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紧急眼部冲洗装置在审
| 申请号: | 201410158683.3 | 申请日: | 2014-04-21 |
| 公开(公告)号: | CN105012135A | 公开(公告)日: | 2015-11-04 |
| 发明(设计)人: | 刘以年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以年 |
| 主分类号: | A61H35/02 | 分类号: | A61H35/02 |
| 代理公司: | 泰州地益专利事务所 32108 | 代理人: | 王楚云 |
| 地址: | 225300 江苏省泰*** | 国省代码: | 江苏;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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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
| 搜索关键词: | 紧急 眼部 冲洗 装置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劳保设备,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紧急眼部冲洗装置。
背景技术
洗眼器是安全和劳动保护必备的设备,是接触酸、碱、有机物等有毒、腐蚀性物质场合必备的应急、保护设施。当现场作业者的眼睛或者身体接触有毒有害以及具有其他腐蚀性化学物质的时候,洗眼器可以这些设备对眼睛和身体进行紧急冲洗或者冲淋,主要是避免化学物质对人体造成进一步伤害。现有的洗眼器的喷头采用硬质塑料,容易碰到人的眼球,造成使用者的不适。另外,现有的喷头的横向距离无法调节,不能适应不同眼距的人使用。
发明内容
本发明主要是解决现有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从而提供一种紧急眼部冲洗装置。
本发明的上述技术问题主要是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得以解决的:
一种紧急眼部冲洗装置,包含一集水漏斗,所述的集水漏斗的侧壁上设有一进水管,其底部设有一出水管,所述的集水漏斗内设有一可旋转的冲洗部,所述的冲洗部的两端分别设有一可调节的喷头。
作为本发明的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冲洗部包含一三通连接管,所述的三通连接管与所述的进水管固定连接,所述的三通连接管的两侧分别设有一调节套筒和一调节弯头,所述的喷头与所述的调节弯头固定连接。
作为本发明的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喷头包含一中空的半封闭的圆筒状的喷头主体,所述的喷头主体的顶部设有放射状的喷射孔。
作为本发明的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喷头与所述的调节弯头卡合连接。
作为本发明的较佳的实施例,所述的的喷头为硅胶制成。
本发明的紧急眼部冲洗装置利用硅胶制成的喷头,大大提高了紧急眼部冲洗装置的舒适性和安全性。另外,放射状的喷射更能有效重新整个球状的眼球。由于喷头既可以调节其间距,也可以调节其设置角度,灵活性更大,使用更为方便。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的紧急眼部冲洗装置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紧急眼部冲洗装置的立体结构示意图,此时为另一个视角;
图3为图1中的紧急眼部冲洗装置的立体结构分解示意图;
图4为图3中的紧急眼部冲洗装置的A区域的细节放大示意图;
图5为图4中的紧急眼部冲洗装置的喷头的立体结构示意图;
图6为图5中的紧急眼部冲洗装置的喷头的立体结构示意图,此时为另一个视角;
其中,
1、紧急眼部冲洗装置;2、出水管;3、进水管;4、冲洗部;41、三通连接管;42、调节套筒;43、调节弯头;44、喷头;441、喷头主体;442、喷射孔;5、集水漏斗。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进行详细阐述,以使本发明的优点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从而对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做出更为清楚明确的界定。
本发明提供了一种紧急眼部冲洗装置。
如图1至图6所示,一种紧急眼部冲洗装置1,包含一集水漏斗5,该集水漏斗5的侧壁上设有一进水管3,其底部设有一出水管2,该集水漏斗5内设有一可旋转的冲洗部4,该冲洗部4的两端分别设有一可调节的喷头44。
该冲洗部4包含一三通连接管41,该三通连接管41与该进水管3固定连接,该三通连接管41的两侧分别设有一调节套筒42和一调节弯头43,该喷头44与该调节弯头43固定连接。
如图5和图6所示,该喷头44包含一中空的半封闭的圆筒状的喷头主体441,该喷头主体441的顶部设有放射状的喷射孔442。该喷头44与该调节弯头43卡合连接。
另外,该的喷头44为硅胶制成。
该发明的紧急眼部冲洗装置利用硅胶制成的喷头,大大提高了紧急眼部冲洗装置的舒适性和安全性。另外,放射状的喷射更能有效重新整个球状的眼球。由于喷头既可以调节其间距,也可以调节其设置角度,灵活性更大,使用更为方便。
以上仅仅以一个实施方式来说明本发明的设计思路,在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发明可以扩展为同时外接更多的功能模块,从而最大限度扩展其功能。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不经过创造性劳动想到的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应该以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保护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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