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船舶有效
申请号: | 201320767713.1 | 申请日: | 2013-11-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3698599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7-09 |
发明(设计)人: | 田新 | 申请(专利权)人: | 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
主分类号: | B63B19/00 | 分类号: | B63B19/00 |
代理公司: | 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37101 | 代理人: | 崔滨生 |
地址: | 266000 山东*** | 国省代码: | 山东;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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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船舶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运输设备,尤其涉及一种船舶。
背景技术
现有的船舶中都会设置防火装置,一旦发生火灾,由于船舶中通常设置有各种电缆和燃料等易燃品,加上海洋气候的特殊性,火势会迅速蔓延,如不及时灭火,将造成严重后果。现有船舶的防火装置造价偏高,对于小型船舶,如果防火装置造价过高,会影响船舶的实用性,因此,现有技术中防火装置的成本高,实用性差。
发明内容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船舶,解决现有技术中的船舶的防火装置成本高,实用性差的缺陷,实现降低船舶制造成本,以提高船舶的实用性。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技术方案是,一种船舶,包括船体,所述船体上设置有通风口,还包括船舶用氧气隔绝防火装置,所述船舶用氧气隔绝防火装置包括隔火板、插销和控制拉线,所述插销插设在所述隔火板上,所述控制拉线的一端部与所述插销连接在一起;所述隔火板的一端部通过合页铰接在所述通风口上,所述隔火板的另一端部通过所述插销插设在所述船体上。
如上所述的船舶,所述控制拉线的另一端部设置在船体的甲板上方。
如上所述的船舶,所述控制拉线另一端部固设有一拉环。
如上所述的船舶,所述通风口设置有百叶窗。
如上所述的船舶,所述隔火板位于所述百叶窗的内侧。
本实用新型提供的船舶,通过设置船舶用氧气隔绝防火装置,将控制线的一端设置在甲板上,通过拉动控制拉绳,使隔火板上的插销脱落,隔火板落下与船体贴合,阻断通风口的通风,使船舱与空气隔绝,达到灭火的目的,同时精简了防火装置,降低了制造成本,提高了船舶的实用性。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一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实用新型船舶实施例的主视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所示,本实施例船舶,包括,船体1,船体1上设置有通风口2,还包括船舶用氧气隔绝防火装置,船舶用氧气隔绝防火装置包括隔火板31、插销32和控制拉线33,插销32插设在隔火板31上,控制拉线33的一端部与插销32连接在一起;隔火板31的一端部通过合页(未绘示)铰接在通风口2上,隔火板31的另一端部通过插销32插设在船体1上。
具体而言,本实施例船舶上设置有船舶用氧气隔绝防火装置,其中船舶用氧气隔绝防火装置的隔火板31的一端部通过合页铰接在通风口2上部,另一端部通过插销32车设在船体1上,控制拉线33的一端部与插销32固设在一起,发生火灾时,拉动控制拉线33,隔火板上31上的插销32脱落,隔火板31与插销32连接的一端在重力的作用下围绕合页下落,与船体1贴合,阻断通风口2的通风,使得舱内火源因缺少氧气而熄灭。
进一步的,本实施例中控制拉线33的另一端部设置在船体1的甲板上方。具体的,通过将控制拉线33的另一端部设置在甲板上方,发生火灾时,工作人员不必进入舱体,在甲板上就可以拉动控制拉线33,使插销32脱落,隔火板31落下与与船体1贴合,使舱体与空气隔绝,达到灭火的目的。为了方便工作人员拉动控制拉线33,控制拉线33的末端设置有一拉环34,进一步的,为了方便控制通风口2的通风量,通风口2上设置有百叶4,正常工作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控制通风口2的通风量,发生火灾时,可以关闭百叶窗4,从而更有效的阻断空气,提高灭火效果,优选的,为了保护隔火板31,保证灭火质量,隔火板31设置在百叶窗4的内侧。
本实施例船舶,通过在船舶上设置船舶用氧气隔绝防火装置,通过在甲板上拉动控制拉线,使隔火板落下与船体贴合,阻断通风口的通风能力,床舱内的货源因缺少氧气而熄灭,有效的达到灭火的目的,同时还降低了制造成本,提高了船舶的实用性。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实施例仅用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而非对其限制;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而这些修改或者替换,并不使相应技术方案的本质脱离本实用新型各实施例技术方案的精神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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