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透射仪无效
| 申请号: | 201410339390.5 | 申请日: | 2014-07-16 |
| 公开(公告)号: | CN104089878A | 公开(公告)日: | 2014-10-08 |
| 发明(设计)人: | 牟鑫;鲁佳浩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和辉光电有限公司 |
| 主分类号: | G01N21/01 | 分类号: | G01N21/01;G01N21/59 |
| 代理公司: | 上海唯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1229 | 代理人: | 曾耀先 |
| 地址: | 201508 上海市金山区***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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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透射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光学检测设备,尤指一种具有较高信噪比的透射仪。
背景技术
信噪比(Signal-to-Noise Ratio,SNR)是透射仪的一个重要性能指标。一般来说,信噪比越大,说明混在信号里的噪声越小,反之,信噪比低时,小信号输入时噪音严重,可能会导致无法区分噪音和输出信号的值,从而大大降低测试的准确度。现有的透射仪光源一般为卤素光源,其发光强度在400nm至500nm范围内远远低于其在500nm以上波长范围内的强度,这使得在400nm至500nm范围信噪比较低,从而导致此波长范围内测试结果可信度大大降低甚至无法测出实际值。对于上述问题业界通常采用将卤素灯更换为氙灯的方法来解决。氙灯光源是利用氙气放电而发光的电光源。氙灯均为连续光谱部分的光谱分布几乎与灯输入功率变化无关,在寿命期内光谱能量分布也几乎不变。氙灯的光、电参数一致性好,工作状态受外界条件变化的影响小。氙灯辐射光谱能量分布与日光相接近,色温约为6000K。因此,氙灯灯源在整个可见光范围内均具有较好的信噪比,但其价格较卤素灯高出数十倍,且需要良好的散热系统。因此,开发其他的提高透射仪信噪比的方法将有利于降低设备运行成本。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较高信噪比的透射仪,其采用简单的光学方法来提高透射仪的信噪比,以增强透射仪的测试能力与测试准确度。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发明提供一种透射仪其包括:光源;设置于所述光源后方的聚光反射装置;设置于所述光源前方的信号收集装置;在所述信号收集装置和所述光源之间设置有聚光装置。
本发明的透射仪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光源为卤素灯。
本发明的透射仪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卤素灯的色温范围为2800K至4000K。
本发明的透射仪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聚光反射装置为聚光凹镜或类似半个积分球的装置。
本发明的透射仪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聚光装置包括凸透镜,所述光源与所述凸透镜的焦点重合。
本发明的透射仪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聚光装置还包括位于所述凸透镜中远离所述光源的一侧的增光膜。
本发明的透射仪的进一步改进在于:所述增光膜是利用微复制技术以将丙烯酸树脂制成的棱镜结构制作在PET基材上制造而成的光学薄膜,其表面是高度为20微米至50微米的微棱镜结构。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采用低成本的卤素灯作为光源,这样可以避免氙灯价格过高的问题。而采用卤素灯作为光源会影响透射仪的信噪比,为了解决信噪比的问题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包含一个聚光装置。聚光装置的采用可以将卤素灯发出的光线集中于被透射的样品,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在卤素灯作为光源时透射仪信噪比过低的问题。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透射仪的第一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透射仪的第一实施例的光路图
图3为本发明透射仪的第二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现有技术中透射仪测试的样品在可见光范围内的透射比曲线;
图5为现有技术中透射仪穿过测试样品的透射光光强曲线;
图6为本发明第一实施例中透射仪测试的样品在可见光范围内的透射比曲线;
图7为本发明第一实施例中透射仪穿过测试样品的透射光光强曲线;
图8为本发明第二实施例中透射仪测试的样品在可见光范围内的透射比曲线;以及
图9为本发明第二实施例中透射仪穿过测试样品的透射光光强曲线。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特定的具体实例说明本发明的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由本说明书所揭露的内容轻易地了解本发明的其他优点与功效。本发明还可以通过另外不同的具体实施方式加以实施或应用,本说明书中的各项细节也可以基于不同观点与应用,在没有背离本发明的精神下进行各种修饰或改变。
需要说明的是,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发明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发明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发明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发明可实施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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