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可调式正畸开口器有效
申请号: | 201410157695.4 | 申请日: | 2014-04-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3919621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7-16 |
发明(设计)人: | 王胜国;李小平;蒲高成;田常生 | 申请(专利权)人: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主分类号: | A61C19/06 | 分类号: | A61C19/06;A61C7/00;A61B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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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调式 开口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口腔使用的医疗器械,尤其涉及一种可调式正畸开口器。
背景技术
在口腔正畸临床中,开口器是一种常用的粘结托槽的辅助工具。为了达到最佳的矫治效果,经常需要在第二恒磨牙甚至第三磨牙上面粘结正畸附件;但是目前应用的开口器主要是撑开口腔前部的唇颊粘膜,对磨牙区粘膜几乎没有支撑,从而造成第二恒磨牙和第三磨牙颊面管及其他附件很难准确、顺利、牢固就位,从而影响正畸矫治的顺利进行。
有部分医生采取第二恒磨牙或第三磨牙粘结带环的方法来减少矫治附件的脱落。但是,应用带环同样存在就位困难、准确就位难的问题,同时,应用带环对颊粘膜的刺激更大,矫治后容易发生食物嵌塞。
发明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上述不足,本发明提供了一种能够在撑开口腔前部唇颊粘膜的同时撑开磨牙区的颊粘膜,从而利于磨牙区粘结正畸附件的可调式正畸开口器。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采用了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可调式正畸开口器,包括口腔前部支撑器、磨牙区支撑翼和磨牙区支撑翼调节簧;
所述口腔前部支撑器包括连接杆和两个耳廓,所述连接杆为弧形结构,两个耳廓的侧部通过连接杆连接并构成一个整体;耳廓由耳廓大翼和耳廓小翼构成,耳廓大翼和耳廓小翼为上下层叠布置;
每个耳廓大翼的外侧均设置一个磨牙区支撑翼,所述磨牙区支撑翼为半椭圆的片状结构;所述磨牙区支撑翼的两端分别通过磨牙区支撑翼调节簧与耳廓大翼的外侧面连接。
作为本发明的一种优选方案,所述磨牙区支撑翼调节簧由弹性不锈钢丝制成,弹性不锈钢丝中的一段弯曲成至少一个圆环。
作为本发明的另一种优选方案,所述磨牙区支撑翼伸出耳廓大翼外侧的端部距离耳廓大翼的外侧面2.0-2.8mm;所述磨牙区支撑翼的开口距离为1.5-2.5mm。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如下优点:
1、在耳廓上通过磨牙区支撑翼调节簧设置磨牙区支撑翼,该磨牙区支撑翼撑开了磨牙区颊粘膜,利于后牙区正畸附件粘结。
2、磨牙区支撑翼的两端分别通过磨牙区支撑翼调节簧与耳廓大翼外侧连接,通过该磨牙区支撑翼调节簧可以调节对磨牙区颊粘膜的支撑力度,可以在利于操作的同时尽量减少开口器操作中的不适。
附图说明
图1为一种可调式正畸开口器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连接杆;2-耳廓;21-耳廓大翼;22-耳廓小翼;3-磨牙区支撑翼;32-磨牙区支撑翼调节簧。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地描述。
如图1所示,一种可调式正畸开口器,包括口腔前部支撑器、磨牙区支撑翼3和磨牙区支撑翼调节簧32。
其中,口腔前部支撑器包括连接杆1和两个耳廓2,连接杆1为弧形结构,连接杆1为一连接薄板,两个耳廓2的侧部通过连接杆1连接并构成一个整体,两个耳廓2和连接杆1一体制成。耳廓2由耳廓大翼21和耳廓小翼22构成,耳廓大翼21和耳廓小翼22为上下层叠布置(即耳廓大翼21位于耳廓小翼22的上方,耳廓大翼21和耳廓小翼22组成侧面开口的U型结构)。口腔前部支撑器上的连接杆1具有一定的弹性,口腔前部支撑器上的耳廓大翼21和耳廓小翼22在受到由外界压力的压迫时可以向两个耳廓2之间或两个耳廓2的外侧弯曲,当外部压力消失时,两个耳廓2再恢复到原来的位置。
每个耳廓大翼21的外侧均设置一个磨牙区支撑翼3,磨牙区支撑翼3为半椭圆的片状结构。磨牙区支撑翼3的两端分别通过磨牙区支撑翼调节簧32与耳廓大翼21的外侧面连接,使磨牙区支撑翼3伸向耳廓大翼21的外侧。磨牙区支撑翼调节簧32的一端与磨牙区支撑翼3的一端固定连接,磨牙区支撑翼调节簧32的另一端与耳廓大翼21的外侧面固定连接。磨牙区支撑翼调节簧32由弹性不锈钢丝制成,弹性不锈钢丝中的一段弯曲成至少一个圆环,只需用尖嘴钳夹着不锈钢丝,用力旋转便可形成一圆环,圆环的数量可根据调节对磨牙区颊粘膜的支撑力度的大小确定。
磨牙区支撑翼3伸出耳廓大翼21外侧的端部距离耳廓大翼21的外侧面2.0-2.8m,磨牙区支撑翼3的开口距离为1.5-2.5mm,磨牙区支撑翼3可以是半圆形,也可以做成半椭圆形,该尺寸下的磨牙区支撑翼3均能与颊粘膜的形状相适应。
最后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而非限制,尽管参照较佳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可以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换,而不脱离本发明技术方案的宗旨和范围,其均应涵盖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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