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应用于汽车的吊耳及汽车有效
申请号: | 201420444102.8 | 申请日: | 2014-08-07 |
公开(公告)号: | CN204055329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2-31 |
发明(设计)人: | 叶天行;王斌;刘欣 | 申请(专利权)人: |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0K13/04 | 分类号: | B60K13/04 |
代理公司: | 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3 | 代理人: | 许静;黄灿 |
地址: | 101300 北*** | 国省代码: | 北京;11 |
权利要求书: | 查看更多 | 说明书: | 查看更多 |
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应用于 汽车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汽车零部件领域,特别是一种应用于汽车的吊耳及汽车。
背景技术
现有汽车用吊耳一般为等厚度吊耳。等厚度吊耳制作工艺简单,硬度,动刚度,静刚度较容易控制。但在非主要振动方向,等厚度吊耳是刚性的。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振动情况很复杂,装配也有误差,非主要振动方向的振动经常会造成等厚度吊耳局部的应力集中,产生撕裂口,继而撕裂整个吊耳。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应用于汽车的吊耳和汽车,可以解决目前汽车吊耳当受到非主要振动方向的振动时易撕裂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依据本实用新型的一个方面,提供了一种应用于汽车的吊耳,包括连接体,包括相对的第一侧面和第二侧面;分别呈柱形形状的第一连接部、第二连接部和第三连接部,其中所述第一连接部设置于所述连接体的第一端,所述第二连接部和所述第三连接部设置于所述连接体的第二端,且所述第二连接部和所述第三连接部相连接;其中,所述第一连接部上设置有贯通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的第一连接通孔、第二连接部上设置有贯通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的第二连接通孔、第三连接部上设置有贯通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的第三连接通孔,所述第一连接通孔、所述第二连接通孔和所述第三连接通孔在中心部位的两两连线构成为一三角形;且所述第一连接部的第一端面、所述第二连接部的第一端面和所述第三连接部的第一端面分别与所述第一侧面相平行,突出于所述第一侧面设置;所述第一连接部的第二端面、所述第二连接部的第二端面和所述第三连接部的第二端面与所述第二侧面相平行,突出于所述第二侧面设置。
可选地,所述第一连接部的第一端面、所述第二连接部的第一端面和所述第三连接部的第一端面在同一平面。
可选地,所述第一连接部的第二端面、所述第二连接部的第二端面和所述第三连接部的第二端面在同一平面。
可选地,所述连接块的第一侧面到所述第一连接部的第一端面与所述连接块的第二侧面到所述第一连接部的第二端面的距离相同。
可选地,所述第一连接通孔、所述第二连接通孔和所述第三连接通孔内均沿圆周方向设置有多个凸棱。
可选地,所述吊耳采用橡胶材料制成。
可选地,所述第一连接部靠近所述第二连接部一端凸起形成第一限位块,所述第一限位块的两个端面分别和所述第一连接部的第一端面和第二端面在同一平面上。
可选地,所述连接体中部设置有贯通所述第一侧面和所述第二侧面的第四连接通孔。
可选地,所述第四连接通孔成H型。
依据本实用新型的另一个方面,还提供了一种汽车,所述汽车包括第一消声器挂钩、第二消声器挂钩、车底盘挂钩和上述的吊耳,所述车底盘挂钩与所述第一连接通孔连接,所述第一消声器挂钩与所述第二连接通孔连接,所述第二消声器挂钩与所述第三连接通孔连接。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吊耳采用变厚度的结构,中间连接体的厚度要小于两端第一连接部、第二连接部和第三连接部的厚度,这种变厚度的吊耳结构在非主要振动方向振动受到局部力时,有一定延展度,不容易撕裂,因此相比较于现有的等厚度吊耳结构具有更好的抗振动特性。
另外,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吊耳在现有吊耳的三个通孔内沿圆周方向增加凸棱,这样挂钩不易从吊耳中脱滑,因此本实用新型提供的吊耳相对于现有的吊耳具有更好的防脱滑性。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吊耳的结构示意图一;
图2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吊耳的结构示意图二;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吊耳的结构示意图三。
附图标记说明:1、连接体;101、第一侧面;102、第二侧面;103、第四连接通孔;2、第一连接部;201、第一连接通孔;202、第一连接部的第一端面;203、第一连接部的第二端面;3、第二连接部;301、第二连接通孔;302、第二连接部的第一端面;303、第二连接部的第二端面;4、第三连接部;401、第三连接通孔;402、第三连接部的第一端面;403、第三连接部的第二端面;5、凸棱;6、限位块。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进行详细描述。
该专利技术资料仅供研究查看技术是否侵权等信息,商用须获得专利权人授权。该专利全部权利属于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商用是侵权行为。如果您想购买此专利、获得商业授权和技术合作,请联系【客服】
本文链接:http://www.vipzhuanli.com/pat/books/201420444102.8/2.html,转载请声明来源钻瓜专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