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通过持续输注辅酶Q10来治疗癌症的方法在审
申请号: | 201480060063.4 | 申请日: | 2014-09-04 |
公开(公告)号: | CN105705162A | 公开(公告)日: | 2016-06-22 |
发明(设计)人: | N·R·纳莱恩;R·萨兰加拉简;T·M·格雷;J·P·麦库克;J·J·吉梅内兹 | 申请(专利权)人: | 博格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8/43 | 分类号: | A61K38/43 |
代理公司: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11256 | 代理人: | 陈文平;徐志明 |
地址: | 美国田*** | 国省代码: | 美国;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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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通过 持续 辅酶 q10 治疗 癌症 方法 | ||
1.一种治疗受试者的癌症的方法,包括通过持续静脉内输注至 少48小时来施用包含辅酶Q10的组合物。
2.一种治疗受试者的癌症的方法,包括通过持续静脉内输注来 施用包含辅酶Q10的组合物,其中辅酶Q10以两个或更多个不同的 速率来施用。
3.权利要求2的方法,其中以第一速率和第二速率顺序施用辅 酶Q10,其中所述第一速率高于所述第二速率。
4.权利要求3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在所述第二速率后以第三速 率施用辅酶Q10。
5.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三速率低于所述第一速率但 高于所述第二速率。
6.权利要求3-5任一项的方法,其中以所述第一速率施用辅酶 Q10约0.5小时至约3小时,或约0.5小时至约2小时。
7.权利要求6的方法,其中以所述第一速率施用辅酶Q10约1 小时。
8.权利要求3-7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速率的输注总时 间加所述第二速率的输注时间为约24小时、约48小时或约72小时。
9.权利要求2-5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通过持续静脉内输注至少 48小时来施用辅酶Q10。
10.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通过持续静脉内输注至少 72小时来施用辅酶Q10。
11.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通过持续静脉内输注至少 96小时来施用辅酶Q10。
12.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通过持续静脉内输注至少 144小时来施用辅酶Q10。
13.权利要求1-12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持续静脉内输注每 周施用一次。
14.权利要求1-10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持续输注每周施用 两次。
15.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方法,其中通过持续静脉内输注至少 120小时、至少144小时、至少168小时、至少192小时、至少216 小时、至少240小时、至少288小时、至少312小时、至少336小时、 至少360小时、至少384小时、至少408小时、至少432小时、至少 456小时或至少480小时来施用辅酶Q10。
16.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持续静脉内输注每两周施用 一次、每三周施用一次或每四周施用一次。
17.权利要求3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速率不超过3.1mg/kg/hr、 4.2mg/kg/小时、不超过5.5mg/kg/小时、不超过7.4mg/kg/小时、不超 过8.3mg/kg/小时、不超过9.2mg/kg/小时、不超过11.0mg/kg/小时、 不超过11.2mg/kg/小时、不超过14mg/kg/小时、不超过14.5mg/kg/小 时、不超过18.0mg/kg/小时、不超过18.4mg/kg/小时、不超过19.6mg/kg/ 小时、不超过22.9mg/kg/小时、不超过26.0mg/kg/小时、不超过 28.7mg/kg/小时或不超过35.8mg/kg/小时。
18.一种治疗受试者的癌症的方法,包括:
(a)通过持续静脉内输注来施用包含辅酶Q10的组合物,其中 以两个或更多个不同的速率来施用辅酶Q10;
(b)监控受试者的降低的凝血;和
(c)在鉴定为具有降低凝血的受试者中停止使用辅酶Q10的治 疗。
19.一种治疗受试者的癌症的方法,包括:
(a)通过持续静脉内输注来施用包含辅酶Q10的组合物,其中 以两个或更多个不同的速率来施用辅酶Q10;
(b)监控受试者的降低的凝血;
(c)在鉴定为具有降低凝血的受试者中施用提高凝血的药剂;
(d)确认受试者具有正常的凝血;和
(e)继续使用辅酶Q10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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