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便于屈光不正患者使用的头戴式显示器无效
| 申请号: | 201410322366.0 | 申请日: | 2014-07-08 |
| 公开(公告)号: | CN104076515A | 公开(公告)日: | 2014-10-01 |
| 发明(设计)人: | 刘书戬;胡梦雅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书戬 |
| 主分类号: | G02B27/01 | 分类号: | G02B27/01 |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 地址: | 110033 辽宁省沈阳市*** | 国省代码: | 辽宁;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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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便于 不正 患者 使用 头戴式 显示器 | ||
1.一种便于屈光不正患者使用的头戴式显示器,包括镜架、显示单元以及光学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单元被设置在所述镜架上方;所述光学模组用于将所述显示单元的图像投射到使用者的眼睛,其包括目镜、物镜、第一反射镜和第二反射镜,所述物镜位于所述显示单元与第一反射镜之间,所述目镜位于所述第一反射镜与第二反射镜之间;所述物镜前侧或后侧设有带有小孔的不透明挡板或挡片,所述第一反射镜用于将穿过所述小孔的光线反射到所述目镜上,所述目镜聚焦所述光线并通过所述第二反射镜将所述光线反射到眼睛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便于屈光不正患者使用的头戴式显示器,其特征在于:令所述目镜的焦距为(f1),眼睛与所述目镜的距离为(L1),所述物镜与所述目镜的距离为(L2),则眼睛与所述目镜的距离(L1),以及所述物镜与所述目镜的距离(L2)应符合公式 之限定。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任一项所述一种便于屈光不正患者使用的头戴式显示器,其特征在于:令所述物镜的焦距为(f2),所述物镜与所述显示单元的距离为(L3),则所述物镜与所述显示单元的距离(L3)应符合公式之限定。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便于屈光不正患者使用的头戴式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不透明挡板或挡片上的小孔与所述显示单元的中心对应。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一种便于屈光不正患者使用的头戴式显示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孔的数量是一个或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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