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带有自锁功能的滑杆在审
申请号: | 201410600204.9 | 申请日: | 2014-10-31 |
公开(公告)号: | CN104343778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2-11 |
发明(设计)人: | 韩国才 | 申请(专利权)人: | 重庆市南川区泰城钢化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B7/14 | 分类号: | F16B7/14 |
代理公司: | 重庆强大凯创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50217 | 代理人: | 黄书凯 |
地址: | 408422 *** | 国省代码: | 重庆;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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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带有 功能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定位的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当机械构件(可以是杆、板或者盘)运动到一定位置后便不能运动的现象,我们称作自锁。现在最常见的自锁滑杆的结构为,在滑杆上开有凹槽,与滑杆连接的滑槽上开有通孔,固定销在通孔内,固定销上连接有压簧,当滑杆的的凹槽通过固定销时,固定销在压簧弹力的作用下,固定销会落入凹槽中,滑杆就会被卡住,不能运动。
采用上述自锁结构存在如下的问题:在对滑杆解锁时,需要一边将固定销处于抬起的状态,一边将滑杆拔出。当固定销距离滑杆手持端较远时,且为手动操作时,还需要一个人将固定销抬起,另一个人将滑杆拔出。当固定销距离滑杆手持端较远时,且为机械操作时,需要一个机构将固定销抬起,一个机构将滑杆拔出。这就使得解锁的步骤较为的复杂,给生产带来了不便。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一种带有自锁功能的滑杆,以解决需要将固定销抬起才能将滑杆进行解锁的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带有自锁功能的滑杆,包括滑槽、滑杆本体、固定销和压簧,滑杆本体滑动连接在滑槽内,滑杆本体的侧面上设有锁定孔,固定销可穿过滑槽,固定销的大小与锁定孔的大小匹配,压簧的一端设置在滑槽上,另一端设置在固定销上,还包括解锁杆,滑杆本体呈中空状,滑杆本体的露出滑槽的一端上开有缺口,锁定孔的内壁上设有导向槽,该导向槽沿滑杆本体的周向设置,解锁杆的中部铰接在滑杆本体内,解锁杆的一端穿过导向槽并位于锁定孔内,另一端可伸出缺口外。
本发明的原理如下:需要对滑杆本体进行解锁时,通过缺口将解锁杆按下,根据杠杆原理,解锁杆靠近锁定孔的一端会朝靠近固定销的方向运动,将固定销顶出。因导向槽的的存在,可对解锁杆进行限位,防止因解锁杆高出锁定孔而造成解锁杆和滑槽相抵。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优点在于:简化了滑杆本体的解锁步骤,在用手动进行解锁时,可将缺口处的解锁杆按下,再顺势将滑杆本体拉出,不需要两只手或两个人。在用机械的方式对滑杆本体进行解锁时,可夹持滑杆本体的缺口处,夹持的同时将滑杆本体拉出,只需要一个机构即可,不需要两个机构。
进一步,还包括压缩弹簧,压缩弹簧的一端与滑槽的底端连接,另一端与滑杆本体连接。压缩弹簧可协助滑杆本体弹出。
进一步,解锁杆靠近锁定孔的一端上设有橡胶层,减小解锁杆的一端对固定销的冲击。
进一步,还包括位于滑杆本体内的支杆,解锁杆的铰接点在支杆上,解锁杆为直杆,如解锁杆的铰接点在其他位置(如:滑杆本体的内壁)上,解锁杆必须设计成异形,直杆相对于异形杆较容易加工。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技术方案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发明带有自锁功能的滑杆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附图中的附图标记包括:滑槽1、滑杆本体2、固定销3、压簧4、支杆5、压缩弹簧6、缺口7、锁定孔8、解锁杆9。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中的一种带有自锁功能的滑杆,包括滑槽1、滑杆本体2、固定销3、压簧4、支杆5和压缩弹簧6。滑杆本体2为中空结构,滑杆本体2的内壁上设有支杆5,滑杆本体2滑动连接在滑槽1内,滑杆本体2的一端露出滑槽1,滑杆本体2的露出滑槽1的一端上开有缺口7,滑杆本体2的外侧面上设有锁定孔8。压缩弹簧6的一端与滑槽1的底端连接,另一端与滑杆本体2连接。固定销3可穿过滑槽1,固定销3的大小与锁定孔8的大小匹配,压簧4的一端设置在滑槽1上,另一端设置在固定销3上。还包括解锁杆9,锁定孔8的内壁上设有导向槽,该导向槽沿滑杆本体2的周向设置,解锁杆9的中部铰接在支杆5上,解锁杆9的左端穿过导向槽并位于锁定孔8内,解锁杆9的左端上还设有橡胶层,右端可伸出缺口7外。
本实施例以手动操作为例来讲解自锁功能的滑杆的工作过程:在使用时,向左推动滑杆本体2,当工件的锁定孔8与固定销3对准后,固定销3在压簧4的带动下,会进入到锁定孔8内,此时,滑杆本体2就会被锁定,不会在滑槽1内滑动。当需要解锁时,按下位于缺口7处的锁定杆,锁定杆的左端会将固定销3顶起,滑杆本体2没有固定销3的约束可在滑槽1内滑动,只需在解锁的同时,顺势施力,就可以实现滑杆本体2的解锁和滑动。
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发明结构的前提下,还可以作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也应该视为本发明的保护范围,这些都不会影响本发明实施的效果和专利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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