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一次性易观察的医疗避光输液器有效
申请号: | 201320673635.9 | 申请日: | 2013-10-29 |
公开(公告)号: | CN203507225U | 公开(公告)日: | 2014-04-02 |
发明(设计)人: | 张佳慧;刘丽晓;张志程;侯学敬 | 申请(专利权)人: | 哈尔滨医科大学 |
主分类号: | A61M5/14 | 分类号: | A61M5/14;A61M5/40 |
代理公司: |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1139 | 代理人: | 孙皓晨;王家印 |
地址: | 150081 黑龙*** | 国省代码: | 黑龙江;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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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
搜索关键词: | 一次性 观察 医疗 避光 输液 | ||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医疗器械,特别涉及一种用于临床医疗输注避光药物的一次性易观察的医疗避光输液器。
背景技术
目前临床医疗广泛使用的避光输液器,不足之处是避光袋、避光管颜色略深,不利观察避光袋、及与之相连的避光输液器滴壶中的药物液体界面,难以判断药物是否滴完,易致空气进入人体血管中,造成空气栓塞严重可危及生命。
有鉴于此,为解决上述技术中的不足,本发明人基于相关领域的研发,并经过不断测试及改良,进而有本实用新型的产生。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用于临床医疗输注避光药物的一次性易观察的医疗避光输液器,易于观察输注避光药物的液体界面。
为达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一次性易观察的医疗避光输液器,包括:一滴壶以及两输液管,所述滴壶的上下两端分别连接有所述的两输液管,滴壶以及输液管的外层均为褐色,内层为无色;其中:
还包括一输液球,所述的输液球设于滴壶内且输液球的直径小于滴壶的内径,大于输液管内径;输液球是空心的,输液球的颜色比滴壶的颜色深。
所述的一次性易观察的医疗避光输液器,其中,还包括一壶盖,所述壶盖设于所述滴壶的上端,且滴壶与壶盖紧密相连,壶盖的上方中央设有一圆柱形管口,通过该圆柱形管口与其中一输液管相连接,滴壶的下端设有圆形孔,通过该圆形孔而与另一输液管相连接;壶盖的外层也为褐色。
所述的一次性易观察的医疗避光输液器,其中,输液球的内层为黑色,外层为无色。
所述的一次性易观察的医疗避光输液器,其中,所述的输液球为空心圆球体或空心椭球体。
所述的一次性易观察的医疗避光输液器,其中,所述的滴壶、壶盖、输液管以及输液球均采用PVC制成。
所述的一次性易观察的医疗避光输液器,其中,所述的壶盖的质地比滴壶坚硬。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与现有的避光输液器相比,利于患者和医疗护士观察药物是否滴完,极大的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避免了因观察不便而导致的空气栓塞等严重后果,适用于全国各级医院输注避光药物。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1-滴壶;2-壶盖;3-输液管;4-输液球。
具体实施方式
有关本实用新型为达到上述的使用目的与功效及所采用的技术手段,现举出较佳可行的实施例,并配合附图所示,详述如下:
如图1所示,其为本实用新型的示意图;本实用新型为一种一次性易观察的医疗避光输液器,主要包括现有的应用于避光输液器的:滴壶1、壶盖2以及输液管3,具体而言,所述滴壶1的上端设有壶盖2且二者紧密相连,壶盖2的质地比滴壶1坚硬,壶盖2的上方中央设有一圆柱形管口,通过该圆柱形管口与一输液管3相连接,滴壶1的下端设有圆形孔,通过该圆形孔而与另一输液管3相连接。
所述的滴壶1及输液管3的管径均符合国家医疗标准,且滴壶1、壶盖2以及输液管3的外层均为褐色,内层可为无色,以符合医疗输液要求。
其改进之处在于,所述的滴壶1内设有输液球4,输液球4是空心的,便于漂浮于液面之上。输液球4的颜色必须能够与滴壶1的颜色相区分,优选为比滴壶1的颜色深的颜色,例如,输液球4的内层可为黑色,外层可为无色。输液球4的直径略小于滴壶1的内径,大于输液管3的内径,便于在滴壶1内灵活移动,以准确显示液面位置。输液球的形状不限,可以是圆球体或椭球体。
所述的滴壶1、壶盖2、输液管3以及输液球4均可采用PVC(聚氯乙烯)制成。
本实用新型是在传统的褐色避光输液器滴壶1中,放置一个输液球4,静滴过程中,当避光袋中有液体时,滴壶1中的输液球4漂浮在液面上;随着避光袋中液体滴完,滴壶1中的液体就会越来越少,直至滴壶1中的液体全部输出,输液球4就会落到滴壶1底端,堵住下端输液管3的管口,通过观察滴壶1中输液球4的位置,即可判断出输液袋中的输液是否滴完。
综上所述,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与现有的避光输液器相比,利于患者和医疗护士观察药物是否滴完,极大的提高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避免了因观察不便而导致的空气栓塞等严重后果,适用于全国各级医院输注避光药物。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描述是说明性的,而非限制性的,本专业技术人员理解,在权利要求限定的精神与范围之内可对其进行许多修改、变化或等效,但是它们都将落入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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