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高效燃烧器外火盖在审
申请号: | 201410022584.2 | 申请日: | 2014-01-09 |
公开(公告)号: | CN103776032A | 公开(公告)日: | 2014-05-07 |
发明(设计)人: | 周崇高 | 申请(专利权)人: | 周崇高 |
主分类号: | F23D14/46 | 分类号: | F23D14/46 |
代理公司: | 暂无信息 | 代理人: | 暂无信息 |
地址: | 528429 广东省*** | 国省代码: | 广东;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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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高效 燃烧 器外火盖 | ||
【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燃烧器,尤其涉及高效燃烧器外火盖。
【背景技术】
现有燃气灶具中燃烧器的结构,一般包括有火盖座、中心火盖和外火盖,火盖座上分别设置有中心火腔及其外火腔,中心火盖和外火盖分别坐于中心火腔和外火腔上,中心火盖底部设有与中心火腔相连通配合的中心火盖腔,中心火盖的外侧壁上开有多个喷火孔,所述外火盖为环形火盖,环形火盖由环形顶壁、环形内侧壁和环形外侧壁构成,环形火盖的底部形成有环形通槽,环形火盖的环形外侧壁上沿其圆周方向开有若干个主火孔,由于传统外火盖内主火离中心火较近,内主火出火孔设置于火盖的中下部,当坐锅使用时中心火与内主火燃烧时火焰产生交叉燃烧,由于燃烧时二次空气补充不足,容易产生脱火、熄火等。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一种具有三个层次均匀加热效果、燃烧稳定的高效燃烧器外火盖。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如下技术方案:
高效燃烧器外火盖,该外火盖为环形火盖,所述外火盖由环形顶壁、环形内侧壁和环形外侧壁,环形内侧壁和环形外侧壁竖直设置,环形顶壁相对于环形内侧壁和环形外侧壁由内向外逐渐升高的倾斜设置,所述环形顶壁、环形内侧壁和环形外侧壁形成有一环形混气槽;所述环形外侧壁上沿其圆周方向开设有若干个与环形混气槽分别连通的主火孔;所述环形顶壁与环形外侧壁连接处还形成有一水平设置的水平连接部,所述水平连接部上沿其圆周方向开设有若干个与环形混气槽分别连通的燃气通孔;所述环形外侧壁顶端还连接有一水平设置的环状顶盖,所述环状顶盖下表面与水平连接部上表面之间形成一向内开口并与多个燃气通孔连通的环形火焰槽。
优选地,所述环状顶盖、环形顶壁、环形内侧壁和环形外侧壁一体成型。
优选地,所述环形顶壁顶端沿其圆周方向开设有若干个与环形混气槽分别连通的斜火孔。
优选地,所述环形外侧壁外围还形成有一倾斜包围的裙边。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发明的环形顶壁顶端开设有若干个与环形混气槽分别连通的斜火孔,环形外侧壁上开设有若干个与环形混气槽分别连通的主火孔,环状顶盖下表面与水平连接部上表面之间形成一向内开口并与多个燃气通孔连通的环形火焰槽,这样,在外火盖内表面上部形成以斜火孔与环形火焰槽出火的环形中火焰,以及以环形外侧壁上主火孔出火的外主火,坐锅使用时环形中火焰远离中心火,燃烧时不易交叉燃烧,不脱火,不离焰,使锅底与火焰接触有三个区域,即中心火区域、环形中火焰区域和外主火,可以对锅底实现三个层次的均匀加热效果,提高了热效率,且火焰燃烧更加稳定。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发明的半剖主视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发明的剖面俯视立体结构放大示意图;
图4是本发明的剖面仰视立体结构放大示意图;
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说明。
【具体实施方式】
高效燃烧器外火盖,如图1至图4所示,该外火盖为环形火盖,所述外火盖由环形顶壁1、环形内侧壁2和环形外侧壁3,环形内侧壁2和环形外侧壁3竖直设置,环形顶壁1相对于环形内侧壁2和环形外侧壁3由内向外逐渐升高的倾斜设置,所述环形顶壁1、环形内侧壁2和环形外侧壁3形成有一环形混气槽4;环形外侧壁3上沿其圆周方向开设有若干个与环形混气槽4分别连通的主火孔5;环形顶壁1顶端沿其圆周方向开设有若干个与环形混气槽4分别连通的斜火孔6;在环形顶壁1与环形外侧壁3连接处还形成有一水平设置的水平连接部7,水平连接部7上沿其圆周方向开设有若干个与环形混气槽4分别连通的燃气通孔8;在环形外侧壁1顶端还连接有一水平设置的环状顶盖9,环状顶盖9下表面与水平连接部7上表面之间形成一向内开口并与多个燃气通孔8连通的环形火焰槽10。
其中,环状顶盖9、环形顶壁1、环形内侧壁2和环形外侧壁3一体成型,在环形外侧壁3外围还形成有一倾斜包围的裙边30。
该外火盖应用于燃烧器时,在外火盖内表面上部形成以斜火孔与环形火焰槽出火的环形中火焰,以环形外侧壁上主火孔出火的外主火,环形中火焰远离中心火焰,燃烧时不易交叉燃烧,不脱火,不离焰,在坐锅使用时,锅底与火焰接触有三个区域,即中心火区域、环形中火区域和外主火,可以对锅底实现三个层次的均匀加热效果,提高了热效率,且火焰燃烧更加稳定。
以上所述实施例只是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非以此限制本发明的实施范围,凡依本发明之形状、构造及原理所作显而易见的变动,以及其他凡是不脱离本发明实质的改动,均应涵盖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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