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负压引流器有效
申请号: | 201320680261.3 | 申请日: | 2013-10-31 |
公开(公告)号: | CN203539850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4-16 |
发明(设计)人: | 冯婧;高源;刘文清;陈涛;汤礼军 | 申请(专利权)人: | 冯婧 |
主分类号: | A61M27/00 | 分类号: | A61M27/00 |
代理公司: | 成都顶峰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51224 | 代理人: | 杨俊华 |
地址: | 050199 河北省石家*** | 国省代码: | 河北;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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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引流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负压引流器。
背景技术
目前,在医疗过程中,负压引流器主要用来对术后患者的胸腔或腹腔实施引流,而现有负压引流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无法固定的困惑,尤其对那些术后趋于恢复状态并且能下床行走的患者为了防止连接负压引流器与胸/腹腔的引流管脱落,即为了避免引流管脱出胸/腹腔,因此需要刻意地将负压引流器处于呵护状态,通常的做法是用手将负压引流器抱着,从而给患者造成麻烦,对于术后患者起床如厕也极为不便;同时没有固定装置,使用时一般将负压引流器放在病床下的地面上,不符合卫生要求,容易引起安全隐患,如若放在病床上则容易掉落在床下,同样会带来安全隐患。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负压引流器,解决现有技术的负压引流器存在无法固定的问题。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
负压引流器,包括负压引流器主体,设置于负压引流器主体底部四周边缘的裙边,以及设置于裙边一端的按扣;所述按扣包括与裙边固定连接并位于裙边上方的螺帽,与螺帽固定相连并贯穿裙边的刺针,以及与刺针螺纹连接的螺纹套;所述刺针上设有外螺纹,螺帽套内壁上设有与外螺纹相匹配的内螺纹。
进一步地,所述裙边另一端同样设有一个按扣。
再进一步地,所述裙边另一端设有一个通孔。
更进一步地,所述负压引流器主体顶部设有把手。
本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以下优点及有益效果:
本实用新型在负压引流器主体上设置了按扣,从而可以通过按扣将本实用新型固定于患者衣服上,而不会因为负压引流器由于引流后重量增加而导致滑脱,能够很好的固定于衣服上;即使在休息时,翻身也不会导致负压引流器滑落到床下,从而保证了引流管不会从患者胸/腹腔内滑出。当然当引流管较长时,可以将本实用新型通过通孔挂在床边的支架上,引流管较短时,则只能通过按扣固定于患者衣服上。同时,本实用新型还设置了把手,在更换负压引流器时能够较方便的将负压引流器移走,另外,在患者需要走动,部分患者觉得固定于衣服上不方便时,也可采用手提着负压引流器,操作十分方便。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1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中按扣的爆炸示意图。
图3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2的结构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3的结构示意图。
图5为本实用新型-实施例4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附图中标记对应的零部件名称为:1-负压引流器主体,2-裙边,3-按扣,4-螺帽,5-刺针,6-螺纹套,7-通孔,8-把手。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实施例。
实施例1
如图1、2所示,负压引流器,包括负压引流器主体1,设置于负压引流器主体底部四周边缘的裙边2,以及设置于裙边2一端的按扣3;所述按扣3包括与裙边固定连接并位于裙边上方的螺帽4,与螺帽固定相连并贯穿裙边2的刺针5,以及与刺针5螺纹连接的螺纹套6;所述刺针上设有外螺纹,螺帽套内壁上设有与外螺纹相匹配的内螺纹。本实施例在使用时,可直接将螺帽先从刺针上旋下,然后将刺针穿过患者衣服,然后再将螺帽通过螺纹固定于刺针上,保证按扣能够很好的固定于患者的衣服上,从而确保了负压引流器固定于患者衣服上而不会滑落或者大幅的移动。
实施例2
如图3所示,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本实施例在负压引流器顶部设有把手8,当患者需要下床走动时,觉得固定于衣服上部舒服时,可以通过手握把手保持负压引流器的稳定性,从而确保了引流管的稳定。
实施例3
如图4所示,本实施例与实施例2的区别在于本实施例在裙边的另一端同样设有一个按扣3,在使用时通过两个按扣牢牢的将负压引流器固定于患者衣服上,不仅不会出现滑落现象,而且负压引流器也不会发生移动。进一步地确保了负压引流器的稳定性。
实施例4
如图5所示,本实施例与实施例2的区别在于本实施例在裙边的另一端设有一个通孔7,在患者感觉固定于衣服上不舒服时,可以通过通孔将负压引流器固定于床边的支架上,或者其他支架上,保证负压引流器的稳定性,从而确保了引流管不会从患者胸/腹腔内滑落。
按照上述实施例,便可很好地实现本实用新型。值得说明的是,基于上述结构设计的前提下,为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即使在本实用新型上做出的一些无实质性的改动或润色,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实质仍然与本实用新型一样,故其也应当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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