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拼接墙系统亮度调整方法及装置在审
申请号: | 201510711911.X | 申请日: | 2015-10-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5335122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2-17 |
发明(设计)人: | 蔡美娴;刘东鸿;邓伟锋;孟荣雅;朱健华;刘杰;李文良 | 申请(专利权)人: | 广东威创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3/14 | 分类号: | G06F3/14;H04N7/18 |
代理公司: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27 | 代理人: | 王宝筠 |
地址: | 510670 广东省广***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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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拼接 系统 亮度 调整 方法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拼接墙处理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拼接墙系统亮度调整方法及装置。
背景技术
拼接墙作为专业的显示技术分支,被广泛应用在视频监控、电信、公共事业、交通控制、安防监控以及舞台娱乐、电视演播厅、商场、办公大厅等。拼接墙有小屏拼接和大屏拼接,可以是一对一单屏拼接,也可以是一对MxN整屏拼接,还可以大小屏混合拼接。可以根据客户对拼接墙系统提出的规模和应用要求,按照系统的使用环境,选择合适的产品和拼接方式,设计具体实施方案,满足系统和用户的应用需求。
在用户应用需求中,还包括对拼接墙系统亮度的调整。当前提供的一种拼接墙系统亮度调整方式中主要通过检测环境光来调整,这种做法具有一定可用性,在环境光亮度大时,可以适当将拼接墙亮度调小些,以期在保证操作人员或者观看人员的舒适度下,减少系统功耗,来提高用户体验感。但是,该拼接墙系统亮度调整方法的应用环境受限,并不适用于所有拼接墙的应用场景。
发明内容
针对上述技术缺陷,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拼接墙系统亮度调整方法及装置,用于降低系统功耗,提高用户体验感。
本发明第一方面提供了一种拼接墙系统亮度调整方法,可包括:
获取预设范围内的当前人体数量,所述预设范围以拼接墙系统为中心;确定所述当前人体数量所属的人数等级,根据所述人数等级调整所述拼接墙系统的亮度。
本发明第二方面提供了一种拼接墙系统亮度调整装置,可包括:
采集模块,用于获取预设范围内的当前人体数量,所述预设范围以拼接墙系统为中心;处理模块,用于确定所述当前人体数量所属的人数等级,根据所述人数等级调整所述拼接墙系统的亮度。
从以上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发明实施例中以拼接墙系统为中心设定一个预设范围,通过获取该预设范围内的当前人体数量,然后确定出当前人体数量所属的人数等级,最后根据人数等级对拼接墙系统进行相应的亮度调整,本发明实施例中能够结合当前人体数量进行拼接墙系统亮度调整,以获得降低系统功耗的目的,提高用户体验感。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本发明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拼接墙系统的应用示意图;
图2a为本发明一些实施例提供的拼接墙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图2b为本发明另一些实施例提供的拼接墙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图2c为本发明另一些实施例提供的拼接墙系统的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拼接墙系统亮度调整方法的流程示意图;
图4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拼接墙系统亮度调整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了一种拼接墙系统亮度调整方法,用于降低系统功耗,提高用户体验感。本发明实施例还提供了一种拼接墙系统亮度调整方法对应的装置。
请参阅图1,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拼接墙系统的应用示意图;在图1中,拼接墙系统中包括拼接屏及采集设备,其中,该采集设备可以设置于拼接屏上方,并且与拼接屏连接,可以用于采集以该拼接墙系统为中心的预设范围内的当前人体数量。根据拼接墙系统的应用场景需要,主要关注拼接墙系统显示界面(拼接屏显示界面)前面的当前人体数量,因此,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采集设备可以设置用于采集拼接墙系统显示界面前面的当前人体数量即可。
其中,拼接屏可以是一对一单屏拼接,也可以是一对MxN整屏拼接,还可以大小屏混合拼接。可以根据客户对拼接墙系统提出的规模和应用要求,按照系统的使用环境,选择合适的产品和拼接方式,设计具体实施方案,满足系统和用户的应用需求。采集设备可以是摄像器,如摄像头等,还可以是监控器,当然可以理解,除了摄像器和监控器,其它能够用于采集人体且能够识别出人体的设备均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在此不作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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