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移动式重物吊运装置有效
| 申请号: | 201420211663.3 | 申请日: | 2014-04-28 |
| 公开(公告)号: | CN203781690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8-20 |
| 发明(设计)人: | 韩伟东;王玉华 | 申请(专利权)人: | 宝鸡市博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B66C19/00 | 分类号: | B66C19/00;B66C5/02;B66C9/08 |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11350 | 代理人: | 宋秀珍 |
| 地址: | 721013 陕西*** | 国省代码: | 陕西;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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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移动式 重物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移动式重物吊运装置。
背景技术
轧机的支承辊加轴承座重量约为25吨,若要吊起轧机的支承辊加轴承座,需要加大厂房基础,厂房立柱及横梁的尺寸,经设计院设计要多用钢材约50吨,建设厂房成本增加约60万元,购买30吨天车要37万元,车间通常只用16吨天车就可以满足需要,而轧机的支承辊加轴承座不经常起吊,因此,为了起吊轧机的支承辊加轴承座而增大厂房基础和增设天车无疑增加了生产成本的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且新增的天车只能设于一间厂房内,其它厂房内需要重设,因此,有必要进行改进。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移动式重物吊运装置,通过架体和安装在架体上的电动葫芦代替支撑天车的厂房和天车,从而完成对轧机的支承辊加轴承座的起吊,同时可通过钢构支腿上的万向轮和由电机驱动的定向轮轻松将重物吊运装置移动到其它厂房使用,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满足不同厂房的使用需求。
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移动式重物吊运装置,具有电动葫芦和架体,所述架体由横梁和固定在横梁两端的钢构支腿组成,所述电动葫芦安装在架体横梁上并可沿横梁左右滑动,导线将控制板与电动葫芦连接且控制板上设有按钮,所述电动葫芦下方的吊钩通过控制板上的按钮控制其上升与下降,所述钢构支腿下端设有两个万向轮和两个定向轮且定向轮由电机驱动。
其中,所述钢构支腿由左右斜柱和底边梁构成且钢构支腿呈三角形结构,所述左右斜柱上端交汇处固定在横梁端部且左右斜柱下端分别固定在底边梁上端面两端部,所述万向轮设于底边梁下端面两端。
进一步地,所述左右斜柱之间固定有加强撑且左右斜柱上端与横梁端部设有斜撑。
进一步地,所述定向轮外侧的转轴上设有导向杆。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通过架体和安装在架体上的电动葫芦代替天车,从而完成对轧机的支承辊加轴承座的起吊,同时可通过钢构支腿上的万向轮和由电机驱动的定向轮轻松将重物吊运装置移动到其它厂房使用,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无需加大厂房基础和厂房立柱及横梁的尺寸,同时无需增设可起吊大吨位的天车,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满足不同厂房的使用需求。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1描述本实用新型的一种实施例。
移动式重物吊运装置,具有电动葫芦1和架体2,所述架体2由横梁3和固定在横梁3两端的钢构支腿4组成,所述电动葫芦1安装在架体2横梁3上并可沿横梁3左右滑动,导线7将控制板6与电动葫芦1连接且控制板6上设有按钮,所述电动葫芦1下方的吊钩8通过控制板6上的按钮控制其上升与下降,所述钢构支腿4下端设有两个万向轮5和两个定向轮13且定向轮13由电机14驱动。具体的,所述钢构支腿4由左右斜柱9和底边梁10构成且钢构支腿4呈三角形结构,所述左右斜柱9上端交汇处固定在横梁3端部且左右斜柱9下端分别固定在底边梁10上端面两端部,所述万向轮5和定向轮13分别设于底边梁10下端面两端,所述定向轮5外侧的转轴上设有导向杆15,所述左右斜柱9之间固定有加强撑11且左右斜柱9上端与横梁3端部设有斜撑12。
使用时,将架体2通过钢构支腿4底部的万向轮5和定向轮13移动到起吊重物的位置,之后将万向轮5止动,通过控制板6上的开关控制吊钩8向下移动,之后将吊钩8钩挂在起吊重物上通过控制板6上的开关控制吊钩8向上移动,从而完成对重物的起吊,当需要移动所起吊的重物时,取消对万向轮5的止动之后启动电机14驱动定向轮13移动,同时通过控制万向轮5转轴上的导向杆15可实现对万向轮15滑动方向的控制,从而实现架体2和起吊重物移动至指定位置,将起吊的重物移动到指定位置后对万向轮5止动,之后控制吊钩8向下移动将重物放置在指定位置即可,其它车间需要使用重物起吊装置时,可通过钢构支腿4上的万向轮5和定向轮13将重物吊运装置移动到其它厂房使用,结构简单,使用方便,无需加大厂房基础和厂房立柱及横梁的尺寸,同时无需增设可起吊大吨位的天车,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满足不同厂房的使用需求。
上述实施例,只是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并非用来限制本实用新型实施范围,故凡以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述内容所做的等效变化,均应包括在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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