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门座式起重机的回转机构无效
申请号: | 201410184319.4 | 申请日: | 2014-04-30 |
公开(公告)号: | CN103935915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7-23 |
发明(设计)人: | 程明根;宋志良 | 申请(专利权)人: | 安徽金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主分类号: | B66C23/84 | 分类号: | B66C23/84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246000 安徽省安*** | 国省代码: | 安徽;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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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门座式 起重机 回转 机构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门座式起重机的回转机构。
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生产的中、小型门座式起重机的回转机构均采用一只传动齿轮,安装在回转支承大齿圈的一侧,致使传动齿轮、回转支承内圈均承受较大的径向力,既增加了各构件间的摩擦、缩短了零件的使用寿命,也严重降低了运动部件的工作平稳性。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门座式起重机的回转机构。该机构简单易行,减少了零件间的摩擦,延长了使用寿命,提高了运动部件的运动平稳性。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门座式起重机的回转机构,包括回转平台(1)、回转支承内圈(2)、钢珠(4)、回转支承大齿圈(5)、圆底盘(13),以及安装在回转平台上且左右对称的电动机(7)、减速器(8)、传动齿轮轴(9)、传动齿轮(11);
回转平台(1)与回转支承内圈(2)固定连接;
回转支承内圈(2)通过钢珠(4)与回转支承大齿圈(5)滚动连接且回转支承内圈(2)可在回转支承大齿圈(5)内转动;
回转支承大齿圈(5)通过紧固螺栓(6)与圆底盘(13)固定连接;
两只相同的传动齿轮(11)对称分布在回转支承大齿圈的两侧且与回转支承大齿圈啮合,
电动机(7)通过减速器(8)、传动齿轮轴(9)与传动齿轮(11)连接并驱动传动齿轮(11)转动;传动齿轮(11)通过反作用力的作用使得回转平台(1)作回转运动。
作为优选,传动齿轮轴(9)通过键与传动齿轮(11)连接。
由于两只相同的传动齿轮(11)对称分布在回转支承大齿圈(5)的两侧,当电动机(7)通过减速器(8)和传动齿轮轴(9)带动传动齿轮(11)转动时,由于回转支承大齿圈(5)被紧固螺栓(6)固定在圆底盘(13)上,因此通过传动齿轮(11)受到反作用力驱动回转支承内圈(2)、回转平台(1)绕中轴线作360°旋转。
两只传动齿轮(11)受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径向作用力(f,f1),因此回转支承内圈(2)受到的径向反作用力(f’,f1’)与径向作用力(f,f1)的大小相等且方向相反,即f=f’,f1=f1’,所以回转支承内圈(2)所受合力为零。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一、由于回转支承内圈所受径向力合力为零,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回转支承内圈与钢珠之间的单边磨损。
二、由于两只相同的传动齿轮对称分布在回转支承大齿圈的两侧,所以回转支承内圈只受力偶的作用,从而使运动平稳,有利于提高工效。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发明门座式起重机的回转机构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图2的局部放大图。
图3是本发明门座式起重机的回转机构实施例的传动示意图。
图中,1-回转平台,2-回转支承内圈,3-内圈紧固螺栓,4-钢珠,5-回转支承大齿圈,6-外圈紧固螺钉,7-电动机,8-减速器,9-传动齿轮轴,10-平键,11-传动齿轮,12-锁紧螺母,13-圆底盘,14-底座。
具体实施方式
在图1中,电动机7带动减速器8、传动齿轮轴9及通过平键10和锁紧螺母12固定在传动齿轮轴9上的传动齿轮11转动,与传动齿轮11啮合的回转支承大齿圈通过外圈紧固螺钉6固定在与底座14相连的圆底盘13上,不能转动,因此传动齿轮11既有自转,又必须围绕回转支承大齿圈作圆周运动。于此同时减速器8的底座焊接在回转平台1上,回转支承内圈2通过内圈紧固螺栓3与回转平台1的底部相连,所以一切与回转平台1相连的各零部件均作围绕回转支承大齿圈5的圆周运动。同时,在回转支承大齿圈5与回转支承内圈2之间装有钢珠4,有效地减少了摩擦与磨损(图2)。
如图3所示,两只传动齿轮11受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径向力f、f1作用,因此回转支承内圈2受到的径向反作用力f’、f1’分别与径向力f、f1的大小相等且方向相反,即f=f’,f1=f1’,所以回转支承内圈2所受合力为零。
由于两只传动齿轮位置对称且转动方向相同,回转支承内圈2除了受上述一对径向反作用力f’、f1’的作用外,还受到一对沿支承内圈切线方向的切向力组成的力偶的作用,从而驱动回转支承内圈2平稳转动。
以上所述的本发明实施方式,并不构成对本发明保护范围的限定。任何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修改、等同替换和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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