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在审
| 申请号: | 201510277102.2 | 申请日: | 2015-05-27 |
| 公开(公告)号: | CN104940585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9-30 |
| 发明(设计)人: | 刘保安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保安 |
| 主分类号: | A61K36/8968 | 分类号: | A61K36/8968;A61P3/10 |
| 代理公司: | 太原高欣科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4109 | 代理人: | 崔雪花 |
| 地址: | 042100 *** | 国省代码: | 山西;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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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治疗 糖尿病 中药 组合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属于中草药组合物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糖尿病是一组由于胰岛素分泌缺陷和/或胰岛素作用障碍所致的以高血糖为特征的代谢性疾病。持续高血糖与长期代谢紊乱等可导致全身组织器官,特别是眼、肾、心血管及神经系统的损害及其功能障碍和衰竭。严重者可引起失水,电解质紊乱和酸碱平衡失调等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和高渗昏迷。
近30年来,我国糖尿病患病率显著增加。1980年全国14省市30万人的流行病学资料显示,糖尿病的患病率为0.7%。2007—2008年,在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组织下,全国14个省市进行了糖尿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我国20岁以上的成年人糖尿病患病率为9.7%。
中药由于作用缓和,副作用少,且以整体治疗为出发点,治病的同时可以有效改善患者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而被给予很大关注。
发明内容
本发明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药物组成:
黄芪15-40份、山药5-15份、葛根10-25份、元参10-20份、苍术10-20份、麦冬5-15份、生地5-15份、五味子5-15份、茯苓10-30份、党参10-20份。
优化的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药物组成:
黄芪26-33份、山药8-12份、葛根18-24份、元参12-18份、苍术12-18份、麦冬8-12份、生地5-15份、五味子5-15份、茯苓10-30份、党参10-20份。
将干净的上述原料药物粉碎或不粉碎,加水约1500份煎汤,每日饭前服用,每日两次,每次100ml。
本发明中所用药物功效如下:
黄芪,甘,温;补气固表,利尿托毒;
山药,甘,平;补脾养胃,生津益肺,补肾涩精;
葛根,甘、辛,凉;解肌退热,生津,升阳;
元参,甘、苦、咸,微寒;凉血滋阴,泻火解毒;
苍术,苦、辛,温;燥湿健脾,祛风,散寒,明目;
麦冬,甘,微苦,微寒;养阴生津,润肺清心;
生地,甘,寒;清热凉血,养阴,生津;
五味子,酸、甘,温;收敛固涩,益气生津,补肾宁心;
茯苓,甘、淡,平;利水渗湿,健脾,安神;
党参,甘,平;补中益气,健脾益肺。
糖尿病系消渴之症,本发明的药方以凉血滋阴、生津益肺、补肾健脾功效为主,调养肺、肾、脾之功能,调养脏腑,达到从根本上治疗糖尿病的目的。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结合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实施例1
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药物组成:
黄芪15份、山药5份、葛根20份、元参20份、苍术20份、麦冬11份、生地14份、五味子12份、茯苓25份、党参14份。
实施例2
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药物组成:
黄芪35份、山药1份、葛根10份、元参16份、苍术15份、麦冬11份、生地12份、五味子8份、茯苓28份、党参16份。
实施例3
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药物组成:
黄芪40份、山药12份、葛根25份、元参12份、苍术15份、麦冬13份、生地10份、五味子10份、茯苓22份、党参18份。
实施例4
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药物组成:
黄芪30份、山药10份、葛根22份、元参15份、苍术15份、麦冬8份、生地15份、五味子15份、茯苓13份、党参14份。
实施例5
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药物组成:
黄芪33份、山药8份、葛根24份、元参18份、苍术18份、麦冬12份、生地10份、五味子5份、茯苓10份、党参20份。
实施例6
一种治疗糖尿病的中药组合物,由以下质量份配比的原料药物组成:
黄芪26份、山药12份、葛根18份、元参12份、苍术12份、麦冬10份、生地5份、五味子5份、茯苓15份、党参20份。
本发明可用其他的不违背本发明的精神或主要特征的具体形式来概述。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本发明的上述实施方案都只能认为是对本发明的说明而不能限制发明,权利要求书指出了本发明的范围,而上述的说明并未指出本发明的范围,因此,在与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相当的含义和范围内的任何变化,都应认为是包括在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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