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HDPE加筋增强型缠绕波纹管有效
申请号: | 201420499150.7 | 申请日: | 2014-09-01 |
公开(公告)号: | CN204062198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2-31 |
发明(设计)人: | 不公告发明人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田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L9/12 | 分类号: | F16L9/12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01402 上海市奉贤区***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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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hdpe 增强 缠绕 波纹管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波纹管,尤其涉及一种HDPE加筋增强型缠绕波纹管。
背景技术
高密度聚乙烯(HDPE)波纹管是以高密度聚乙烯(HDPE)为主要原料加入必要的添加剂,经挤出成型方式加工而成的具有波纹结构的管材,内壁平整光滑,外壁波纹,内外壁是中空且紧密熔接的环状结构,具有耐腐蚀,使用寿命长,内壁光滑,流动摩擦阻力小,容易一体化成型等优点。
由于材料限制,现有的HDPE波纹管环刚度不够,长期使用容易产生破损或开裂,需要定期检查,额外消耗人力和物力,且不容易制成大口径管道。
实用新型内容
有鉴于此,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HDPE加筋增强型缠绕波纹管,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的不足。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HDPE加筋增强型缠绕波纹管,其中,包括波纹管管带,所述波纹管管带螺旋缠绕成管状,在所述波纹管管带上设有中空的凸起,所述凸起的横截面呈半圆形结构,所述半圆形结构的凸起内分别插设一段弧形钢韧,在所述凸起的中空处设有支撑板结构。
上述HDPE加筋增强型缠绕波纹管,其中,所述支撑板结构包括一块支撑板,所述支撑板垂直于所述管带且位于所述半圆形结构的凸起的中空处的中间位置。
上述HDPE加筋增强型缠绕波纹管,其中,所述支撑板结构包括两块支撑板,所述支撑板垂直于所述管带且相互平行地各自位于所述半圆形结构的凸起的中空处的三分之一位置。
上述HDPE加筋增强型缠绕波纹管,其中,所述管带的螺旋缠绕的搭接处通过熔接方式粘接在一起。
与已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用缠绕式代替挤出式生产波纹管,容易制成大口径管道,半圆形管带的凸起的中空设计为支撑板结构,且将钢韧插设在HDPE管材中,可提高管道的环刚度,管带搭接处采用熔接方式,管道不易开裂。
附图说明
构成本实用新型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理解,本实用新型的示意性实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构成对本实用新型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a是本实用新型HDPE加筋增强型缠绕波纹管的一个实施例结构示意图;
图1b是本实用新型HDPE加筋增强型缠绕波纹管的另一个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组合。
参照图1a和图1b所示,本实用新型HDPE加筋增强型缠绕波纹管包括波纹管管带1,波纹管管带1螺旋缠绕成管状,在波纹管管带1上设有中空的凸起2,凸起2的横截面呈半圆形结构,半圆形结构的凸起2内分别插设一段弧形钢韧3,弧形钢韧3的曲度与半圆形结构的曲度一致,在凸起2的中空处设有支撑板结构。
在一个实施例中,参看图1a,支撑板结构包括一块支撑板4,支撑板4垂直于管带1且位于半圆形结构的凸起2的中空处的中间位置。这样的结构可以使得半圆形的凸起2结构更为稳固,可承受更强的压力。
在另一个实施例中,参看图1b,支撑板结构包括两块支撑板4,支撑板4垂直于管带1且相互平行地各自位于半圆形结构的凸起2的中空处的三分之一位置。这样的结构可以使得半圆形的凸起2结构更为稳固,可承受更强的压力。
上述两种支撑板结构在管道收到压力时,使得内部应力可以更为均匀地分散,增加了管道的环刚度和使用寿命。支撑板4的材料可以选用与管带1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本实用新型中的管带1的螺旋缠绕的搭接处通过熔接方式粘接在一起,以增强相互搭接部分的强度。
从上述实施例可以看出,本实用新型的优势在于:
用缠绕式代替挤出式生产波纹管,容易制成大口径管道,半圆形管带的凸起的中空设计为支撑板结构,且将钢韧插设在HDPE管材中,可提高管道的环刚度,管带搭接处采用熔接方式,管道不易开裂。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例进行了详细描述,但本实用新型并不限制于以上描述的具体实施例,其只是作为范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任何等同修改和替代也都在本实用新型的范畴之中。因此,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围下所作出的均等变换和修改,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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