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起重机配重自提升装置有效
申请号: | 201420412877.7 | 申请日: | 2014-07-25 |
公开(公告)号: | CN203976232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2-03 |
发明(设计)人: | 刘海波;张喜逢 | 申请(专利权)人: |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6C13/00 | 分类号: | B66C13/00;B66C23/62 |
代理公司: | 山西五维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14105 | 代理人: | 杨耀田 |
地址: | 030024 山*** | 国省代码: | 山西;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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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起重机 配重 提升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起重机的配重,具体为一种起重机配重的自提升装置。
背景技术
现有的起重机配重自提升装置,如图1所示,采用液压缸提升配重,其液压缸为普通的单活塞杆油缸,提升到指定位置后通过液压控制阀锁定油缸位置。由于配重的质量大,导致油缸和液压回路的油压较大,且起重机工作中,需要一直维持油压,长时间的高压降低了液压油缸和液压控制阀的使用寿命,容易使液压回路中液压油泄露,影响提升装置的正常使用。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起重机配重自提升装置,解决现有技术采用单活塞杆油缸及液压控制阀锁定的起重机配重自提升装置,液压油易发生泄露,设备运行可靠性差的技术问题。
本实用新型是通过以下技术方案实现的:
一种起重机配重自提升装置,包括:起重机转台,安装在起重机转台上的液压缸,与液压缸连接的配重,以及液压缸的锁定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液压缸是由缸体、活塞、上活塞杆和下双活塞杆组成的一种双活塞杆液压缸,所述缸体内的活塞下方连接所述下双活塞杆,所述下双活塞杆下端与所述配重连接,所述活塞上方与所述上活塞杆连接,所述上活塞杆的上端与安装在起重机转台上的锁定机构连接;所述锁定机构由双耳铰耳、单耳铰耳、销轴和弹簧卡组成,所述双耳铰耳固定在起重机转台上,所述单耳铰耳与所述上活塞杆的上端连接,所述双耳铰耳和所述单耳铰耳可通过所述销轴连接。
进一步,所述销轴的一端有法兰,另一端垂直于轴向方向有通孔,所述弹簧卡可置于所述通孔内。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由于采用双活塞杆液压缸和机械锁定机构的起重机配重提升装置,可以将液压缸承受的压力转移到转台上,延长了液压元件的使用寿命。本实用新型在工作状态时,液压回路的压力接近于零,减少了液压缸内泄和液压回路中液压油的泄露,降低了设备故障的几率,提升了设备的可靠性。
本实用新型用于起重机配重的提升,具有结构设计合理,设备运行可靠的优点。
附图说明
图1是现有起重机配重自提升装置的结构示意图(主视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主视图);
图3是图2的A部放大视图;
图4是图2的B-B剖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体现本实用新型特征与优点的典型实施例将结合附图在以下的说明中详细叙述。应理解的是本实用新型能够在不同的实施例上具有各种的变化,其皆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且其中的说明及图示在本质上是当作说明之用,而非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
如图2、3、4所示,一种起重机配重自提升装置,包括:起重机转台1,安装在起重机转台1上的液压缸2,与液压缸2连接的配重4,以及锁定装置3,所述液压缸2是由缸体21、活塞22、上活塞杆23和下活塞杆24组成的一种双活塞杆液压缸,所述缸体21内的活塞22下方连接所述下活塞杆24,所述下活塞杆24下端与所述配重4连接,所述活塞22上方与所述上活塞杆23连接,所述上活塞杆23的上端与安装在起重机转台1上的锁定装置3连接,所述锁定装置3由双耳铰耳31、单耳铰耳32、销轴33和弹簧卡34组成,所述双耳铰耳31固定在起重机转台1上,所述单耳铰耳32与所述上活塞杆23的上端连接,所述双耳铰耳31和所述单耳铰耳32可通过所述销轴33连接。
所述销轴33的一端有法兰331,另一端垂直于轴向方向有通孔332,所述弹簧卡34可置于所述通孔332内。
本实用新型的工作过程:
起重机工作之前需要先提起配重4。首先将配重4与下活塞杆24的下端悬挂好,然后启动双活塞杆液压缸,下活塞杆24带动配重4上升,同时,上活塞杆23带动单耳铰耳32向上运动,当单耳铰耳32和双耳铰耳31的轴孔重合时,配重4达到指定位置。
当配重4达到指定位置后,将销轴33插入双耳铰耳31和单耳铰耳32的孔中,固定双活塞杆液压缸的位置,再将弹簧卡34插入销轴33的通孔332中,将销轴33锁死,防止销轴脱落。
当弹簧卡34锁死销轴33后,关闭双活塞杆液压缸,起重机工作室液压缸内油压为0。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启动双活塞杆液压缸,液压缸内油压增大,拔出销轴33,上活塞杆23和下活塞杆24动作,降下配重4,双活塞杆液压缸复位。
虽然已参照典型实施例描述了本实用新型的结构,但应当理解,所用的术语是说明和示例性、而非限制性的。由于本实用新型能够以多种形式具体实施而不脱离发明的精神或实质,所以应当理解,上述实施例不限于前述的细节,而应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内广泛地解释,因此落入权利要求或其等效范围内的变化和改型都应为权利要求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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