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种贴身式耳机有效
申请号: | 201320783686.7 | 申请日: | 2013-12-02 |
公开(公告)号: | CN203618104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5-28 |
发明(设计)人: | 邵天宇;陈爱焘;王晶瑜 | 申请(专利权)人: | 上海控江中学附属民办学校 |
主分类号: | H04R1/10 | 分类号: | H04R1/10 |
代理公司: | 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 31219 | 代理人: | 张艳 |
地址: | 200082 *** | 国省代码: | 上海;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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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种 贴身 耳机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具体涉及一种贴身式耳机。
背景技术
在电子通信越来越发达的今天,音响、手机、电脑、MP3等电子设备等成为入场生活的常用设备,从而使得用于连接在这些设备上的具有音讯输出的功能的耳机成为一种必要的部件。现有的耳机具有多种多样的功能,例如可以内置麦克风允许用户向耳机输入信息,耳机内置倾听扬声器从而有音频输出,具有蓝牙功能的无线通信耳机等。
上述的耳机在近距离和用户相对静止的情况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然而如果耳机用户处于走路、跑步或者骑行的状态时,塞入式的耳机由于耳线的重力拉伸作用很容易出现耳机脱落的情况,这种情况使得耳机用户不能很好的接收到信号,同时,脱落的耳机特别是耳机头很容易由于碰撞或者拉扯出现损坏,使得耳机的使用寿命变短。
专利2012200672255公开了一种自动调节音量的运动耳机,这种耳机应用包含速度检测模块、噪音采集模块、运算处理模块、控制模块和音量输出模块,通过对速度和噪音进行采集,处理从而检测判断使用者所处的环境和运动变化情况,实时的自动调节音量,适合运动中使用。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贴身式耳机,所述贴身式耳机为塞入式耳机,其耳塞可以更换,并且耳机线可以固定,而且使得耳塞不易掉落。这种耳机特别适合运动时使用。
为实现上述目的或其他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贴身式耳机,所述的贴身式耳机包括耳塞部和插头部,所述耳塞部包括两个耳塞、第一耳机线、第二耳机线以及一个耳塞插针,第一耳机线的一端和第二耳机线的一端分别各与一所述耳塞连接,第一耳机线的另一端和第二耳机线的另一端与耳塞插针连接,所述的第一耳机线比第二耳机线长,所述第一耳机线上套有热致型形状记忆高分子材料管;所述插头部包括固定块、插头导线和耳机插针,所述的固定块上设有与所述耳塞插针相配合的耳塞插口,所述插头导线的一端与固定块连接,所述插头导线的另一端与耳机插针连接。
优选地,所述的第一耳机线和第二耳机线上包裹有一滑动块,所述滑动块与所述第一耳机线和第二耳机线滑动连接。通过滑动块可以调节第一耳机线和第二耳机线分开点,从而更好的固定耳机线。
优选地,所述的耳塞与第一耳机线和第二耳机线的连接处设有橡胶圈,所述橡胶圈将耳塞与入口处的第一耳机线和第二耳机线密封胶接为一体。
优选地,所述的耳塞的前端设有耳塞缓冲垫。所述的耳塞缓冲垫采用橡胶或者硅胶材料。这种耳塞缓冲垫能够很好的贴合耳朵,并且柔软舒适,减少了耳塞对耳朵的磨损。
优选地,本实用新型中所述的热致型形状记忆高分子材料管采用如专利CN101100500A中记载的聚氨酯形状记忆高分子材料制成的热致型形状记忆高分子材料管。在使用时,这种热致型形状记忆高分子材料管使得第一耳机线形成的弧度与脖颈弧度相同,从而能紧密的绕在脖颈处,起到固定作用。运动中拉扯使得耳塞很容易坏掉,而整体更换耳机造成浪费,本实用新型中的耳塞插头的结构,使得在更换时,可以只更换含耳塞部分的耳机线,从而节省了成本,具有经济实惠的效果。同时,由于插头的存在,在使用本实用新型的耳机时,也可以方便的将耳机线穿在上衣的孔中,耳机线会紧贴在上衣的衣服上,防止运动时耳机掉落。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贴身式耳机的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
1.耳塞缓冲垫;
2.耳塞;
21橡胶圈;
3.滑动块;
4.固定块;
51第一耳机线;
52第二耳机线;
6插头导线;
7耳机插针;
8热致型形状记忆高分子材料管。
具体实施方式
以下通过具体实施例说明本实用新型,但实施例仅用于说明,并不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
参阅图1。须知,本说明书所附图式所绘示的结构、比例、大小等,均仅用以配合说明书所揭示的内容,以供熟悉此技术的人士了解与阅读,并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限定条件,故不具技术上的实质意义,任何结构的修饰、比例关系的改变或大小的调整,在不影响本实用新型所能产生的功效及所能达成的目的下,均应仍落在本实用新型所揭示的技术内容得能涵盖的范围内。同时,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间”及“一”等的用语,亦仅为便于叙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围,其相对关系的改变或调整,在无实质变更技术内容下,当亦视为本实用新型可实施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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