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工商管理专用文件柜有效
申请号: | 201420854098.2 | 申请日: | 2014-12-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4797133U | 公开(公告)日: | 2015-11-25 |
发明(设计)人: | 李萍 | 申请(专利权)人: | 李萍 |
主分类号: | A47B63/00 | 分类号: | A47B63/00;A47B88/04;A47B88/2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014035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 | 国省代码: | 内蒙古;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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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工商管理 专用 文件柜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办公用品领域,尤其涉及一种工商管理专用文件柜。
背景技术
目前,工商管理内部工作人员为用户提供服务时,经常需要查找大量的档案资料,由于档案资料种类繁多,文件的大小不一样,在放置过程中容易混乱;同时在查找过程中耗时耗力,严重的降低了办公效率,为工作人员带来不便。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工商管理专用文件柜,旨在解决目前工商管理档案资料种类繁多,文件的大小不一样,在放置过程中容易混乱,同时在查找过程中耗时耗力,严重的降低了办公效率的问题。
必要技术方案:
本实用新型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工商管理专用文件柜,该文件柜包括:柜体、文件盒、隔板、储物槽、控制器、顶出结构、指示灯、把手、标签纸;
文件盒位于柜体内,文件盒内侧设有隔板和储物槽,隔间内用于放置大的档案资料,隔板用于将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储物槽位于隔板的前部,用于放置小的凭条等资料;文件盒后部的外侧设有顶出机构,顶出机构与控制器相连,用于自动的将所需的文件盒顶出;
文件盒的外侧设有把手、指示灯、标签纸,把手用于抽拉文件盒,指示灯用于指示顶出的文件盒,方便查找;标签纸贴在文件盒的外侧,用于对文件盒内部的档案信息进行标注。
进一步,所述一个文件盒后侧设置一个顶出机构,控制器控制柜体内的所有顶出结构。
进一步,所述控制器与工商管理内部人员的电脑相连。
进一步,所述指示灯与控制器相连,当文件盒顶出后指示灯亮,文件盒推送回去后指示灯灭。
进一步,所述柜体内的文件盒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增加。
进一步,所述文件盒的侧部设有活动滑轮,活动滑轮与插入槽相配合。
效果汇总: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工商管理专用文件柜,结构简单,使用操作简单,设置文件盒、隔板以及储物槽可以规范的整理工商管理档案资料,通过设置控制器与顶出机构,通过电脑连接控制器,控制器控制顶出结构,将所需的文件资料进行顶出,方便了档案资料的查找,省时省力,提高了办公效率。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种工商管理专用文件柜的整体结构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一种工商管理专用文件柜的文件盒结构图。
图中:1、柜体;2、文件盒;3、隔板;4、储物槽;5、控制器;6、顶出结构;7、指示灯;8、把手;9、标签纸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如图1、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一种工商管理专用文件柜,该文件柜包括:柜体1、文件盒2、隔板3、储物槽4、控制器5、顶出结构6、指示灯7、把手8、标签纸9;文件盒2位于柜体1内,文件盒2内侧设有隔板3和储物槽4,隔间内用于放置大的档案资料,隔板3用于将档案资料进行分类;储物槽4位于隔板的前部,用于放置小的凭条等资料;文件盒2后部的外侧设有顶出机构6,顶出机构6与控制器5相连,用于自动的将所需的文件盒顶出;文件盒2的外侧设有把手8、指示灯7、标签纸9,把手8用于抽拉文件盒2,指示灯7用于指示顶出的文件盒2,方便查找;标签纸9贴在文件盒的外侧,用于对文件盒2内部的档案信息进行标注。
本实用新型中,所述一个文件盒2后侧设置一个顶出机构6,控制器5控制柜体内的所有顶出结构6。
本实用新型中,所述控制器5与工商管理内部人员的电脑相连。
本实用新型中,所述指示灯7与控制器5相连,当文件盒2顶出后指示灯亮,文件盒2推送回去后指示灯灭。
本实用新型中,所述柜体1内的文件盒2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增加。
本实用新型中,所述文件盒2的侧部设有活动滑轮,活动滑轮与插入槽相配合。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工商管理专用文件柜,结构简单,使用操作简单,设置文件盒2、隔板3以及储物槽4可以规范的整理工商管理档案资料,通过设置控制器5与顶出机构6,通过电脑连接控制器,控制器5控制顶出结构6,将所需的文件资料进行顶出,方便了档案资料的查找,省时省力,提高了办公效率。
当然,本实用新型还可有其他实施例,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精神及其实质的情况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当可根据本实用新型作出各种相应的改变和变形,但这些相应的改变和变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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