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吸音隔热膜无效
申请号: | 201410320726.3 | 申请日: | 2014-07-08 |
公开(公告)号: | CN104180120A | 公开(公告)日: | 2014-12-03 |
发明(设计)人: | 马汝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苏州市君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F16L55/033 | 分类号: | F16L55/033;F16L59/08;C08L27/06;C08L55/02;C08L23/08;B32B15/085;B32B15/20;B32B27/08;B32B27/06;B32B27/30;B32B3/30 |
代理公司: | 苏州铭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32246 | 代理人: | 王军 |
地址: | 215164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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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吸音 隔热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具有较高强度、弹性,又能抗氧化和耐腐蚀,还具有高绝热、吸音效果、经济耐用的吸音隔热膜。
背景技术
随着目前全球气候变暖,在低碳经济的大环境中,国家大力鼓励、推广节能减排,而输送管道吸音是非常重要一环。目前市场普遍使用的吸音材料主要为泡沫玻璃、岩棉等。泡沫玻璃本身导热系数较低,但其不足的是价格昂贵,不易施工,而且和管道内壁贴合不紧密,没有反射层,导致吸音效果受到影响;岩棉等材料既不具备反射功能,且不防潮容易氧化,吸音效果很差;为此,我们研发了一种具有较高强度、弹性,又能抗氧化和耐腐蚀,还具有高绝热、吸音效果、经济耐用的吸音隔热膜。
发明内容
本发明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具有较高强度、弹性,又能抗氧化和耐腐蚀,还具有高绝热、吸音效果、经济耐用的吸音隔热膜。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吸音隔热膜,包含阻燃改性抗老化PVC层,所述阻燃改性抗老化PVC层的上表面上附结着改性聚乙烯气囊层;所述改性聚乙烯气囊层由一组改性聚乙烯气囊排列而成;所述改性聚乙烯气囊层上表面上附结着铝箔绝热反射层;所述阻燃改性抗老化PVC层的下表面上附结吸音纳米气凝胶泡棉。
优选的,所述阻燃改性抗老化PVC层由EVA改性材料和改性抗老化PVC-ABS合金粒料制成,EVA改性材料与改性抗老化PVC-ABS合金粒料的质量比为1:10;所述阻燃改性抗老化PVC层的厚度为5-10毫米。
优选的,所述改性聚乙烯气囊的空腔内充有空气,所述改性聚乙烯气囊层的高度为2-8毫米。
优选的,所述吸音纳米气凝胶泡棉的表面呈凹凸状,凹部内植有纳米气凝胶胶体。
优选的,所述吸音纳米气凝胶泡棉的厚度为3-50毫米,所述纳米气凝胶胶体填充饱和率为40-49.3%,所述纳米气凝胶胶体的颗粒直径为60-79nm。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
本发明所述的吸音隔热膜中阻燃改性抗老化PVC层具有高强度、耐低温、韧性好的优点;同时铝箔绝热反射层具有高反射、耐低温、防潮的优点,使得本发明方案具有高吸音绝热、高强度、高减震、高耐低温、高防潮等优异性能。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技术方案作进一步说明:
附图1为本发明所述的吸音隔热膜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铝箔绝热反射层;2、改性聚乙烯气囊层;3、阻燃改性抗老化PVC层;4、吸音纳米气凝胶泡棉。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及具体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附图1为本发明所述的一种吸音隔热膜,包含阻燃改性抗老化PVC层3,所述阻燃改性抗老化PVC层3的上表面上附结着改性聚乙烯气囊层2;所述改性聚乙烯气囊层2由一组改性聚乙烯气囊排列而成;所述改性聚乙烯气囊层2上表面上附结着铝箔绝热反射层1;所述阻燃改性抗老化PVC层3的下表面上附结吸音纳米气凝胶泡棉4。所述阻燃改性抗老化PVC层3由EVA改性材料和改性抗老化PVC-ABS合金粒料制成,EVA改性材料与改性抗老化PVC-ABS合金粒料的质量比为1:10;所述阻燃改性抗老化PVC层3的厚度为5-10毫米;所述改性聚乙烯气囊的空腔内充有空气,所述改性聚乙烯气囊层2的高度为2-8毫米;所述吸音纳米气凝胶泡棉4的表面呈凹凸状,凹部内植有纳米气凝胶胶体;所述吸音纳米气凝胶泡棉4的厚度为3-50毫米,所述纳米气凝胶胶体填充饱和率为40-49.3%,所述纳米气凝胶胶体的颗粒直径为60-79nm。
由于上述技术方案的运用,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下列优点:
本发明所述的吸音隔热膜中阻燃改性抗老化PVC层具有高强度、耐低温、韧性好的优点;同时铝箔绝热反射层具有高反射、耐低温、防潮的优点,使得本发明方案具有高吸音绝热、高强度、高减震、高耐低温、高防潮等优异性能。
上述实施例只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加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作的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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