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用于小口畸形患者保持和扩大开口度的开口器在审
| 申请号: | 201510539520.4 | 申请日: | 2015-08-30 |
| 公开(公告)号: | CN105147436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16 |
| 发明(设计)人: | 李岩峰;刘乐;樊佳东;张颖;吕源;贾晓明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岩峰 |
| 主分类号: | A61F5/01 | 分类号: | A61F5/01;A61F5/00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100048 北京市海淀区阜***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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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小口 畸形 患者 保持 扩大 开口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小口畸形患者使用的开口器,属于医疗器械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用于小口畸形患者保持和扩大开口度的开口器。
背景技术
目前,烧伤事故发生率很高,尤其是颌面部烧伤,面部口周烧伤后瘢痕挛缩导致小口畸形,不仅影响美观,而且因为开口度的减小,影响发音,影响口腔卫生的维护,影响进食,对于需要口腔治疗的患者,很多操作难以实施。小口畸形治疗方法包括:手术治疗、保守治疗、两者联合治疗,严重病例多需先采用手术,术后辅以开口器治疗,不仅可以稳定并可进一步提高疗效,较轻病例可无需施行手术,完全靠开口器矫治,小口畸形患者经过手术治疗后仍会遗留瘢痕的挛缩,如果没有有效的控制,患者需要经历多次手术才能达到一定的开口度,所以在小口畸形的治疗中,保守治疗占很重要的地位,保守治疗可以对抗瘢痕挛缩,并且可以减少手术次数,甚至可以避免手术治疗减轻患者痛苦,目前国外用于小口畸形治疗的开口器品种繁多形状各异,各有优缺点,对口角都会存在潜在性的伤害。国内普遍使用最简便易得且效果尚可的开口器械壶塞子,没有个体针对性,患者带用不适,每天戴用时间有限,效果不佳,所以本发明设计了一种戴入方便,针对不同个体使用,戴用时间长,舒适、效果好的一种开口器备受大家关注。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一种用于小口畸形患者保持和扩大开口度的开口器,以实现对口腔周围组织有良好地撑开,保持一定开口度、患者戴用舒适,而设计的一种戴入、取出方便,个性化、可调节力量,戴用时间长,效果良好的一种开口器,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具体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用于小口畸形患者保持和扩大开口度的开口器,由口内部分与口外部分组成:1)符合两侧口角形态的嘴角个性化模具结构,2)两侧口角形态的万向外翼板,3)中间连接处由螺丝结构组成,螺丝结构可均匀调节开口器的大小,该器械方便戴入与取出,并且根据患者嘴型调节合适度,4)不锈钢弯制的弹性结构,可适用于烧烫伤导致小口畸形患者后期的康复治疗。
本发明装置的嘴角个性化模具制作材料为口腔取印模用的两组份自固化弹性材料,等比例混合后,在硬固前均匀置于外翼板5mm厚度,戴入患者口内,按照患者嘴角形态直接塑形并且包绕外翼板,大约5分钟之后硬固,形成嘴角个性化模具,模具弹性好不仅可以增大受力面积,增加舒适度,并且不会对皮肤造成潜在性影响。口角区的万向外翼板由口腔自固化材料制作,按照患口角形态制作,可以根据患者瘢痕的位置旋转外翼板,达到良好效果。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有益效果:由上述技术方案可见,本发明方便戴入,个性化制作,可调节式,适用于烧烫伤后小口畸形患者的治疗。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图1为硅橡胶制作的个性化模的结构示意图。具可以个性化制作,增加患者的舒适度,增大受力面积的作用。
图2为自凝树脂材料制作的万向外翼板的结构示意图,放置在两侧嘴角的结构,该结构起到撑开嘴角固定的作用。
图3为对侧自凝树脂材料制作的万向外翼板的结构示意图,放置在两侧嘴角的结构,该结构其道撑开嘴角固定的作用。
具体实施方式
一种用于小口畸形患者保持和扩大开口度的开口器,主要应用于烧、烫伤后造成的小口畸形,保持开口度,减少手术次数,行使正常功能。较之前的开口器,制作简单,嘴角个性化模具可以减少对口角的伤害、增大受力面积,可控螺丝结构方便患者戴入与取出,控制力量。
嘴角开口器示意图如图1图2所述,为所述制作的口角撑开器,不锈钢钢丝弯制具有弹性的口外结构,中间置于螺丝结构可以均匀的调整开口器的力量。使用口腔医用自固化自凝树脂材料制作口角形态的外翼板,将口腔医用制取印模的加成型硅橡胶两组份等比例混合后置于外翼板表面5mm厚度,按照患者嘴角形态直接塑形并且包绕外翼板,大约5分钟之后硬固,形成嘴角个性化模具,该模具硬化塑形完成后,如需调改,可直接用低速钻、高速钻或者手术刀片直接修改。
此处已经根据特定的示例性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描述。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的范围下进行适当的替换或修改将是显而易见的。示例性的实施例仅仅是例证性的,而不是对本发明的范围的限制,本发明的范围由所附的权利要求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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