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智能电子设备预防近视的方法在审
| 申请号: | 201510902890.X | 申请日: | 2015-12-09 |
| 公开(公告)号: | CN105549967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5-04 |
| 发明(设计)人: | 王淼;王龙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6F9/44 | 分类号: | G06F9/44;G06K9/00 |
| 代理公司: | 北京天悦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11 | 代理人: | 田明;任晓航 |
| 地址: | 100094 北京市海淀***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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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智能 电子设备 预防 近视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具体涉及一种智能电子设备预防近视的方法。本发明适用于带显 示屏,摄像头的智能电子设备,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
背景技术
目前如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越来越流行,有很大一部分人的大 部分时间都是与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打交道,同时大部分儿童 也同样接触越来越多的接触这些电子设备,久而久之视力逐渐下降,近视的比 例大幅增加,所以需要一种方法来尽量避免。
目前的方法只是电脑中有,并且需要下载固定的软件,也只是提醒的作用, 可以随时退出这种模式,并不能很有效的降低近视的概率。
发明内容
该发明适用并可应用于含显示面板、前置摄像头、图像处理单元的电子 智能设备。
具体地,本发明提供一种智能电子设备预防近视的方法,在所述电子设 备中增加一种护眼模式,该模式分为两级,第一级别:该模式适用于所有人, 第二级别:该模式只适用于儿童;
该模式开启后,同时开启的是第一级别,所述电子设备的前置摄像头一 直处于后台开启状态,首先锁定人眼,再通过焦距算法,由图像处理芯片计 算出人眼和所述电子设备屏幕之间的距离,如果判断人眼距离小于设定的距 离范围或电子设备的系统推荐的距离范围,那么系统会自动跳出提示,提示 用户需距离屏幕更远一些;当人眼距屏幕距离大于设定的距离范围或系统推 荐的距离范围后上述提示消失;
当用户开启第二个级别时,前置摄像头一直处于后台开启状态,同时面 部识别技术,首先锁定人眼,同时采集面部信息,图像处理芯片首先通过面 部信息的特征判断出用户的年龄,如果判断结果为儿童,则计算出儿童眼睛 距离所述电子设备的距离,如果判断儿童眼睛距离小于设定的距离范围或系 统推荐的距离范围,那么系统会自动跳出提示,提示需距离屏幕更远一些, 该提示同样会在儿童眼睛距屏幕距离大于设定的距离范围或系统推荐的距离 范围后消失。
该发明不仅通过眼睛看屏幕的时间来提示,同时也可根据眼睛距离屏幕 的距离来提示保护眼睛,尤其对没有自制力的儿童很有效,如果家长担心小 朋友长时间玩手机或平板电脑,那么家长就可以开启只适用于儿童的护眼提 醒模式,该模式只有家长自己的指纹密码或密码才可以关闭,儿童自己不能 关闭,可以有效的保证了该模式能够真正的起到护眼提示的作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智能电子设备预防近视的方法的流程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详细的描述。
如图1所示,该模式开启后,同时开启的是第一级别,前置摄像头一直 处于后台开启状态,首先锁定人眼,再通过焦距算法,图像处理芯片计算出 人眼距离手机或平板显示面板的距离,该模式可以自行设置距离,如果没有 人工设置,那么系统会采用系统自带推荐的距离范围参数,如果判断人眼距 离小于设定的距离范围或系统推荐的距离范围,那么系统会自动跳出提示, 提示需距离屏幕远一些的类似提示,该提示会在人眼距屏幕距离大于设定的 距离范围或系统推荐的距离范围后消失。同时该模式会记录人眼看屏幕的时 间,如果累计时间过长,也会跳出提示休息一段时间,提示会在建议休息的 时间后,自动消失。该模式下如果刻意挡住摄像头,或者避开摄像头,那么 系统也会保持提示不要遮挡摄像头。
当开启的是第二个级别时,该模式只适用于儿童,和第一级别基本相同, 前置摄像头一直处于后台开启状态,同时面部识别技术,首先锁定人眼,同 时采集面部信息,图像处理芯片首先通过面部信息的特征判断出使用者的年 龄,如果判断结果为儿童,那么计算出儿童眼睛距离手机或平板显示面板的 距离,如果判断儿童眼睛距离小于设定的距离范围或系统推荐的距离范围, 那么系统会自动跳出提示,提示小朋友需距离屏幕远一些的类似提示,该提 示同样会在儿童眼睛距屏幕距离大于设定的距离范围或系统推荐的距离范围 后消失。同时该模式会记录儿童看屏幕的时间,如果累计时间过长,也会跳 出提示休息一段时间,提示会在建议休息的时间后,自动消失。该模式下如 果刻意挡住摄像头,或者避开摄像头,那么系统也会保持提示不要遮挡摄像 头。
显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对本发明进行各种改动和变型而不脱离本 发明的精神和范围。这样,倘若对本发明的这些修改和变型属于本发明权利 要求及其同等技术的范围之内,则本发明也意图包含这些改动和变型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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