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使用质量保全样品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或质询的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510860378.3 | 申请日: | 2015-11-26 |
公开(公告)号: | CN106803181A | 公开(公告)日: | 2017-06-06 |
发明(设计)人: | 周巽 | 申请(专利权)人: | 周巽 |
主分类号: | G06Q30/00 | 分类号: | G06Q30/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17523 ***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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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使用 质量 保全 样品 解决 产品质量 纠纷 质询 方法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使用质量保全样品解决产品质量纠纷或质询的方法。
背景技术
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产品,尤其是产品的质检和监管问题,但是到目前还未形成一套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当遇到涉及生产企业的上市产品质量纠纷问题时,往往是生产企业难以为自己作出涉及自己的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举证实例,提供仲裁方作出公正的裁决。
由于提不出上述的关键举证实例,只得依靠各种“蛛丝马迹”性质的现象加上主观上的推理分析,最后只会得出一个令人难以信服的“似是而非”成分占据主导地位的参考性“意见”似的裁决,而且,这样的裁决也会拖的时间相当长,为各种小道消息的“创造”创造了条件。——由于产品生产企业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难以令人信服地为自己举证已经离厂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问题,因此,这是一个令产品生产企业相当烦恼的问题。
发明内容
本发明之目的:
就是为了解决上述“令产品生产企业相当烦恼”的问题而提出的一种能够在短期内即可在产品质量纠纷裁决中得以迅速解决问题且令人信服的技术方法。
为了实现上述发明目的,拟采用以下的技术方法:
有:保质容器以及由生产方制造的产品;其特征在于:
一.至少在上述产品的一个保质期限内,每隔T时间内监管方采用由监管方确定的方式,从生产方的生产线上随机取出该生产方制造的产品作为样品并密封在保质容器内合成质量保全样品,将它送到除了生产方与销售方以外的具有法律授权的监管方中作为质量保全样品的法定地点予以存放;
二.在作为商品市场方面的销售方中遇到涉及上述生产方的产品质量纠纷或质询时,由上述的监管方提供先前生产方存放在监管方中且在法定取样时间段S内的质量保全样品,作为上述生产方的重要实物证据,提供给仲裁方在仲裁时作出公正而令人信服的裁决;
所述的库房的环境条件是符合存放该产品的相关国标要求与保密要求的;
所述的监管方是指公证处以及政府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由政府批准的特设部门;
所述的仲裁方是指法院或消费者协会或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调解人。
本发明的特点:
由于本发明能够妥善地解决了在产品质量纠纷中能够立即提出涉及产品质量保全的实物证据,这就为质量仲裁方可以迅速作出公正的裁决创造了条件;进而为充分保证了产品生产企业的权益与名声均创造了条件。
附图说明
附图示意了作为本发明中产品的质量保全样品在涉及的四个地点之间的法定位移路线(详见图中箭头的方向示意)。
1:质保容器;2:产品;Y:质量保全样品;a:生产方(制造产品的企业);b:销售方(超市等);c:法律授权质量保全样品的监管方(与生产方和销售方均无关);d:仲裁方(法院或消费者协会等拥有仲裁权者)。
具体实施方式
有一个大型袋装酸奶生产企业,其作为酸奶的产品2是被放置在专用的塑料密封包装容器1内,保质期为半年;在其最终的酸奶成品包装生线上,每隔1个小时让监管方c在生产线上手动取其由包装容器1与产品2两者合成的产品作为生产方a生产的食用产品的质量保全样品Y,交给作为质量保全样品Y监管方c来依法保存,直到超过保质期为止。——实际上,交给监管方c作为质量保全样品Y的动作,是持续进行的,只是当最先交给监管方c作为质量保全样品Y来依法保存者,当其满半年的保质时,即可陆续地从监管方c撤出。
之后,例如:在2016年10月发生的一起酸奶质量纠纷案(有人饮用了生产方a制造的酸奶而中毒身亡),发现酸奶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6月1日生产的,仲裁方d即可介入在产品销售方b中发生的产品质量纠纷案,并依法从监管方c提取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6月2日三天中全部存放在监管方c中的酸奶质量保全样品Y共计72个,即拆封进行质量检验;——为了保险起见,此时确定的法定的取样时间段S不是1天,而是前后共3天。
如果:
检验结果全部酸奶质量保全样品Y均合格,说明了生产方a生产的产品至少在离开生产方c以前是没有问题的;否则,就可裁定生产方a生产的产品酸奶质量不合格。——作为一个产品质量一向良好的产品生产企业来说,应该不怕如此检验过程的。
不难看出:
只要有了质量保全样品Y,对于仲裁方d迅速公正的裁决是绝对有利的。
当然,对于质量保全样品Y的仲裁检验,尚有不少细节需要进一步解决,例如,上述的质量保全样品Y取样的间隔时间T(取样的密度),以及同时取样的数量与涉及质量纠纷时取出质量保全样品Y法定时间段S的范围,等等问题,是个尚需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通过法律确定上述有关问题量化的尺度问题,然而,本发明的提出,至少揭示了通过质量保全样品Y的提取,将目前难以恰当解决的食品纠纷问题,应该有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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