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一种手捻葫芦人偶制作工艺在审
申请号: | 201410058829.7 | 申请日: | 2014-02-21 |
公开(公告)号: | CN104859360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8-26 |
发明(设计)人: | 沈志峰 | 申请(专利权)人: | 沈志峰 |
主分类号: | B44C5/00 | 分类号: | B44C5/00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300353 天津市津*** | 国省代码: | 天津;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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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葫芦 制作 工艺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葫芦制作工艺,特别涉及到一种手捻葫芦人偶制作工艺。
背景技术
传统工艺品种类很多,常常有很大的艺术性和收藏价值,众所周知的工艺,比如核雕,玉雕,木雕等,都是以橄榄核,玉石,红木作为本体。作为工艺之一的葫芦,工艺中可以对葫芦进行雕刻,考漆,上色等工序来实现其价值。葫芦就代表多子多福,辟邪,增财,作为艺术品很有收藏价值,特别是手捻葫芦,体积小,一般很少作为物件制作,都是直接拿在手里作为手把件。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搜索到的相关专利如下:专利名:一种利用瓠壳制作工艺品的制作方法,申请日:2004.12.16.申请号:200410075574.1公告号:CN1789020AW介绍了有关葫芦的制作工艺,可是制作工艺简单,没有涉及到具体的人偶制作,也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挑选及分割,有待推陈出新。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搜索到的另一相关专利如下:专利名:刻漆葫芦生产工艺,申请日:2008.07.09,申请号:20081003924.X,公告日:CN1012141771A介绍了主要介绍了葫芦刻漆的工艺,没有具体涉及到葫芦制作,也有待推陈出新。
发明内容
为了克服上述技术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手捻葫芦人偶制作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挑选,根据人偶造型选择手捻葫芦,(2)切割,根据人偶头部,胳膊,道具的造型,切割手捻葫芦和底板,(3)打磨,打磨工具打磨切割下的手捻葫芦,(4)上色,调色,涂色,修饰手捻葫芦各部分,(5)粘合,用粘合工具粘合上色的手捻葫芦,(6)喷漆,喷涂清漆保护人偶造型。
优选的,所述人偶造型包括粗壮人偶造型选择大手捻葫芦,细瘦人偶造型选择细长手捻葫芦,小人偶造型选择小手捻葫芦。
优选的,所述头部造型切割手捻葫芦,切割部分包括浑圆手捻葫芦底部、扁圆手捻葫芦底部、带藤蔓手捻葫芦上部。
优选的,所述胳膊造型是根据人物动作形态选择不同大小及外部样式的手捻葫芦切割成合适弯度粗细的胳膊造型。
优选的,所述道具造型是切割手捻葫芦适合形状的位置。
优选的,所述底板包括KT板、木塑板、木板。
优选的,所述打磨工具包括电轮、砂轮、砂纸、壁纸刀,电锯,线锯。
优选的,所述调色,涂色,修饰用的着色剂包括丙烯颜色和水粉。
优选的,所述粘合工具包括热熔胶棒和强力胶。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通过六个步骤完成手捻葫芦人偶的制作,制作的手捻葫芦人偶逼真,可以用于单个人偶及人偶组合造型,还可以配合道具,能制作出不同场景下的人偶形象,可以根据具体要求制作,制作出来的造型用来作为摆件及纪念用品,也可以随身携带,及作为礼品赠送,一方面提高了在艺术上的显著价值,另一方面也提供了其商业价值。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对本发明做进一步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的实施方案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实例1一种手捻葫芦人偶制作工艺:包括如下步骤:
(1)挑选,根据人偶造型选择手捻葫芦,其中粗壮人偶造型选择大手捻葫芦,细瘦人偶造型选择细长手捻葫芦,小人偶造型选择小手捻葫芦。
(2)切割,根据人偶头部,胳膊,道具的造型,切割手捻葫芦和底板,其中头部造型是通过切割手捻葫芦所需部分,切割部分包括浑圆手捻葫芦底部、扁圆手捻葫芦底部、带藤蔓手捻葫芦上部,切割下来浑圆手捻葫芦底部用在人偶头部大的造型,扁圆手捻葫芦底部用在头部长圆形的造型,带藤蔓葫芦上部用在长形头部造型;所述胳膊造型是根据人物动作形态选择不同大小及外部样式的手捻葫芦切割成合适弯度粗细的胳膊造型;所述道具造型是切割手捻葫芦适合形状的位置作为道具;所述底板包括KT板、木塑板、木板,根据整体人偶造型组合的大小来切割底板。
(3)打磨,打磨工具打磨切割手捻葫芦,所述打磨工具包括电轮、砂轮、砂纸、壁纸刀,电锯,线锯,综合使用各种工具来完成人偶造型的打磨,使外形光滑。
(4)上色,将手捻葫芦各部分调色,涂色,修饰,所述着色剂包括丙烯颜色和水粉。
(5)粘合,用粘合工具粘合上色的葫芦,所述粘合工具包括热熔胶棒和强力胶。
(6)喷漆,喷涂清漆保护人偶造型。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较佳实施方式仅为说明本发明的技术构思及特点,其目的在于让熟悉此项技术的人士能够了解本发明的内容并据以实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凡根据本发明精神实质所作的有效变化或修饰,都应涵盖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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