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用于建筑工地的安全帽有效
申请号: | 201420631031.2 | 申请日: | 2014-10-28 |
公开(公告)号: | CN204120318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1-28 |
发明(设计)人: | 朱年根;沈燕;周玉宝;谈衍康;叶铭 | 申请(专利权)人: | 浙江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42B3/04 | 分类号: | A42B3/04;A42B3/12;A42B3/28 |
代理公司: | 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6 | 代理人: | 连平 |
地址: | 313000 浙*** | 国省代码: | 浙江;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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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用于 建筑工地 安全帽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安全帽技术领域,更具体的说涉及一种建筑工地使用的安全帽。
背景技术:
安全帽是防止物体打击或坠落时头部碰撞的头部防护装置。在施工的过程中,进入施工区域必须佩戴安全帽以保证施工者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安全帽佩戴之后,由于安全帽内密不透风,往往会在安全帽内形成一个聚热区,使安全帽越戴越热,影响工人工作。因此,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予以改进。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就是针对现有技术之不足,而提供一种用于建筑工地的安全帽,其能够有效带走工人头部与安全帽之间的热量,能够有效的限温和降温,结构简单,使用方便。
本实用新型的技术解决措施如下:
一种用于建筑工地的安全帽,包括:外壳体,所述外壳体的顶端设置有通孔,所述外壳体的外表面上至少开设有一个凹槽;内壳体,所述内壳体固定设置在所述外壳体内,所述内壳体内壁的顶端固定设置有第一垫块,内壳体内壁的中部至少固定设置有两块第二垫块,所述第二垫块等间隔的分布在内壳体的同一圆周上,位于所述第一垫块与第二垫块之间的内壳体上设置有第一通风带,位于所述第二垫块下方的内壳体上依次设置有第二通风带和三通过带,所述内壳体的底部设置有边缘,所述边缘上开设有镂空区,所述镂空区的下方固定设置有挡风板;太阳能电池板,所述太阳能电池板固定设置在所述外壳体的凹槽内;电源单元,所述电源单元包括蓄电池组和干电池组,所述蓄电池组和干电池组固定设置在所述外壳体的外表面上;电源开关,所述电源开关设置在所述外壳体的帽檐上;风扇,所述风扇固定设置在所述外壳体的通孔内;
其中,所述电源开关、蓄电池组、太阳能电池板和风扇通过线路连接构成一个回路,所述电源开关、干电池组和风扇通过线路连接构成另一回路,所述两回路并联设置。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所述的外壳体上开设有四个凹槽,所述凹槽等间隔的设置在外壳体外表面的同一圆周上。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所述的挡风板为底端向内弯曲的四分之一圆弧结构。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所述的第一垫块和第二垫块选用硅胶材料制成,其中,第一垫块呈圆形,第二垫块呈方形。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所述的第一通风带、第二通风带和第三通风带上均设置有若干小孔,所述小孔等间隔的分布在所述第一通风带、第二通风带和第三通风带所在的圆周上。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所述的蓄电池组选用铁镍蓄电池。
作为上述技术方案的优选,所述的干电池组选用五号干电池。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通过在外壳体的顶端设置风扇,在内壳体的内壁上开设第一通风带、第二通风带和第三通风带,在内壳体的底端设置挡风板,以及在内壳体的内壁上设置第一垫块和第二垫块,这些结构用于形成空气的对流,从而能够有效带走工人头部与安全帽之间的热量,以达到有效的限温和降温的目的;
所述外壳体上设置有太阳能电池板和蓄电池组,白天通过太阳能电池板将光能转化为电能存储在蓄电池组内,蓄电池组内的电能为风扇提供工作电源,节能环保;且外壳体上还设置有干电池组,当遇到阴雨天气或其他紧急情况,可通过干电池组供电,使用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分解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的剖面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外壳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的内壳体的结构示意图;
图6为本实用新型的风扇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0、外壳体;11、通孔;12、凹槽;20、内壳体;21、第一垫块;22、第二垫块;23、第一通风带;24、第二通风带;25、第三通风带;26、边缘;27、镂空区;28、挡风板;30、太阳能电池板;40、蓄电池组;41、干电池组;50、电源开关;60、风扇。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以下由特定的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本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实用新型的其他优点及功效,本实施例中提到的“顶端”和“底端”的描述是按照通常的意义而定义的,比如,参考重力的方向定义,重力的方向是下方,相反的方向是上方,类似地在上方的是顶部或者顶端,在下方的是底部或底端,也仅为便于叙述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也当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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