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防钢化玻璃向外拱的结构有效
申请号: | 201420604904.0 | 申请日: | 2014-10-20 |
公开(公告)号: | CN204087708U | 公开(公告)日: | 2015-01-07 |
发明(设计)人: | 刘波;彭继甜;邓秋雄 | 申请(专利权)人: | 成都智元汇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G09F9/00 | 分类号: | G09F9/00;H05K5/02 |
代理公司: | 成都金英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51218 | 代理人: | 袁英 |
地址: | 610041 四川省成都***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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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钢化玻璃 向外 结构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拼接屏防倾倒的技术领域,特别是一种防钢化玻璃向外拱的结构。
背景技术
目前,在城市地铁进站口和出站口处都安装有拼接屏,员工可以在拼接屏上播放用于宣传城市形象的广告或各种商业广告。现有的拼接屏均由多块显示屏拼装而成,显示屏被外部的钢化玻璃所保护,而现有的钢化玻璃是垂直安装的,相邻两块钢化玻璃之间的接触处难以安装且安装后此处会向外拱起,一旦钢化玻璃向外拱后会损伤后面的显示屏,因此,迫切需要一种防止钢化玻璃外拱,且能有效避免显示屏损伤的结构。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点,提供一种结构紧凑、钢化玻璃安装方便、能有效防止拼接屏损坏的防钢化玻璃向外拱的结构。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通过以下技术方案来实现:一种防钢化玻璃向外拱的结构,它包括由多块显示屏组成的拼接屏,它还包括竖管、钢化玻璃、玻璃压块和玻璃支架,所述的竖管的一侧面上设置有垂直于竖管的底座、横管I和横管II,所述的底座设置在横管II的下方,底座上设置有玻璃支撑竖管,所述的玻璃压块和玻璃支架上均设置有卡槽,玻璃压块的卡槽向下设置且玻璃压块设置在横管I的端面,玻璃支架的卡槽向上设置且玻璃支架设置在玻璃支撑竖管的顶部,所述的钢化玻璃的上、下两端分别卡在两个卡槽内,且与竖管呈0.4~0.6°的夹角设置,所述的拼接屏设置在钢化玻璃与竖管之间且放置在横管II上,所述的钢化玻璃与显示屏之间设置有缓冲垫。
所述的玻璃支撑竖管垂直于底座设置。
所述的两个卡槽内均设置有橡胶卡条,橡胶卡条与钢化玻璃接触。
所述的横管II的长度比横管I长5mm以上。
本实用新型具有以下优点:(1)本实用新型的钢化玻璃与竖管呈0.4~0.6°的夹角设置,这样不仅便于了工人对钢化玻璃的安装固定,而且有效的防止了钢化玻璃的外拱。(2)本实用新型的钢化玻璃与显示屏之间设置有缓冲垫,因此,当钢化玻璃受到外界力的作用下,缓冲垫具有减缓力的冲击的作用,从而有效的防止显示屏受损。(3)本实用新型的玻璃压块和玻璃支架的卡槽内均设置有橡胶卡条,橡胶卡条起到了缓冲的作用,避免了在安装过程中或钢化玻璃在外力作用下钢化玻璃的上、下两边缘的损坏。
附图说明
图1 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显示屏,2-缓冲垫,3-钢化玻璃,4-玻璃压块,5-玻璃支架,6-底座,7-横管I,8-横管II,9-玻璃支撑竖管,10-竖管。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的描述,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不局限于以下所述:
如图1所示,一种防钢化玻璃向外拱的结构,它包括由多块显示屏1组成的拼接屏,它还包括竖管10、钢化玻璃3、玻璃压块4和玻璃支架5,所述的竖管10的一侧面上设置有垂直于竖管10的底座6、横管I7和横管II8,,所述的横管II8的长度比横管I7长5mm以上。如图1所示,底座6设置在横管II8的下方,底座6上设置有玻璃支撑竖管9,玻璃支撑竖管9垂直于底座6设置,所述的玻璃压块4和玻璃支架5上均设置有卡槽,玻璃压块4的卡槽向下设置且玻璃压块4设置在横管I7的端面,玻璃支架5的卡槽向上设置且玻璃支架5设置在玻璃支撑竖管9的顶部。如图1所示,钢化玻璃3的上、下两端分别卡在两个卡槽内,且与竖管10呈0.5°的夹角设置,这样不仅便于了工人对钢化玻璃3的安装固定,而且有效的防止了钢化玻璃的外拱。如图1所示,拼接屏设置在钢化玻璃3与竖管10之间且放置在横管II8上,所述的钢化玻璃3与显示屏1之间设置有缓冲垫2,因此,当钢化玻璃3受到外界力的作用下,缓冲垫2具有减缓力的冲击的作用,从而有效的防止显示屏1受损。
所述的两个卡槽内均设置有橡胶卡条,橡胶卡条与钢化玻璃3接触,橡胶卡条起到了缓冲的作用,当钢化玻璃3受到外力冲击时,由于橡胶卡条具有弹性有效的避免了钢化玻璃3的损坏。
以上所述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应当理解本实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应看作是对其他实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种其他组合、修改和环境,并能够在本文所述构想范围内,通过上述教导或相关领域的技术或知识进行改动。而本领域人员所进行的改动和变化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则都应在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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