而联动座5再通过连杆Ⅲ带动第二插销运动,从而达到开锁的目的。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优先实施方式,只要以基本相同手段实现本实用新型目的的技术方案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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