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触控式头戴显示器有效
申请号: | 201420863168.0 | 申请日: | 2014-12-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4347756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5-20 |
发明(设计)人: | 郭宁;李晓东 | 申请(专利权)人: | 青岛歌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6F3/01 | 分类号: | G06F3/01;G06F1/16;G02B27/01 |
代理公司: | 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7101 | 代理人: | 杨秉利 |
地址: | 266061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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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触控式头戴 显示器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头戴显示器,属于电子视听设备技术领域,具体说是一种触控式头戴显示器。
背景技术
目前市场上的头戴式显示器通常被配置成与耳机一起使用来控制用户的视觉和听觉,因此,头戴式显示器通常由显示部、耳机部和头戴部这三大部分组成,显示部是具有高分辨率的液晶显示板,通常因其制作成眼镜的形状而被称为眼镜,用来将不同的视频画面显示到左眼和右眼;耳机部通常包括左右喇叭,用于收听与视频画面同步的声音或独立于视频画面的音乐;头戴部则是一系列机械支撑组件,用来将显示部、耳机部连接成一个可以调节的、适合于佩戴在头脸部的整体。还有的头戴式显示器配有摄像头。
头戴式显示器的主体设置有用于处理用户操作的UI(用户界面),用户通过一系列的操作,如,再现、终止、快进、快退、耳机的音量调节等来实现其不同的用途。头戴式显示器的用户操作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目光追踪进行操作,比如:向右看表示翻页、目光下移表示下拉文件;二是手势操作;三是触控键操作。前两者目前还处于研发阶段,目前市场上被广泛应用的头戴式显示器的用户操作主要是触控键操作或遥控器操作。触控键通常是设置在头戴式显示器上的若干个按键,或是与头戴式显示器分体的独立触控单元,用导线连接头戴式显示器,触控单元上设置有多种操作按键,用户通过这些按键操控头戴式显示器。如emagin-z800 visor头戴式显示器 ,其操控单元就是一独立的鼠标模拟驱动器。触控键操作或遥控器操作方式都存在操作不便、且体验感差的缺点。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为解决现有技术的存在问题,提供一种触控式头戴显示器,直接在头戴式显示器上实现触控操作,增强操作顺畅感。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触控式头戴显示器,包括:显示部、头戴部、耳机部、触控操作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触控操作部是一触摸板鼠标(touch pad mouse),所述触摸板鼠标设置在所述显示部的背面。
对上述技术方案的改进:所述的显示部包括液晶显示板和外盖,触摸板鼠标包括PCB板、触摸板(touch pad),所述PCB板和触摸板安装在显示部的液晶显示板和外盖之间,且触摸板位于PCB板与外盖之间,所述外盖覆盖在触摸板上。
对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触摸板用柔性线路板连接到PCB板。
对上述技术方案的进一步改进:所述触摸板为柔性触控板,所述柔性触控板直接贴合在所述外盖内侧的凹面上,所述柔性触控板呈与所述外盖内侧的凹面相吻合的弧面。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和积极效果:
本实用新型将触摸板鼠标与头戴式显示器融为一体,在头戴式显示器上实现鼠标操作的用户导航功能,用手触摸显示部背面操纵画面符合人们的操作习惯,且结构紧凑,使用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触控式头戴显示器的使用状态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触控式头戴显示器的装配分解图。
图中:1-显示部、2-头戴部、3-耳机部、4-触摸板鼠标、5- PCB板、6-柔性线路板、7-触摸板、8-盖板。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根据附图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参见附图1,本实用新型一种触控式头戴显示器的实施例,包括:显示部1、头戴部2、耳机部3、触控操作部。所述的触控操作部是一触摸板鼠标4(touch pad mouse),触摸板鼠标4设置在头戴显示器的显示部1的背面。
所述的显示部1包括液晶显示板和外盖8,触摸板鼠标4包括PCB板5、触摸板(touch pad)7,PCB板5和触摸板7安装在显示部1的液晶显示板和外盖8之间,且触摸板7位于PCB板5与外盖8之间,所述外盖8覆盖在触摸板7上,触摸板7用柔性线路板6连接到PCB板5。
具体而言,上述外盖8为弧形,上述触摸板7为柔性触控板,柔性触控板直接贴合在所述外盖8内侧的凹面上,所述柔性触控板呈与所述外盖8内侧的凹面相吻合的弧面。
这样,触摸板鼠标4与头戴式显示器就融为一体,外观紧凑,使用时用手触摸眼镜的表面,通过触摸板(touch pad)7的矩阵操纵画面,这种操作方式类似用鼠标操作电脑,符合人们的操作习惯,而且,用手触摸眼镜这一动作也是人们的日常举动。
当然,上述说明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本实用新型也并不限于上述举例,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作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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