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用于裁床的V形剪角装置在审
| 申请号: | 201510934803.9 | 申请日: | 2015-12-15 |
| 公开(公告)号: | CN105400912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3-16 |
| 发明(设计)人: | 邵剑;杜能平;周超 | 申请(专利权)人: | 拓卡奔马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C14B5/00 | 分类号: | C14B5/00 |
| 代理公司: | 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33229 | 代理人: | 詹锐 |
| 地址: | 317000 浙江省台***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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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形剪角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裁床剪角技术领域,特指一种用于裁床的V形剪角装置。
背景技术
目前,传统的裁床一般通过直形刀具来实现皮革等一些单层柔性片状材料进行V形剪口的裁剪,在裁剪“V”形剪口的过程中,直形刀具的方向需要进行多次变化,一般在裁剪拐角时需要减速,导致直形刀具经常在加速和减速之间频繁的转换,而且为了保证切割形状呈V形,需要在拐角处提刀,这样在裁剪“V”形剪口时就进行了两次裁割,所以裁床用传统的方式裁剪V形剪口时,裁剪装置结构复杂,直形刀具动作复杂,裁剪的速度比较慢,裁割效率低下,裁剪精度低。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裁剪V形剪口时速度快、效率高、精度高的用于裁床的V形剪角装置。
本发明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用于裁床的V形剪角装置,包括固定座,所述固定座内通过轴承支撑有套筒,套筒内套装有连接轴,连接轴的前端设有刀具夹头、后端与固定在固定座上的动力装置的输出轴连接,动力装置驱动连接轴在套筒内轴向移动,固定在固定座上的伺服电机通过传动机构驱动套筒转动,套筒带动连接轴转动。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固定座的后端连接有电机固定罩,所述伺服电机固定在电机固定罩上,电机固定罩上连接有固定罩,所述动力装置固定在固定罩上。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动力装置为气缸或油缸或电磁铁。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伺服电机的线轴与套筒的后端上均套装有齿轮或皮带轮或同步带轮,伺服电机通过齿轮与齿轮或皮带与皮带轮或同步带与同步带轮驱动套筒转动。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套筒的内侧壁与连接轴的外侧壁上均设有键槽,连接轴与套筒之间通过键连接,且套筒内侧壁的键槽的长度>连接轴外侧壁的键槽的长度或套筒内侧壁的键槽的长度<连接轴外侧壁的键槽的长度。
在上述技术方案中,所述连接轴与输出轴之间通过万向接头连接。
本发明相比现有技术突出且有益的技术效果是:
本发明使用时安装在裁床的裁头上,刀具夹头上安装有V形刀,使用过程中通过伺服电机调整V形刀的角度,V形刀定向后,气缸驱动V形刀上、下移动即可在面料上裁剪出V形剪口,通过伺服电机调整V形刀的不同角度来裁剪出不同方向的V形剪口,裁剪速度快、效率高、精度准确。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剖面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以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描述,参见图1—2:
一种用于裁床的V形剪角装置,包括固定座1,所述固定座1内通过轴承3支撑有套筒2,套筒2内套装有连接轴4,连接轴4的前端设有刀具夹头5、后端与固定在固定座1上的动力装置6的输出轴7连接,动力装置6驱动连接轴4在套筒2内轴向移动,固定在固定座1上的伺服电机8通过传动机构驱动套筒2转动,套筒2带动连接轴4转动,使用时本装置安装在裁床的裁头上,。
上述固定座1的后端连接有电机固定罩9,所述伺服电机8固定在电机固定罩9上,电机固定罩9上连接有固定罩10,所述动力装置6固定在固定罩10上。
上述动力装置8为气缸或油缸或电磁铁,用气缸作为动力装置8具有速度快,效率高,成本低的优点。
上述伺服电机8的线轴与套筒2的后端上均套装有齿轮或皮带轮或同步带轮11,伺服电机8通过齿轮与齿轮或皮带与皮带轮或同步带与同步带轮11驱动套筒2转动。
上述套筒2的内侧壁与连接轴4的外侧壁上均设有键槽,且套筒2内侧壁的键槽12的长度>连接轴4外侧壁的键槽13的长度或套筒2内侧壁的键槽12的长度<连接轴4外侧壁的键槽13的长度,连接轴4与套筒2之间通过键连接,动力装置6驱动连接轴4在套筒内往复运动。
上述连接轴5与输出轴7之间通过万向接头14连接。
本发明的工作原理是:
使用时安装在裁床的裁头上,刀具夹头5上安装有V形刀,伺服电机8通过同步带传动机构带动套筒2转动,套筒2转动带动连接轴8以及连接轴8上的V形刀转动,进而调整V形刀的角度,V形刀角度调整完毕后,气缸驱动V形刀上、下移动即可在面料上裁剪出V形剪口,通过伺服电机8调整V形刀的角度可在面料上裁剪出不同方向的V形剪口,裁剪的速度快、效率高、精度高。
上述实施例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依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故:凡依本发明的结构、形状、原理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涵盖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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