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治疗放射性大脑型脑脊髓病的中药组合物在审
申请号: | 201510973711.1 | 申请日: | 2015-12-14 |
公开(公告)号: | CN105434869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3-30 |
发明(设计)人: | 徐红艳 | 申请(专利权)人: | 徐红艳 |
主分类号: | A61K36/898 | 分类号: | A61K36/898;A61P25/28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76000 山东省临沂***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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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治疗 放射性 大脑 脊髓 中药 组合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中药组合物,尤其涉及一种治疗放射性大脑型脑脊髓病的中药组合物。
背景技术
放射性脑脊髓病,是头颈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后发生的一种严重后遗症。在对鼻咽癌原发病灶或颈部淋巴结转移灶放射治疗时,中枢神经系统免不了遭受照射,在一定条件下,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放射损伤而发生。据统计,放射性脑脊髓病的潜伏期自3个月至7年。西医药物治疗主要是扩张血管、改善血供,应用脱水剂加激素治疗减轻脑脊髓组织水肿和使用营养脑细胞的药物治疗,并根椐患者治疗出现不良症状予相应处理。但长期使用此类药物容易造成抗药性,并且副作用严重,治疗效果差。申请人在多年的临床实践中,应用中药,对症治疗,取得了较好的疗效。中医重视整体调理,标本兼顾,虚实并进,以达到脏腑协调、气血和畅、阴阳交通、邪气消散以定悸的目的,可迅速控制病情,加快康复,防止复发,从而取得满意的效果。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治疗放射性大脑型脑脊髓病的中药组合物。放射性脑脊髓病是头颈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后发生的一种严重后遗症。按中医辩证为肾虚精亏、脑失所养型,治宜补肾填精、健脑醒神为原则。
本发明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该治疗放射性大脑型脑脊髓病的中药组合物由以下重量份的中药制成:骨碎补12-18份、香石藤果7-11份、旋花根3-7份、楮实9-14份、对对参20-30份、太阳针9-14份、定心散25-35份、岩谷伞9-14份、合欢花5-9份、太白花12-18份、山枝根10-16份、天王七8-14份、薄荷3-7份、大地棕根14-20份。
优选的:骨碎补15份、香石藤果9份、旋花根5份、楮实12份、对对参25份、太阳针12份、定心散30份、岩谷伞12份、合欢花7份、太白花15份、山枝根13份、天王七11份、薄荷5份、大地棕根17份。
配制方法:按传统方法制成汤剂。
方中:骨碎补补肾活血;香石藤果益精固肾、治神经衰弱;旋花根补劳损、益精气;楮实滋肾清肝、明目、补虚劳;对对参补肾养心;太阳针镇静安神;定心散安心神、通经络;岩谷伞镇静安神、清心明目;合欢花舒郁理气、安神活络;太白花平肝健胃、调经止血、治头晕目眩、偏头疼、高血压;山枝根补肺肾、祛风湿、活血通络;天王七理气活血健脾胃、消炎镇痛、祛风湿;薄荷疏散风热,清利头目,疏肝行气;大地棕根补虚调经、祛风湿、行瘀血。
临床资料
1、一般资料选择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入住我院的60例放射性大脑型脑脊髓病患者,其中男性29例,女性31例,年龄42岁~70岁。随机分为对照组30例,治疗组30例;两组在性别比、年龄、病程等方面均无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2、诊断标准(1)有头面部肿瘤或食管癌放射性治疗史;(2)放疗结束至临床症状出现有16~78周的潜伏期;(3)神经症状及体征与照射部位相符;(4)头颅CT检查可见颞叶、顶叶、丘脑或脑干有局限性坏死灶;(5)排除肿瘤转移或复发对神经系统的直接侵犯。
3、治疗方法对照组用地塞米松10mg加入20%甘露醇250mL,每天静滴1次,连用2周(14天),第3周开始改用地塞米松减为5mg加入10%GS250mL每天静滴1次,连用7天,第4周开始再用地塞米松5mg加入10%GS250mL,每隔天静滴1次,共用3次以结束全程激素药物治疗。治疗组患者先按对照组使用地塞米松10mg加入20%甘露醇250mL静滴1次/d,连用1周后即停用。从第二周开始服用本发明所述的中药制剂,称取骨碎补15g、香石藤果9g、旋花根5g、楮实12g、对对参25g、太阳针12g、定心散30g、岩谷伞12g、合欢花7g、太白花15g、山枝根13g、天王七11g、薄荷5g、大地棕根17g,按传统方法制成汤剂,每日一剂,分早晚2次服用,连续服用3周。
5、疗效标准根据患者一般状况按评分卡氏(KPS)标准。各型的症状在用药两周后症状缓解达80~90分的为显效;用药3周后症状改善以60~70分的为有效;用药4周后症状无改善以40~50分的为无效。
6、治疗结果患者治疗4周后观察疗效,治疗组30例,其中显效15例(50%),有效12例(40%),无效3例(10%),总有效率90%;对照组30例,其中显效9例(30%),有效9例(30%),无效12例(40%),总有效率60%。两组总有效率比较差异有显著性意义(P<0.05),治疗组治疗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
具体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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