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彩色激光标记有效
申请号: | 201380053037.4 | 申请日: | 2013-10-10 |
公开(公告)号: | CN104703808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6-10 |
发明(设计)人: | P.卡兰特;B.沃曼斯;I.格尤恩斯;B.阿尔特斯 | 申请(专利权)人: | 爱克发-格法特公司 |
主分类号: | B41M5/34 | 分类号: | B41M5/34;B41M5/337 |
代理公司: |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72001 | 代理人: | 徐晶;林森 |
地址: | 比利时*** | 国省代码: | 比利时;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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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彩色 激光 标记 | ||
1.使用分别具有激光发射波长λ(L-1)、λ(L-2)和λ(L-3)的三种红外激光L-1、L-2和L-3制备彩色激光标记的制品的方法,且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 用所述红外激光L-1激光标记包含具有在红外区的吸收最大值λmax(IR-1)的红外染料IR-1的第一彩色激光可标记层;
- 用所述红外激光L-2激光标记包含具有在红外区的吸收最大值λmax(IR-2)的红外染料IR-2的第二彩色激光可标记层;
- 用所述红外激光L-3激光标记包含具有在红外区的吸收最大值λmax(IR-3)的红外染料IR-3的第三彩色激光可标记层;和
- 将所述彩色激光可标记制品至少部分暴露于具有520nm-700nm的波长的光;
其中:
所述激光发射波长满足以下条件:
λ(L-1) > λ(L-2) > λ(L-3);
所述红外红色染料吸收最大值满足以下条件:
λmax(IR-1) > λmax(IR-2) > λmax(IR-3);且
在暴露所述第一彩色激光可标记层之前由所述红外激光L-1发射的光依次穿过所述第三彩色激光可标记层和所述第二彩色激光可标记层。
2.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光具有550nm-600nm的波长。
3.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中800nm < λmax(IR-3) < 1000nm。
4.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λmax(IR-1) > 1100nm。
5.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激光发射波长λ(L-1)、λ(L-2)和λ(L-3)与所述红外红色染料吸收最大值λmax(IR-1)、λmax(IR-2)和λmax(IR-3)分别地相差不超过30nm。
6.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部分暴露使用激光或LED进行。
7.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部分暴露根据图像进行。
8.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部分暴露为总体暴露。
9.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的方法,其中所述彩色激光可标记制品穿过透明双轴拉伸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箔激光标记。
10.彩色激光标记的制品,其依次至少包括:
a) 芯载体;
b) 第一彩色激光可标记层,其包含具有在红外区的吸收最大值λmax(IR-1)的红外染料IR-1;
c) 第二彩色激光可标记层,其包含具有在红外区的吸收最大值λmax(IR-2)的红外染料IR-2;和
d) 第三彩色激光可标记层,其包含具有在红外区的吸收最大值λmax(IR-3)的红外染料IR-3;
其中所述红外染料吸收最大值满足以下条件:
λmax(IR-1) > λmax(IR-2) > λmax(IR-3);且
其中,当通过装备有可见光滤器的分光光度计测定时,在所述芯载体的同一侧上具有相同光密度的两个区域中所述红外染料IR-3在λmax(IR-3)下的吸收值相差至少10%。
11.权利要求10的彩色激光标记的制品,其中满足条件800nm < λmax(IR-3) < 1000nm。
12.权利要求10或11的彩色激光标记的制品,其中在所述芯载体的同一侧上的两个相同区域中所述红外染料IR-1在λmax(IR-1)下的吸收值相差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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