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包装罐底罐组件在审
申请号: | 201510405963.4 | 申请日: | 2013-06-24 |
公开(公告)号: | CN105173328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2-23 |
发明(设计)人: | 钱才英 | 申请(专利权)人: | 胡小青 |
主分类号: | B65D23/12 | 分类号: | B65D23/1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25600 ***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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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包装 罐底罐 组件 | ||
本发明是申请号为“2013102517573”、申请日为“2013年06月24日”、名称为“包装罐底罐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硬包装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包装罐底罐组件。
背景技术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奶粉罐等已经普遍性用到人们日常生活中。但是众所周知,人民用取物勺取完奶粉后,一般是将勺子放回奶粉罐中,其缺点是勺子柄部的脏污会污染奶粉;另外,当奶粉罐稍微晃动后,勺子的局部甚至整体会埋没于奶粉中,给再次使用勺子造成麻烦。
发明内容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一种防止取物勺掉落至底罐中从而保证清洁卫生的包装罐底罐组件。
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包装罐底罐组件,包括底罐、取物勺和罐盖;底罐包括罐壁、位于罐壁内的与罐壁相连且设有取物孔的托板、以及设置在托板上的用于密封取物孔的易揭膜;取物勺包括勺头和勺柄;托板包括用于与易揭膜热封相连的热封区、低于热封区的下凹区、以及连接热封区和下凹区的连接区;下凹区上设有经冲压下凹区部分板体所形成的两个L形凸台以及位于两L形凸台之间的缺口,缺口与取物孔连通;两个L形凸台相对设置组合形成一个卡槽;勺头外周壁上设有外凸的卡接凸台,外力作用下,勺头上的卡接凸台插入并卡接在卡槽中;取物勺低于热封区;卡接凸台设置在勺头外周壁的顶端,卡槽的高度大于卡接凸台的高度;勺头位于卡槽中的内侧端穿过卡槽,抵接在下凹区板体的地表面上,勺头的中端或外侧端则位于卡槽中;下凹区还设有经冲压下凹区所在板体形成的向下凸出的用于对勺头插入卡槽深度进行限位的挡台;挡台正对缺口设置。
本发明使用时,把勺头上的卡接凸台插入并卡接在卡槽中,从而将取物勺固定在底罐托板上,使得取物勺不会掉落至底罐内,避免与物料接触,从而保证卫生,避免污染;当需要使用取物勺时,把取物勺从卡槽中拔出即可,较为方便快捷。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一种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1所示底罐组件的一种剖视图;
图3是图2中A处的局部放大示意图;
图4是图1所示底罐组件中底罐的一种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5是图1所示底罐组件中取物勺的一种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
(实施例1)
图1至图5显示了本发明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是本发明的一种立体结构示意图;图2是图1所示底罐组件的一种剖视图;图3是图2中A处的局部放大示意图;图4是图1所示底罐组件中底罐的一种立体结构示意图;图5是图1所示底罐组件中取物勺的一种结构示意图。
本实施例是一种包装罐底罐组件,见图1至图5所示,包括底罐1、取物勺2和罐盖3;底罐包括罐壁11、位于罐壁内的与罐壁相连且设有取物孔124的托板12、以及设置在托板上的用于密封取物孔的易揭膜;取物勺包括勺头21和勺柄22;托板包括用于与易揭膜热封相连的热封区121、低于热封区的下凹区122、以及连接热封区和下凹区的连接区123;下凹区上设有经冲压下凹区部分板体所形成的两个L形凸台125以及位于两L形凸台之间的缺口126;两个L形凸台相对设置组合形成一个卡槽127;勺头外周壁上设有外凸的卡接凸台211,外力作用下,勺头上的卡接凸台插入并卡接在卡槽中。为了防止影响易揭膜的正常热封,取物勺优选低于热封区。
本实施例中,卡接凸台设置在勺头外周壁的顶端,卡槽的高度大于卡接凸台的高度。这种结构是为了让勺头位于卡槽中的内侧端穿过卡槽,抵接在下凹区板体的地表面上,而勺头的中端或外侧端则位于卡槽中,从而把勺头更好的固定在卡槽中。在具体实践中,也可以不采用这种结构,例如卡槽的高度小于卡接凸台的高度,使用时,利用过盈配合方式让卡槽卡紧勺头上的卡接凸台,也能很好的固定勺头。
本实施例中,下凹区还设有经冲压下凹区所在板体形成的向下凸出的用于对勺头插入卡槽深度进行限位的挡台128。该挡台正对缺口设置。挡台的存在可以对勺头插入卡槽深度进行限制,以免勺头插入过深掉落下来。
显然,本发明的上述实施例仅仅是为清楚地说明本发明所作的举例,而并非是对本发明的实施方式的限定。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说明的基础上还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变化或变动。这里无需也无法对所有的实施方式予以穷举。而这些属于本发明的实质精神所引伸出的显而易见的变化或变动仍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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