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用于在特定目标群体中减少酒精消耗的纳美芬在审
申请号: | 201380034056.2 | 申请日: | 2013-06-27 |
公开(公告)号: | CN104411313A | 公开(公告)日: | 2015-03-11 |
发明(设计)人: | L·托鲁普;A·阿巴利基;A·布拉德斯特拉姆;C·佩尔松;D·缪黎恩;P·索伦森;T·J·延森;J·B·奥斯特格尔德 | 申请(专利权)人: | H.隆德贝克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A61K31/485 | 分类号: | A61K31/485;A61P25/32 |
代理公司: | 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72003 | 代理人: | 吴小瑛;张福根 |
地址: | 丹麦*** | 国省代码: | 丹麦;D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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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用于 特定 目标 群体 减少 酒精 消耗 纳美芬 | ||
1.用于减少罹患酒精依赖的患者的酒精消耗的纳美芬,其中所述使用包括以下步骤;
a)鉴定罹患酒精依赖的患者,i)该患者具有高DRL,以及ii)该患者在初始评估后的观察期之后维持高DRL,并且
b)向步骤a)中鉴定的患者给予治疗有效量的纳美芬,其中所述纳美芬按需给予,例如在该患者察觉到饮酒的风险的每天,优选在预期饮酒时间之前的1-2小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美芬,其中所述初始评估后的观察期是1-2周,例如约2周。
3.根据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美芬,其中在步骤a)中鉴定的患者具有对应于以下消耗的DRL:针对男性,>60g/日的纯酒精;而针对女性,>40g/日。
4.根据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美芬,其中已经通过计算评估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的平均每日酒精消耗(以g/日计)而评估了在步骤a)i)中鉴定的所述高DRL,其中所述一段时间是1周或更长,例如2周或更长、例如3周或更长、例如4周或更长、例如1个月或更长、例如2个月或更长、例如3个月或更长、例如4个月或更长、例如5个月或更长、例如6个月或更长,例如约1年。
5.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美芬,其中通过计算所述观察期内的平均每日酒精消耗(以g/日计)来评估步骤a)ii)中的所述维持的DRL。
6.根据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美芬,其中所述患者经受集中于增强的治疗依从性和减少的酒精消耗的咨询。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纳美芬,其中根据BRENDA模型进行所述咨询。
8.根据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美芬,其中所述纳美芬有待用于6-12个月的治疗期,例如6个月。
9.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美芬,其中所述患者是12岁或更大,例如14岁或更大,例如16岁或更大,例如18岁或更大。
10.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美芬,其中纳美芬的量是10-20mg,例如10mg、11mg、12mg、13mg、14mg、15mg、16mg、17mg、18mg、19mg或20mg。
11.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美芬,其中所述纳美芬以药学上可接受的酸加成盐的形式给予。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纳美芬,其中所述纳美芬以盐酸盐二水合物的形式给予。
13.根据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纳美芬,其中所述纳美芬以口服剂型,例如片剂或胶囊给予。
14.根据权利要求1-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纳美芬与一种另外的活性成分组合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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