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直肠切除用手术剪刀有效
申请号: | 201320758003.2 | 申请日: | 2013-11-27 |
公开(公告)号: | CN204049766U | 公开(公告)日: | 2014-12-31 |
发明(设计)人: | 刘立业;李艳;汤礼军;张国虎;王永华;闫洪涛;刘卫辉;王涛;罗皓 | 申请(专利权)人: | 刘立业 |
主分类号: | A61B17/3201 | 分类号: | A61B17/3201;A61B17/3205 |
代理公司: | 成都顶峰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51224 | 代理人: | 李崧岩 |
地址: | 610000 四川省*** | 国省代码: | 四川;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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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直肠 切除 用手 剪刀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直肠切除用手术剪刀。
背景技术
现有临床上直肠切除手术所采用的手术剪刀均为现有普通的剪刀,即为直线型的剪刀,在使用时,医生需要使用剪刀切除,而由于手术口较小,而且剪刀为直线型的,医生需要将剪刀倾斜较大的角度然后进行剪切,使用相当不方便,而且剪切后直肠端部基本为齿条状,不利于后期的愈合;就算是采用现有的一些刀头为弧形的剪刀,在做直肠切除手术时一样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直肠切除用手术剪刀,解决现有剪刀在进行直肠切除手术时不方便,以及直肠切除后不利于后期愈合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直肠切除用手术剪刀,包括刀头,与刀头相连的刀柄,所述刀头与刀柄呈直角,所述刀柄是由可拆卸相连的上刀柄和下刀柄组成,所述下刀柄与刀头固定相连,所述上刀柄上还设有指环,所述下刀柄上设有刻度。
进一步地,所述刀头由刀片结合件和与刀片结合件可拆卸连接的刀片组成,所述刀片结合件与下刀柄固定相连。
再进一步地,所述刀片与刀片结合件相连的一侧呈“凸”形,刀片结合件与刀片相连的一侧呈“凹”形;所述刀片远离刀片结合件一侧的中部是刀锋。
更进一步地,所述下刀柄与上刀柄相连的一端为空心结构,所述上刀柄与下刀柄相连的一端则套接于下刀柄内;且所述上刀柄与下刀柄为过盈配合。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及有益效果:
(1)本实用新型的刀头与刀柄呈直角,在进行直肠切除手术时则不需要将本实用新型进行倾斜后进行切除,操作十分方便,同时本实用新型的刀片仅有中部为锋利的,前端不锋利,在进行切除时则不会将其他组织弄破,从而避免造成其他组织受损,使用极其安全。
(2)本实用新型的刀柄由上刀柄和下刀柄组成,可以调节刀柄的长度,从而更好的进行直肠起初手术,同时下刀柄上设有刻度,能够准备的连接到刀头所处的位置,从而准确的进行切除手术。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刀片横截面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中刀片结合件横截面示意图。
其中,附图中标记对应的零部件名称为:1-上刀柄,2-下刀柄,3-指环,4-刻度,5-刀片结合件,6-刀片。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实施例。
实施例
如图1~3所示,直肠切除用手术剪刀,包括刀头,与刀头相连的刀柄,所述刀头与刀柄呈直角,所述刀柄是由可拆卸相连的上刀柄1和下刀柄2组成,所述下刀柄与刀头固定相连,所述上刀柄上还设有指环3,所述下刀柄上设有刻度4。通过上述设置,在使用本实用新型时,可不用倾斜剪刀,并能轻松的进行直肠切除手术,从而减轻了医生的操作难度,提高了手术的效率,另外,由于下刀柄上设有刻度,能够准确的了解剪刀伸入的长度,从而提高切除的准确度。
为了在刀片变钝后还能很好的使用本实用新型,故而所述刀头由刀片结合件5和与刀片结合件可拆卸连接的刀片6组成,所述刀片结合件与下刀柄固定相连。当由于刀片长期使用变钝后,只需将刀片从刀片结合件上取下更换即可,操作十分方便,同样提高了简单的使用寿命。
进一步地,为了方便安装、拆卸刀片与刀片结合件,所述刀片与刀片结合件相连的一侧呈“凸”形,刀片结合件与刀片相连的一侧呈“凹”形;所述刀片远离刀片结合件一侧的中部是刀锋。通过上述设置,刀片与刀片结合件之间可以紧密契合,保证了刀片和刀片结合件之间的稳定性;另外,刀片只有中部时锋利的,而前端部锋利,在进行直肠切除手术时则可保证剪刀不会造成其他组织受损,提高了本实用新型使用的安全性。
为了使上刀柄和下刀柄之间较方便的连接,所述下刀柄与上刀柄相连的一端为空心结构,所述上刀柄与下刀柄相连的一端则套接于下刀柄内;且所述上刀柄与下刀柄为过盈配合。在使用时,由于上刀柄和下刀柄是过盈配合,故而可通过拉推上刀柄使刀柄的长度增长或减短,从而调节刀柄的长度,使医生能够更方便的进行手术。
按照上述实施例,便可很好地实现本实用新型。值得说明的是,基于上述结构设计的前提下,为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即使在本实用新型上做出的一些无实质性的改动或润色,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实质仍然与本实用新型一样,故其也应当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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